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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锋 | 岳麓秦简《卒令丙》研究

 許學仁 2021-07-29

岳麓秦简《卒令丙》研究

文 | 周海锋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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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锋,湘潭大学教师,历史学博士。

本文载于《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九辑(王捷主编,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19-138页。小编在编辑时为了方便您阅读,删去了原文脚注,若需引用,请参照原文。

《岳麓书院藏秦简(伍)》收录“卒令丙”条文9则,其中7则简尾均有明确的令名,其归属当无疑问,1则虽残去下半部分,但根据与之内容相同的整简及最新缀合成果,可以判定其为“卒令丙四”,“卒令丙四”与“卒令丙九”之间的一则令文则是根据反印文信息来编排的。9则条文主要以文书和玺印为规范对象,具体涉及:恒署书以何种方式传递,以邮行之文书当遵循哪些程序,对、请、奏等文书应如何编连,用牍和用牒范式,封印制度,派遣制度,使文书滞留当如何处置以及官吏日行里程等。“卒令丙”内涵是相当丰富的,有些规定可以通过里耶秦简实用文书来进行检验,观其贯彻与否。通过整理小组的注释,大部分条文能够读懂,但仍有一些内容,需要进一步加以阐释。

一、卒令篇名臆解

岳麓秦简所见律令名,含有“卒”字者有:廷卒令甲、廷卒令乙、郡卒令、尉卒律、尉郡卒令、四司空卒令、安台居室四司空卒令、卒令乙和卒令丙。“卒令”常与“共令”成对出现,如“四司空卒令”与“四司空共令”。“廷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规范对象涉及朝廷、内史和郡三个层面,故与之相对的“卒令”也应包括“廷卒令”、“内史卒令”和“郡卒令”。若“卒令”为篇名全称,则当有以“共令”为全称的篇名与之对应,但未见于岳麓秦简之中。此外,部分令条会升格为律,仍保持原有篇名的关键字词,在秦汉律篇中,同样不见名为“卒律”者,而岳麓秦简有“廷律”和“内史律”之类的称谓。

既然有令篇名“卒令乙”和“卒令丙”,按照律令编排的一般规律,必有“卒令甲”,然岳麓秦简未见,“廷卒令甲”倒是常见。那么“卒令”是否可能为“廷卒令”的省称呢?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纳于同一篇名之下的律令条文必有一定关联性,不然就没有必要给条文命名并编序。甲乙丙丁等天干顺序以及一二三四等数字顺序,常反映条文制定时间的早晚。天干、数字之前的篇名,常表明条文的规范对象,如“县官田令甲”这一令名下的条文必然与公田的管理有关,“卜祝酎及它祠令乙”必是对祠祀的规范。岳麓秦简“卒令乙”和“卒令丙”所属之令文多与文书制度相关,而在“廷卒令”中也有类似的条文:

·诸上对、请、奏者,其事不同者,勿令同编及勿连属└,事别编之。(1698)…… 书却,上对而复与却书及事俱上者,繠编之,过廿牒,阶(畍(界))其方,江(空)其上而署之曰:此以右若左若干牒,前对、请若前奏。·用疏者,如故。(1722) …… 卒令丙四

·制曰:吏上请└、对└、奏者,皆傅牒牍数。节(即)不具而却,复上者,令其牒牍毋与前同数。以为恒。  ·廷卒乙(1737)

(缺简)

节(即)吏有请若上书者,有言殹(也)。其所请言节(即)已行而后有(又)有请、言其等者,必尽具写其前所已行,(1794 1856-1)与奏偕上。以为恒。         ·廷卒乙(1785)

廷卒乙和卒令丙均对上对、请、奏的程序进行规范,而卒令丙的规定更为详细,且针对的对象更具普遍性,这表明了后者在前者基础上进行了增订,从天干顺序也可反映出这一点。虽然二者规范对象的相似性,但仅仅据此一则令文无法断定“卒令”乃“廷卒令”之省,只能说明二者规范对象有交叉重合。这很容易让人想到岳麓秦简“廷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与“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郡二千石官共令”之间的关系,“卒令”与“廷卒令”也很可能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关于岳麓秦简律令篇名中的“卒”,学者已提出多种解说。笔者先前认为《尉卒律》中的“卒”当读为“萃”,当聚、集讲。陈松长先生认为秦律令中的“卒”可读为本字,并认为“卒令”是郡一级官署的卒所应遵守的令文。然在同一篇文章中又称“'卒令’很可能是给郡一级的卒史们在各类官府事物<务>运作中所颁布的令文”。邢义田先生认为《尉卒律》中的卒可读为“倅”。《说文》:“倅,副也。”《尉副(附)律》顾名思义是从属、旁附或副加于《尉律》,以补《尉律》所不及者,类似汉初所谓的《傍章》。现在看来,以上解说均有不能自圆其说之处。笔者有专文详细论证,此不赘叙。

笔者认为岳麓秦简律令篇名中的“卒”或可视为“卒人”之省。“卒人”见于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论衡》等文献:

〼  未朔己未,巴叚(假)守丞敢告洞庭守主:卒人可令县论〼Ⅰ

卒人卒人已论,它如令。敢告主。不疑手。·以江州印行事。Ⅱ

六月丙午,洞庭守礼谓迁陵啬夫:□署迁陵亟论言史(事),署中曹发,它Ⅲ如律令。/和手。Ⅳ8-61 8-293 8-2012

〼  佐惜以来。/欣发。8-61背 8-293背 8-2012背

卒【人】可令縣官有辟、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當辟徵遝8-657

《秦律十八种·传食律》: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酱驷(四)分升一,采(菜)羹,给之韭葱。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仆,少斗半斗。    传食律

《二年律令·传食律》: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为官及属尉、佐以上征若迁徙者,及军吏、县道有尤急言变事,皆得为传食。车大夫粺米半斗,参食,从者(粝)米,皆给草具。车大夫酱四分升一,盐及从者人各廿二分升一。食马如律,禾之比乘传者马。使者非有事其县道界中也,皆毋过再食。其有事焉,留过十日者,禀米令自炊。以诏使及乘置传,不用此律。

《论衡·谢短》:“两郡移书曰敢告卒人,两县不言,何解?”

陈伟先生敏锐地发现:秦简的“卒人”相当于汉简的“诸二千石官”。睡虎地秦律大概抄写于秦统一之前。“卒人”或许是秦郡长官在称“守”、“泰(太)守”之前的称述。在“守”、“泰(太)守”流行以后,“卒人”作为文书用语保留下来,继续指称郡级长官,幷流传到汉代。陈伟先生的意见颇有启发意义,我们进一步认为“卒人”可能还包括朝廷的二千石官。“廷卒令”“郡卒令”“尉郡卒令”“卒令”中的“卒”正可视为“卒人”之省。

据《二年律令·秩律》品秩为二千石的职官有:御史大夫、廷尉、内史、典客、中尉、车骑尉、大(太)仆、长信詹事、少府令、备塞都尉、郡守、尉、卫将军、卫尉、汉中大夫令、汉郎中、奉常。

“卒令”即“卒人之令”,适用于所有二千石官的令文。“廷卒令”指适用于中央、内史诸二千石官的令文。“郡卒令”指适用于各郡守的令文。“尉郡卒令”指适用于各郡尉、郡守的令文。这种解释的可行性能得到具体令文得佐证:

·十三年六月辛丑以来,明告黔首:相贷资缗者,必券书吏┖,其不券书而讼,乃勿听,如廷律。前此(0630)令不券书讼者,为治其缗,毋治其息,如内史律。(0609)

十三年三月辛丑以来,取(娶)妇嫁女必参辧券└。不券而讼,乃勿听,如廷律└。前此令不券讼者,治之如内史(1099)律。·谨布令,令黔首明智(知)。       ·廷卒□(1087)

以上二则令文,颁布生效的时间一致,规范的内容均为券书的置立,然一则纳入“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篇下,另外一则自题“廷卒乙”。只有将“卒”解释为“卒人”,才可以勉强解释清楚。“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乃内史与郡的二千石官共用的令文,只有将“廷卒令”解释为适用于中央、内史诸二千石官的令文,才能解释性质类似制定时间相同的令文分属不同令篇的现象。

不过,“四司空卒令”中的“卒”不能当“卒人”来解释,若将其解释为“徒隶”或许更为妥当。司空负责土木工程建设,控制着大量的徒隶,管理难度颇大。卒之本义,当如《说文解字》和《玉篇》所解,指“隶人给事者”,即从事劳作的徒隶。“四司空卒令”的性质亦可根据秦简所见《司空律》来推定。可见,一个字出现在不同的律令篇名中,其含义不必尽同,又如“廷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与“给共令”,“共”的含义有别。

综上,岳麓秦简律令篇名中的“卒”大多可当成“卒人”的省称来解释,卒人乃二千石官的总称,而这种称谓早在秦统一前就出现,或许在秦统一后的“书同文”政策实施之后被慢慢废除。“四司空卒令”中的“卒”当徒隶解释或更为妥当。“卒令”乃“卒人之令”,针对所有二千石官而制定的令文。

二、恒署书考辨

“恒署书”这种文书名不见于传世文献,岳麓秦简和里耶秦简刊布后,我们才知晓其为文书专名。“恒署书”究竟是一种文书还是两种,学者有不同看法。《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注释简8-1073“〼□下恒署书曰事不参”认为:“恒署书,文书的一种。……应是重要或紧急文书。”《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1173“恒署书皆以邮行”,整理小组曰:“署者,签署也。'署书’当是'书署急者’的省称。……因此,我们很怀疑所谓'署书’,也就是这种签署加急的官府文书。”岳麓秦简整理小组认为“恒署书”指“恒书”和“署书”,陈伟先生带领的里耶秦简整体团队认为“恒署书”是一种文书名。

“恒书”之名的确见于秦简:

《封诊式》:……今鋈丙足,令吏徒将传及恒书一封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县次传诣成都,成都上恒书太守处,以律食。法(废)丘已传,为报,敢告主。

《岳麓秦简》:·行书律曰:毋敢令年未盈十四岁者行县官恒书,不从令者,赀一甲。(1377)

《里耶秦简》:恒书三封,□署……迁陵以邮行  (9-2345)

从上引三则材料可得以下信息:1、恒书自战国以来就是秦对某类官府文书的称呼。2、恒书可以使用以次传的方式传递。3、年满十四岁者才能派遣传递恒书。岳麓秦简1173“卒令丙二”规定“恒署书皆以邮行”,若将“恒署书”理解为“恒书”与“署书”,显然与“恒书”可以使用“以次传”的方式来传递互相矛盾。故“恒署书”只能视为一种文书。又,秦简未见文书称作“署书”的。“恒署书”当是按照一定程序签署过的文书,考虑到其必须通过专门的邮人来传递,一般是紧急且重要的文书。如此看来,恒书与恒署书并非一回事。

 岳麓秦简《行书律》规定:“传行书,署急辄行,不辄行,赀二甲。不急者,日觱(毕)。留三日,赀一盾;四日【以】上,赀一甲。二千石官书不急者,毋以邮行。”由此可见,“署急”的文书要马上传送,其他文书不能以邮行。从里耶秦简可知,传递文书者除了专业的邮人(多称为“走”)外,徒隶、普通黔首、官吏都会临时承担文书传送任务。“恒署书”显然是由邮人或专门人员派送的。里耶秦简中的确有不少写有“急”字的封检:

迁陵故令人Ⅰ行洞庭,急。Ⅱ8-182

迁陵以邮利足行洞庭,急。8-90

迁陵,洞庭。急 9-977

【急,唯勿留】,署□□□□ 9-1782

“故令人行”,即专门特意派人去传送,“利足”指腿脚跑得快的人。里耶秦简可证明“恒署书”是一种文书的代表性材料还有:

恒署书二封Ⅰ

卅四年三月 Ⅱ 9-1600

□下恒署书曰:事不参8-1073

【廿九年□月】Ⅰ

及诸狱恒署Ⅱ 9- 671

如果“恒署书”指恒书与署书,就不会出现“恒署书二封”这样的表达,又“下恒署书”后面直接跟文书的内容,也表明“恒署书”为特定的一种文书名。

《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1173规定“恒署书皆以邮行”,但从里耶秦简所见书有“恒署”二字的文书来看,“恒署书”多是“以次传”,代表性材料如下:

廿五年二月戊午朔辛未,洞庭叚(假)守灶敢言之:洞庭县食皆少。略地军节(即)归,谒令南郡军大(太)守以洞庭吏卒数、军吏卒后备敬(警)者数令治粟大府输食,各足以卒岁便。谒报。敢言之。/二月癸丑,丞相启移南郡军叚(假)守主:略地固当辄输,令足灶岁,唯勿乏。传书洞庭守。/显手。/五月癸巳,南郡军叚(假)守段敢告洞庭主谓:南郡治粟大府前日固已以县吏卒用食数告大府输。7-1
    亭次行,署急勿留。长沙言书到起。以洞庭邦尉印行事。恒署。
  十一月壬寅,迁陵守丞睪敢告尉,告仓、启陵、贰春乡主:听书。尉薄(簿)卒,乡各薄(簿)吏、备敬(警)Ⅱ卒、徒隶食足不足数,善薄(簿)上,皆会戊申旦廷,唯勿留。尉下仓,仓传二乡。/丞手。 
    十一月壬寅水下九刻,秭归奴桥士五(伍)襄以来。/夫半。/即令□□行尉。

7-1背 

六月壬午朔戊戌,洞庭叚守下□:听书从事、临沅下图片、门浅、零阳、上衍,各以道次传,别书。临沅下洞庭都水,蓬下铁官,皆以邮行。书到相报,不报,追。临沅、门浅、零阳、【上衍皆言】书到,署兵曹发。/如手。道一书。·以洞庭侯印(正)9-713

充报零阳,金布发。

酉阳报充,署令发。 

迁陵报酉阳署主令【发】

恒署。  丁四

七月己未水十一刻刻下十,都邮人□以来。/□发(背)  9-713

秦代文书的传递方式,主要有“以邮传”和“以次传”两种。“以邮传”的文书直接从发出地送往目的地,文书必密封在函检之内,由专人负责传递,重要且必须尽快送达的文件一般采取此种方式传递。“以次传”即接递传送,上一个行政机构常同时分几路向辖下机构传送文书,临近的机构再依次相互传送。一份文书究竟采取何种传送方式,除了考虑其急迫程度外,还与需要传播的范围密切相关。一些需要通告到各级行政机构甚至乡里的诏令,一般也使用“以邮传”的方式传送到郡府,然后以郡为中心,采取“以次传”的方式传送到各县,再由县传送到各各曹、诸乡。

    秦令规定与实际运用之间的差异,究竟该如何解释,只能寄希望于更多相关材料的发现。

三、秦代的牍牒使用制度

到目前为止,对秦代简牍文书程式交代得最清楚的材料,莫过于岳麓秦简《卒令丙四》:

·诸上对、请、奏者,其事不同者,勿令同编及勿连属└,事别编之。有请,必物一牒,各勶(彻)之,令昜<易>智(知)。其一事(1698)而过百牒者└,别之,毋过百牒而为一编,必皆散取其急辞(辞),令约具别白昜<易>智(知)殹(也)。其狱奏殹(也),各约为鞫,(1707)审,具傅其律令,令各与其当比编而署律令下曰:以此当某某,及具署辠人𣪠(系)不𣪠(系)。虽同编者,必章□(1712)之,令可别报、繠却殹(也)。用牍者,一牍毋过五行,五行者,牍广一寸九分寸八(1718)四行者,牍广一寸泰半寸,·三行者,牍广一寸半寸。·皆谨调讙<护>好浮书之,尺二寸牍一行毋过廿六字。·尺(1729)牍一行毋过廿二字,书过一章者,章□之└。辞(辞)所当止皆腏之,以别昜<易>智(知)为故。书却,上对而复与却书及(1931)事俱上者,繠编之,过廿牒,阶(畍(界))其方,江(空)其上而署之曰:此以右若左若干牒,前对、请若前奏。·用疏者,如故。(1722)不从令及牍广不中过十分寸一,皆赀二甲。(1814)请:自今以来,诸县官上对、请书者,牍厚毋下十分寸一└,二行、牒厚毋下十五分寸一,厚过程者,毋得各过(1848)其厚之半。为程,牍、牒各一└。不从令者,赀一甲└。御史上议:御牍尺二寸└,官券牒尺六寸。·制曰:更尺一寸牍(1852)牒。                             ·卒令丙四(1702)

以上令文由11枚简组成,篇幅之长,实属罕见,然并非全部。我们还发现两则篇名为“卒令丙四”的令文:

·封书毋勒其事于署└,书以邮行及以县次传送行者,皆勒书郡名于署,不从令,赀一甲。   卒令丙四 重(1160)

·令曰:封书,毋勒其事于署└,书以邮行及以县次传送行者,皆勒 书 郡 名 于 署,不 从 令,赀一甲。·卒令丙四(1141 C7-2-13-2 C7-2-12-2 C7-2-2-2)

以上两则“卒令丙四”内容完全一样,而字体差异颇大,起首也不相同,区别在于“令曰”二字的有无。故不难判断二则令文本分属两个卷册。1160简上的“重”字,显然是标记本则令文之前已经抄录过,此为重复出现。“重”字又见于1188简,篇名为“卒令丙卅四”,也的确见到两则内容完全一样的“卒令丙卅四”。岳麓秦简内容相同字体有异的令文有几十组,只有这两处标注“重”字,不知是否另有深意,限于学识,尚无法知晓。1141简残去下半截,后三个残片是笔者在第五卷出版后发现并缀合,缀合依据是1160简。11枚简组成的“卒令丙四”与单书在一枚简上的“卒令丙四”源自同一则令文。这种将一则令文分割开来的做法并非孤例,岳麓秦简中明确标注“卒令乙廿一”的令文有5则,内容关联系极强,显然本属同一则令文。抄写者或根据内容层次来切分篇幅较长的令文,正如长文分上下篇一样。

“卒令丙四”是关于“上对、请、奏”等官文书的规定,而非所有官府文书的规定,明晰这一点至关重要。对指答复,令文中特指答复皇帝的问难,请指请求皇帝同意某议案的文书,奏特指向帝王上书。

对书、请书和奏书要求一事一编,以牒为书写材料时,若一事所用牒过百,则需另起一编,一编所用牒数不能过百。秦简中尚未见编连成册的实物,但从出土西北汉简可知,秦汉官文书每个卷册所含简数当在100枚以下。墓葬简似有不同,《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二组律卷册,共有178枚简,尚有缺简若干。

“有请,必物一牒,各勶(彻)之,令昜<易>智(知)”,“物”指物色、择取;“勶”指洞开,如《为狱等状四种》“猩、敞知盗分赃案”:“发冢一岁矣!今勶(彻),敞乃来,不可与敞└。”令文当指在牒上开一个小洞,便于栓系绳子,木楬上多见。选择一牒,写上所请内容之概要,将此牒系在成卷的文书之外,人一望即知卷册内容,且便于分类收藏。

“必皆散取其急辞(辞),令约具别白昜<易>智(知)殹(也)”,择取概要,令简约完备,分别上报。实际上就是文书的摘抄本,为了快速了解文书内容,提升行政效率。每天向上呈送的文书数量巨大,不可能每一份都详细阅读,且事有轻重缓急,处理自然要分先后。

若上奏狱案文书,要将断案的大致经过写清楚,并附上相应的律令条文和犯人的拘系情况。这些规定在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奏谳文书中得以执行。

对书、请书和奏书除了以牒作为书写材料外,还可以用牍。牒与牍的本质区别不在材质,而在于尺寸和容字数。从《卒令丙四》可知狭义的牍指能书写三行字以上的木板或竹板,书写两行字及以下者称作牒。书写两行字者秦代称作“二行牒”,汉代称作“两行”,“二行牒厚毋下十五分寸一”,书写两行文字的牒,厚度不能少于0.154厘米。

顺便谈谈牍牒的选用问题。牍牒的选用当与承载内容多少有关,如果文书的内容过多,则需要选用牒,牒便于编连;木牍过宽,难以编连成册。从出土秦汉简牍实物来看,木牍一般没有编痕,五一广场东汉简的木两行则是编连成册的,但木两行只能视为牒,而非牍,整理者没有称其为牍,是正确的。内容不多的情况下选用牍则更为便利。牍与牒不同点之一在于其是否编连成册。

关于牒的虚实问题,也值得略加讨论。里耶秦简常见到数目字 牒,其中某某一牒尤其多。很多情况下,“一牒”并非指容纳两行字或一行字的竹木简,而是指一份文书。典籍中常见的谱牒、玉牒也是指一类文书名。试例举里耶秦简中标明具体牒数的文书数份如下:

(1)廿九年九月壬辰朔辛亥,贰春乡守根敢言之:牒书水Ⅰ火败亡课一牒上。敢言之。Ⅱ8-645

九月辛亥旦,史邛以来。/感半。    邛手。8-645背

(2)丗二年五月丙子朔庚子,库武敢言之:疏书作徒日薄(簿)一牒。敢言之。横手。Ⅰ五月庚子日中时,佐横以来。/圂发。Ⅱ8-1069 8-1434 8-1520

丗二年五月丙子朔庚子,库武作徒薄:受司空城旦九人、鬼薪一人、舂三人;受仓隶臣二人。·凡十五人。Ⅰ

其十二人为藇:奖、庆忌、图片图片、船、何、冣、交、颉、徐、娃、聚;Ⅱ

一人𥿮:窜。Ⅲ

二人捕羽:亥、罗。Ⅳ8-1069背 8-1434背 8-1520背

(3)丗一年五月壬子朔辛巳,将捕爰,叚(假)仓兹敢Ⅰ言之:上五月作徒薄及冣(最)丗牒。敢言Ⅱ之。Ⅲ8-1559

五月辛巳旦,佐居以来。气发。    居手。8-1559背

(4)廿八年五月己亥朔甲寅,都乡守敬敢言之:〼Ⅰ

得虎,当复者六人,人一牒,署复□于〼Ⅱ

从事,敢言之。〼Ⅲ8-170

五月甲寅旦,佐宣行廷。8-170背

(5)□□而后论者狱校廿一牒,谒告迁陵将计丞〼Ⅱ上校。敢言之。〼Ⅲ8-164 8-1475

上引5份文书中的牒均指文书,而非特指哪一枚容纳两行字或一行字的竹木简。在“牒书”之前常用一枚简写明文书的大概内容,也就是“卒令丙四”所说的“散取其急辞”,例如文书(1)之后当附有一份记录水火败亡情况的牒书。如文书(2)那样将牒书内容直接记载在简背的当是特例。不过借助它正好可以确知所谓“一牒”,常指一份文书,而不论其载体是牒还是牍。因为文书(2)可算得上标准的木牍,背面书写文字达四行之多。文书(3)、(4)、(5)中的“牒”似均可作文书解。

当然,竹木简一枚称为“一牒”,在秦简中也是存在的,例如:

《岳麓秦简》:·令曰:吏及黔首有赀赎万钱以下而谒解爵一级以除赎……令七牒。      ·尉郡卒令第乙七十六(1878)

《为狱等状四种》“同、显盗杀人案”:【今狱史洋】得微难狱为奏九牒,上。

《为狱等状四种》“𡿁盗杀安、宜等案”:今狱史触、彭沮└、衷得微难狱,磔辠(罪)一人。为奏十六牒,上。

无论是律令条文还是奏谳文书,岳麓秦简中所见均为抄录的副本,而非原件,故所记牒数与实际使用的竹简书略有差异。这也很好理解,字之大小疏密往往因人而异,即使是在同一尺寸的简牍上书写,抄录完同一份文书所使用的简牍数量也常不同。“令七牒”当是请令文书格式之遗存,标明抄录此则令文使用的简牍数,既便于及时发现有无遗失,也能大致表明令条内容之多少。然实际上抄录此则令文使用了8枚竹简。《为狱等状四种》奏谳文书标记“为奏九牒”,实际用简数应多于九牒,因为目前可见者有八枚,但可确定残去的简书不止一枚。又标记“为奏十六牒”者,实际用简数至少有21枚。

从形制而言,官方规定的牍按照宽度可分五行、四行和三行牍,但长度却只有一尺和尺二寸两种。牒的宽度似无特别规定,按长度可分为尺牒、尺二寸牒、尺一寸牒、尺六寸牒和二尺牒等,其功用也各不相同。

尺牒最为流行,里耶秦简中自称牒书的简长度一般为23厘米左右,为标准的尺牒。尺牒又见于秦令:

(缺简)

□其不能者,皆免之。上攻当守六百石以上,及五百石以下有当令者,亦免除。攻劳皆令自占,自占不(0592)实,完为城旦。以尺牒牒书,当免者人一牒,署当免状,各上,上攻所执灋,执灋上其日,史以上牒丞(0523)【相】、御史,御史免之,属、尉佐、有秩吏,执灋免之,而上牒御史丞相┖,后上之恒与上攻皆(偕)┖,狱史、令史、县(0520)官,恒令令史官吏各一人上攻劳吏员,会八月五日。(2148)

“以尺牒牒书”,用长度为一尺的牒来书写,《汉书·薛宣传》:“(薛)宣察湛有改节敬宣之效,乃手自牒书,条其奸臧”,颜师古曰:“牒书谓书于简牒也。”

 二尺牒常用于簿籍类文书,如徭计、刍稿出入计、功劳簿、作徒簿之类,这当是制度使然,秦汉律令对各类簿籍所用简牍尺寸有明确规定:

《岳麓秦简》:(前缺简)均之,兴不更以下车牛各比爵(徭)员榱(衰),以二尺牒牒书不更以下当使者、车、牛,人一牒,上到县廷,节(即)兴车(0107) 牛传送,以爵榱(衰)次均发之,辄署所传送及日数于牒,善封印,且令都吏,吏不如令者,乡啬夫吏主(0119者赀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0059)

《里耶秦简》: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寅,贰春乡守吾敢言之:令曰:'以二尺牒疏书见刍稾茭石数,各别署积所,上会五月朔日。’廷问之,毋当令者,敢言之。(正)

五月庚辰日中佐胥以来。丿圂发。  □手(背)  9-2284

《二年律令·田律》:官各以二尺牒疏书一岁马、牛它物用稾数,余见刍稾数,上内史,恒会八月望。

里耶秦简所见官吏的功劳簿常以二尺木牍分条书写。里耶秦简9-18“贰春乡作徒簿”,书于木牍之上,长46cm。

皇帝使用的牍原本长尺二寸(约27.72厘米),比臣子上对、奏、请时所用的木牍长二寸,这当然是为了彰显高高在上的皇权的赫赫威仪,正如汉代经书尺寸要长于传记一样。后来,秦始皇又将御牍尺寸改成尺一寸(约25.41厘米),同时将官券牒从尺六寸改为尺一寸。汉承秦制,御牍长度亦为尺一寸,《史记·匈奴列传》:“汉遗单于书,牍以尺一寸,辞曰'皇帝敬问匈奴大单于无恙’,所遗物及言语云云。”

尺一寸的官券牒应用极为广泛,里耶秦简中所见的官券就有“校券”、“禾稼出入券”、“约券”、“鼠券”、“付券”等。岳麓秦简《徭律》还记载秦代为每一位服徭役者制作三尺券,以作为征发徭役的凭证,并记载服役情况,兴徭时乡啬夫亲自与里典一起拿着三尺券去各里征发徭员。这种“徭徒券”也应当是一式三份,一份留县廷存档、一份供基层行政者使用、一份归服役者。这种三辨券在秦汉时也常被使用:

·十三年三月辛丑以来,取(娶)妇嫁女必参辧券└。不券而讼,乃勿听,如廷律└。前此令不券讼者,治之如内史(1099)律。·谨布令,令黔首明智(知)。       ·廷卒□(1087)

《二年律令·户律》: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劵书之,辄上如户籍。

·金布律曰:官府为作务、市受钱,及受赍、租、质、它稍入钱,皆官为缿,谨为缿空(孔),嬃毋令钱(1411)能出,以令若丞印封缿而入,与入钱者参辨券之,辄入钱缿中,令入钱者见其入。月壹输(1399)缿钱,及上券中辨其县廷,月未尽而缿盈者,辄输之,不如律┖,赀一甲。(1403)

【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己卯,仓守敬敢言之:出西廥稻五十Ⅰ□石六斗少半斗输;秶粟二石以禀乘城卒夷陵士五(伍)阳□Ⅱ□□□。今上出中辨券廿九。敢言之。   □手。Ⅲ8-1452

无论是民间娶妻嫁女、遗产继承,还是官府收入管理、粮食分发,均要使用三辨券。民间所立券书,在得到官府认可之后才会有法律效力。

 卒令规定了牍牒的使用程序,然里耶秦简所见木牍形制大都与律令规定不符,这或是因为直接向朝廷呈送的奏、请、对书原件不可能保留在迁陵县廷,何况处在边陲的县一级行政机构直接与朝廷文书往来的机会本来就很少。为便于比较,现将里耶秦简所见部分官文书原件尺寸行款列表于下。

里耶秦简所见部分官文书原件尺寸行款一览表

行数(满书)

宽度(厘米)

长度(厘米)

行容字

时间及寄收件方

简号

7

4

23.1

27-32

廿七年洞庭郡至迁陵

16-6

7

4.1

23.1

23-37

廿七年洞庭郡至迁陵

16-5

5

4.7

23.3

23-24

二世元年仓守至迁陵守

5-1

5

3.7

22.9

30-38

廿六年司空守至迁陵守

8-134

4

2.7

23

27

廿八年启陵乡至迁陵

8-1570

4

2.8

22.8

20-21

廿八年贰春乡至迁陵

9-22

4

2.8

23.1

22-23

卅一年启陵至迁陵

9-30

4

3.3

22.6

28-35

卅年田官至迁陵守

9-981

4

3.1

23.1

22-31

廿六年洞庭至迁陵

9-1865

4

2.75

22.4

26-29

卅五年洞庭至迁陵

9-12

4

2.75

22.7

21-24

卅四年启陵乡至迁陵

8-1533

3

3.3

23.1

19-20

卅年贰春乡至迁陵

8-1520

3

2.2

23

27

廿七年库守至迁陵守

8-1522

3

2.3

22.8

20-31

卅二年启陵乡至迁陵守

8-157

3

3.4

23.3

14-17

卅一年仓至迁陵守

8-1568

3

3.2

23

16-22

卅一年迁陵丞至仓啬夫

8-1569

3

2.4

22.8

24

廿八年尉守至迁陵守

8-1571

3

2.2

22.7

19-27

卅五年启陵乡至迁陵

8-770

3

2.8

23

18-22

廿六年贰春乡唐亭至迁陵

9-1112

2

1.9

23.2

22

廿九年司空至迁陵

8-1532

2

1.9

22.3

28

卅二年迁陵守至少内

8-156

1

0.7

22.9

19

不详

8-1453

13

5.4

45.2

未满

卅二年司空守作徒簿

9-2289

4

3

45.4

未满

稻米出入记录

9-19

3

2

46

32

卅年贰春乡作徒簿

9-18

编辑:闫亚博

审核:朱群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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