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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缴社保后又告公司要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公司支付一半的经济补偿金?

 望云1120 2017-09-01

【裁判要旨】

劳动者自愿作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意思表示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非用人单位的过错,不能以此归责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经选择放弃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再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情形的规定。

看到这里,你肯定纳闷,咦,标题与文章不符啊?别急,且看到最后。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0日,赖某进入某服饰有限公司上班,同日赖某签署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载明:“厦门市社保管理机构:本人系某服饰有限公司员工,现本人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办理的社会保险。特此声明。”2016年8月8日,赖某向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其并非自愿签署社保放弃声明,其放弃声明违反法律,应属于无效声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裁判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但是赖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作为劳动者在入职时有选择签署或不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的权利,赖某主张其入职公司要求其必须签署,否则不予录用,其签署行为并非自愿的主张,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赖某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应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公司根据赖某的意思表示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非用人单位的过错,不能以此归责于用人单位。事实上,在赖某长达3年的工作时间内,其从未就该未办理社会保险的事宜主张权利,在劳动者已经选择放弃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再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情形的规定。故赖某以此理由要求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案号:(2016)闽0212民初4531号) 

 



【律师说法】

1、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因此,《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是无效的。


2
、尽管《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是无效的,但确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是根据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未缴纳社会保险,主观并无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故意。若劳动者以此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依法得不到支持。


3
、但如果劳动者在作出《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后后悔,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缴纳的,劳动者以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比如,广东高院在粤高法〔2012〕284号文中第25条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4、因地域性的问题,“员工自愿放弃缴社保后又以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仍有部分地方的仲裁或法院有支持的裁判案例存在。比如,下面这个案例,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决公司须向劳动者支付正常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的一半。


案号:(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224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虽然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会保险金由被上诉人承担的部分,被上诉人在发放工资时一并发放给上诉人由其自行缴纳,但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未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上诉人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由于上诉人作为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亦有不当之处,其与用人单位均具有过错,故双方对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本院考虑到因上诉人明知未缴纳社会保险,且被上诉人每月向上诉人发放了社会保险金,综合酌情认定由被上诉人承担50%的损失即4188.75元。

 

5、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要么采用非全日制工的形式,要么就直接不录用此类劳动者,以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但如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使用的人员,那么用人单位就要自行权衡经济补偿与社保缴纳的成本以及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个人建议用人单位的HR最好咨询一下当地律师,调研一下当地法院对此种情况的裁判口径,最终审慎做出是否录用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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