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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头两年没买社保,之后买了,6年后还能以未购买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隐遁B 2021-07-31

入职头两年没买社保,之后买了,6年后还能以未购买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民终67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勇,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大道黄环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209463。

法定代表人: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9民初4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征询双方意见,均同意本院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9民初438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驳回黄**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首先,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以力**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和无故调整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这是明显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力**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1月工资2995.39元、2019年12月工资2995.39元;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31907.97元(3545.33元/月×9个月)。一审庭审中,原告黄**自愿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于2011年2月14日入职力**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黄**(乙方)与力**公司(甲方)于2018年2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甲方名称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地址重庆市经开区经开园经开大道1539号、经营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6号、经营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源路16号……”、“乙方已认真阅读和了解了甲方的《员工管理规定》(力**集行[2007]12号文发布)、214年1月4日通过的关于修改《员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和《薪酬管理制度》(力**集人[2007]25号文发布)并愿意遵守。……”该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甲方及其子(分)公司注册登记地及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甲方业务需要派出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第三条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生产操作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技术专长、工作能力、工作表现等情况调整乙方岗位(工种)及工作内容。”

2019年12月23日,力**公司向黄**出具《员工调动通知单》,将黄**从力**乘用车有限公司总装车间生产操作岗位调至摩通动力事业部发动机车间从事生产操作岗位工作,要求报到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13:30,报到地点为摩通动力事业部摩通动力人力资源部办公室(车间2楼)。黄**拒绝此次调动,未按照该通知到摩通动力事业部报到上班。

黄**接到《员工调动通知单》之前的工作地点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摩通动力事业部位于重庆市北碚区。

关于黄**的参保情况。根据查询,黄**养老保险首次参保时间为2013年4月,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首次参保时间均为2013年5月,工伤保险首次参保时间为2005年8月,生育保险首次参保时间为2011年4月。庭审中,黄**、力**公司均确认2013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公司均为黄**参加了社保。

2020年1月10日,黄**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力**公司支付其2019年11月工资2995.39元、2019年12月工资2995.39元及经济补偿31907.97元。2020年5月27日,该委作出碚劳人仲案字[2020]第133号终局仲裁裁决书,认定力**公司当庭陈述黄**2019年实发工资在2900元至3000元左右,故该委支持由力**公司支付黄**2019年11月工资2995.39元。2019年12月黄**自12月23日起未到新岗位报到,则其2019年12月工资应计算为2995.39元/月÷30天×22天=2196.62元。则力**公司应支付黄**2019年11月、2019年12月工资5192.01元。至于黄**要求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故该委不予支持。该委最后裁决:一、力**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黄**5192.01元;二、驳回黄**的其他申请请求。黄**不服,遂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庭审中,围绕力**公司是否应支付黄**经济补偿这一问题,双方存在争议。黄**认为,其于2019年12月25日向力**公司五个地址均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为黄**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故调整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力**公司最早一份邮件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27日解除,且力**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力**公司认可其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但认为黄**提出的支付经济补偿理由不成立,且公司于当日也通知黄**于2019年12月30日领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黄**旷工3日以上为由依照相关规定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之后黄**拒绝领取。

一审法院认为,黄**于2019年12月25日向力**公司邮寄了5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最早签收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2019年12月27日,力**公司也电话告知黄**要求其前来领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离职结算,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27日解除。

关于黄**主张的2019年11月、12月工资。因黄**明确表示其认可该项裁决结果,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即力**公司应支付黄**2019年11月、12月工资5192.01元。

关于黄**主张的经济补偿。一审法院认为,黄**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提出的解除原因有二,分别为: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保、公司无故调岗。对此,一审法院分别评析如下:第一、关于社保缴纳。双方在庭审中均一致确认2013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力**公司为黄**参加了社保,黄**明确其主张的是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行使应受一定期限限制。黄**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故对该项解除原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调岗。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而力**公司本次对黄**实施的调岗,调整前后岗位均为生产操作岗,调整前后工作地点均位于北碚区,双方均认可前后距离1公里左右,步行约15分钟,且力**公司也明确本次调岗是因为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汽车板块劳动力闲置、摩托车版块劳动力紧缺,故一审法院认为,力**公司对黄**的本次调岗具有合理性,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黄**以前述两个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力**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支付2019年11月、12月的工资5192.01元;二、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举示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4月之前被上诉人未依法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上诉人依法享有解除权。解除权系形成权,形成权的行使受一定期限限制,上诉人对该事实明知且未提出异议,而2013年5月之后至上诉人离职的六年多时间内被上诉人均足额为上诉人缴纳了社会保险,即违法事实已经处于结束状态而非持续状态的情况下,作为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长达六年时间里没有选择行使解除权,是对权利的怠于行使,故一审认为其解除权已经消灭不再受法律保护并无不当,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关于调岗,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上诉人工作地点、岗位及工作内容,故上诉人以调岗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基础,其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员工不服,申请高院再审。

高院一锤定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有话说:

1、历史问题,企业和员工意识问题,导致开始入职的时候未购买社保,这种现象非常普遍了。

2、企业虽然赢了,但是法院的判罚还是有待商榷。劳动法的案子,又用合同法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来判真的可以么?

3、如果真要引用法条,小编觉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更合适。

4、当然法院也有压力,判员工赢的话,每个企业都存在大量的这种情况,纷纷效仿的话,后果不堪设想。

5、当然这只是经济补偿金拿不到,不代表社保不能补。投诉到社保局,大概率是补缴,但也有地方社保局不支持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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