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今年,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契税法草案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看到这个消息,居然有些小小的激动。如果有人问我,所有的法律修订中,最期盼哪一部修订?我一定毫不犹豫地说: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管法, 1992年9月4日通过 1995年2月28日第一次修正 2001年4月28日第二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 看起来,修订得次数也不少,但实际上,目前执行主要内容是2001年4月28日确定的。2015年只是小修了一点,并没有做大的改动。可以说,这部税务每天都在执行的法律,已经有18年之久没有做大的修整了,和刑法修订比起来,可以说是乌龟和兔子的差距。 为什么它必须修订?因为有若干条款在执行中是很别扭的。 目前的征管法,从纳税人角度看,广泛诟病的应该是第八十八条,复议前置,而且必须先缴纳税款滞纳金。 而从税务机关角度看,比较难受的莫过于第六十三条偷税的定性掌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滞纳金的上限问题、因失误少缴税款的处罚问题等等。 详细的不再说,种种困惑,急切盼望着今年的征管法修订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让这些争执已久的问题尘埃落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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