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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契约型基金无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由浙商创投代持具备法律依据!

 笔记财税 2021-07-30

问题1、关于历史沿革

1.1关于韬略1号基金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公司股东深圳韬略新能源的有限合伙人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系代创智韬略新能源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并持有。因韬略1号基金客观无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遂以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投资并持有深圳韬略新能源的合伙财产份额。

请发行人说明:(1)韬略1号基金客观无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原因及相关情况;(2)公司是否清理或规划清理前述代持安排,若是,规划安排及进度情况,若否,是否对于本次发行构成实质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2)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韬略1号基金客观无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原因及相关情况

1、基本情况

发行人直接股东深圳韬略新能源的有限合伙人创智韬略新能源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韬略1号基金”)持有深圳韬略新能源34.2113%的合伙财产份额,工商登记主体为韬略1号基金的管理人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创投”)。

韬略1号基金系契约型基金,于2018年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SX9355;其基金管理人为浙商创投,于2014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0849。

根据深圳韬略新能源提供的出资凭证,浙商创投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实际由韬略1号基金出资。根据韬略1号基金的基金合同、出资凭证以及浙商创投出具的声明文件等,韬略1号基金的出资系合法募集而来,出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韬略1号基金客观无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原因

(1)韬略1号基金本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中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相关说明:“契约型基金本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其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因此契约型基金无法采用自我管理,且需由基金管理人代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

鉴于韬略1号基金系契约型基金,其本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因此无法采用自我管理,需由基金管理人浙商创投代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

(2)韬略1号基金不具备作为有限合伙人进行工商登记的主体资格和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鉴于韬略1号基金本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因此不具备登记为深圳韬略新能源有限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和要件。

(3)浙商创投以自身名义代表韬略1号基金进行工商登记具备法律依据

除《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提及的相关依据外,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六)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因此,浙商创投以自身名义代表韬略1号基金进行工商登记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

(4)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约型私募基金登记为名义出资人属于行业惯例,且存在现有成功上市案例

经检索相关案例,奥精医疗(688613,已于2021年5月上市)、阳光诺和(688621,已于2021年6月上市)以及金房节能(001210,已于2021年6月取得发行批文)等现行案例中均存在间接股东属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并由其基金管理人作为工商登记注册主体的实践操作,属于行业惯例。

(二)公司是否清理或规划清理前述代持安排,若是,规划安排及进度情况,若否,是否对于本次发行构成实质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清理或规划清理前述代持安排的相关计划,且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影响,具体理由如下:

1、韬略1号基金符合“三类股东”的相关监管要求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系自然人杨虎,不属于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即“三类股东”),且其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

(2)韬略1号基金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s://www.amac.org.cn/),韬略1号基金系契约型基金,于2018年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SX9355;其基金管理人为浙商创投,于2014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0849。

(3)韬略1号基金不涉及需要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核查“三类股东”的相关过渡期安排,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情形

根据韬略1号基金的基金合同、浙商创投出具的确认函文件等,韬略1号基金不存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所禁止或限制的“杠杆、分级、嵌套”等情形,不需要进行整改和规范,不涉及需要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进行的相关过渡期安排,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情况。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的情形

根据韬略1号基金的投资者明细,韬略1号基金的投资人情况如下:

……

结合上述投资者明细、浙商创投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韬略1号基金及其投资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未直接或间接在韬略1号基金中持有权益。

(5)相关股东作出的股份锁定期和减持承诺符合现行规则要求

深圳韬略新能源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承诺减持股份将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企业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深圳韬略新能源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韬略1号基金系公司的间接股东,不存在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不适用相关锁定期及减持规则的要求。

2、韬略1号基金出资来源合法合规,由其管理人作为工商登记主体符合现行法规规定和行业惯例,不属于具有其他利益安排的股份代持行为

(1)韬略1号基金出资来源合法合规

根据深圳韬略新能源提供的出资凭证,浙商创投持有的深圳韬略新能源的合伙财产份额实际由韬略1号基金出资。

根据韬略1号基金的基金合同、出资凭证以及浙商创投出具的确认函等,韬略1号基金的出资系合法募集而来,出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浙商创投代表韬略1号基金作为工商登记主体持有深圳韬略新能源合伙财产份额的行为系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实施的有效法律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私募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六)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鉴于韬略1号基金自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不具备登记为有限合伙人的相关主体资格和要件,因此浙商创投作为韬略1号基金的管理人,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韬略1号基金进行工商登记,系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影响发行人股份清晰。

(3)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约型私募基金登记为名义的出资人属于行业惯例,且存在现有成功上市案例

经检索相关案例,奥精医疗(688613,已于2021年5月上市)、阳光诺和(688621,已于2021年6月上市)以及金房节能(001210,已于2021年6月取得发行批文)等现行案例中均存在间接股东属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并由其基金管理人作为工商登记主体的实践操作,属于行业惯例。

3、公司及相关主体已出具无清理代持安排的确认函

(1)浙商创投已出具确认函,确认:韬略1号基金暂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基金清算的情况,浙商创投作为基金管理人不存在放弃代表韬略1号基金持有深圳韬略新能源合伙财产份额的计划。

(2)深圳韬略新能源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就浙商创投代表韬略1号基金持有其合伙财产份额事宜,深圳韬略新能源不存在相关清理计划。

(3)公司已出具确认函,确认:鉴于韬略1号基金系依法备案、存续的契约型基金产品,通过其管理人浙商创投合法持有深圳韬略新能源合伙财产份额,且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对其持股行为必须予以清理的规定,因此,公司不存在相关清理计划。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2)并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了深圳韬略新能源反馈的调查表、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出资凭证、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证明、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的相关承诺等;

(2)取得了深圳韬略新能源有限合伙人浙商创投反馈的调查表、营业执照、章程、出资凭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证明等;

(3)取得了浙商创投提供的韬略1号基金的基金合同、投资人明细表、出资凭证、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

(4)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企查查、天眼查等途径对深圳韬略新能源、浙商创投的基本信息进行网络核查;(5)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关于“私募基金公示”栏目,对韬略1号基金备案情况进行网络核查;

(6)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声明和承诺等;

(7)取得了发行人、深圳韬略新能源及浙商创投分别出具的确认函;

(8)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规定。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浙商创投以自身名义代表韬略1号基金持有深圳韬略新能源的合伙财产份额系有效法律行为。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不存在清理或规划清理前述代持安排的相关计划,且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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