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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违法还可以不受罚?符合这三条就可以!

 书洋康乐 2021-08-02
近年来,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的号召,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上海、浙江、湖北、山东、河北、宁夏等地均陆续推出了各自省市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类《清单》。这对相关企业来讲,肯定算得上是好事一桩了。

那么,到底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怎样做才能被不予处罚?未推行不予处罚清单的地区是否也可以不予处罚呢?

本篇文章,小编将通过几个案例来为各位企业主们解答以上的问题。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月26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检查湖北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时发现,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油漆桶、废矿物油贮存在车间一侧的仓库内,但该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该公司应被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4月28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企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符合免予处罚规定。4月30日,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清单》规定,向企业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并及时改正的

2020年12月30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临安市同鑫建材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边上空地上有污泥露天堆放。经过调查,该公司将脱硫除尘废气处理设施循环水池清理出来的底泥经压滤后,随意就近露天堆放,未及时按规定堆放,大约有4平方米。
该企业露天堆放的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堆放面积小于10平方米,且系首次被发现,同时又当场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符合浙江省《清单》不予处罚的情形。
经法制审核及集体审议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证据足以证明

没有主观过错

有心的小伙伴们或许已经看出了,以上两条均出自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新《行政处罚法》中有关“不予处罚”的规定。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也就是企业方,需要对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有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
事实上,各地出台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类《清单》均是在依据新《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在生态环境领域将不予处罚的事项给细化、具体化了,这可以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提高执法效率,但并不意味着《清单》之外皆须处罚
各位企业主们看到这里,文章开头提到的有关“不予处罚”的一些问题与疑惑就已经迎刃而解了吧:
符合以上三条但未纳入《清单》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不予处罚?
答案当然是可以,只要符合新《行政处罚法》中对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未出台《清单》地区,符合以上三条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不予处罚?
答案依然是当然可以!理由同上。

唯一需要注意的一点是: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等于“不予行政处罚”。
讲得通俗点即可以理解为:“不予行政处罚”就是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则是可以不予处罚,也可以处罚的意思,还需要大家悉心分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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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西尔环境

编辑 | 生态环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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