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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骗无罪辩5:虽然使用了欺诈手段,但欠条还没有到期的,无罪

 benben1677 2021-08-03
涉骗无罪辩5:虽然使用了欺诈手段,但欠条还没有到期的,无罪

作者:王如僧律师

在诈骗类案件中,控辩双方经常会就当事人的行为究竟是属于诈骗犯罪,不是民事欺诈(经济纠纷)展开激烈的激烈的辩论。

这两种行为均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交付财物,遭受损失的现象,被告人或者第三人获取到财物的结果,因此从客观构成要件上看,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是重合的,根本无法从中找到不同点。那么,如何才能将两者区别开来呢,司法实践中,通说认为诈骗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民事欺诈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然而,什么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呢,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适用标准非常混乱,同一种案件,在不同的人眼中,结论往往各异。如何确定被告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呢,我们通过下面一个真实的判决无罪的案件,或许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涉骗无罪辩5:虽然使用了欺诈手段,但欠条还没有到期的,无罪

这个案件的案情如下:

2014年,李某艳与蔡某合伙在广西开了一间投资公司。

2015年8月11日,蔡某发信息给李某艳,说自己在从事香烟包装盒及过滤嘴的印刷业务,问她有没有认识广西中烟集团的领导,李某艳此时资金短缺,正到处筹钱呢,于是回复蔡某,与广西中烟的领导熟得很呢,可以帮忙。

过了几天,李某艳告诉蔡某,已经与领导谈好了,领导要过来考察一下你们公司的实力,以确定是否合作。2015年8月27日,李某艳找来粟某君,叫他假冒广西中烟集团的领导,大摇大摆地去蔡某公司考察去了,并当场决定与蔡某公司合们,但提出必须先支付50万元的定金,蔡某觉得自己走运了,马上把50万元打了过去。

过了几天,蔡某追问进展,李某艳便找各种理由拖延,甚至拒接电话,这时候蔡某才发现自己被骗了,于是多次找到李某艳,要求退钱,李某艳表示愿意还钱,但钱已经花出去了,一时找不到这么多现金还给蔡某,李某艳前前后后出了四份借据给蔡某,内容基本一致,都是向蔡某借了50万元,承诺2016年9月30日之前还清,直到蔡某报案,李某艳一分钱都没有还给蔡某。

另查明,李某艳收取了50万元,全部用于其与蔡某合伙设立的投资公司的日常经营。案发时,李某艳名下有两套房产,价值远超过50万元。

涉骗无罪辩5:虽然使用了欺诈手段,但欠条还没有到期的,无罪

这个案件中,李某艳根本不认识广西中烟集团的人,不可能为蔡某居间介绍业务,却信誓旦旦表示可以拉到此业务。为了得到那50万元保证金,李某艳还叫粟某君假装广西中烟集团的领导到蔡某公司考察,表示同意与蔡某公司合作。这说明李某艳在本案中确实存在欺诈行为。蔡某出乎相信那个受李某艳指使的假冒广西中烟集团领导,交了50万元保证,这说明蔡某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物。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收到那50万元保证金后,李某艳直到被抓,也没有返还,这说明李某艳获取了财物,蔡某遭受了损失。从这三点来看,李某艳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那么,李某艳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尤其是符合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条件吗?

何谓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实践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很多学者认为所谓非法占有为目的,包含两个意思:第一个是排除意思,即被告人主观上意图在事实上将被害人的财物归于自己所有,将别人的东西变成自己的。第二个意思是利用意思,即被告人主观上将按照财物的实际用途进行利用,发挥财物的经济效益。通常情况下,被告人获取到被害人财物后,都是为了利用,发挥效益,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基本上只要证明被告人具有排除意思,就进一步推定其具有利用意思,所以所谓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之认定,最关键在于认定被告人有没有排除意思。具体到本案中,李某艳有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最关键就在于根据现有证据能不能证明李某艳主观有上排除意思,即李某艳主观上有没有还钱给蔡某的打算。如果李某艳主观上有还钱的打算,那就是民事欺诈(经济纠纷);没有还钱的打算,那就是诈骗。

然而,有没有还钱的打算,那是李某艳内心上的一种想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又没有读心术,很难直接推断出李某艳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李某艳到案之后,是做无罪辩护,其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也是声称没有诈骗,只是想临时占用一下蔡某的资金,因此也无法根据李某艳的供述与辩解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李某艳是做无罪辩护的情况下,那就只能根据李某艳的在案件的行为来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了。这种案件中,认定李某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通常从两方面切入:

涉骗无罪辩5:虽然使用了欺诈手段,但欠条还没有到期的,无罪

第一方面,根据现有证据能不能证明李某艳具有还钱的能力。如果李某艳在与蔡某接洽的过程中,根本没有资金,也没有合法渠道获取资金还给蔡某,那就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理由很简单,李某艳在获取蔡某的50万元的过程中,都没有能力还钱了,那肯定就是不想还钱了。举个例子,张三站在十几层的楼顶,将李四推了下来,张三一边推一边说,李四啊,我不想杀死你的,那肯定是没有人相信的。

本案中,虽然没有李某艳的现金情况,但是可以查明其名下有两套房产,有一间公司的股权,这些财产的价值是远超过50万元的,因此案发时,李某艳具有还钱的能力。

第二方面,如果李某艳具有还钱的能力,根据现有证据能不能证明李某艳具有还钱的意愿。如果有还钱的能力,但没有还钱的意愿的,那也可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举一个例子,张四收了李四十万元货款,虽然其名下有财产,但是其把财产转移了,并且关机,逃逸到外地,那就认定其不想还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我们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艳主观上没有还钱的意愿。理由如下:

其一,蔡某觉得自己被骗之后,找到了李某艳,李某艳出具了借据给蔡某,这意味着双方将这50万元转为民间借贷,这属于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处分,同时也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蔡某报案后,2016年7月19日,李某艳被抓获。被抓之时,还没到2016年9月30日。这说明借据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还没有到呢,到期之前,没有还钱,也不能认定其构成违约。

其二,一直以来,李某艳都没有失去联系,没有逃逸,也没有转移财产之类的行为。另外,李某艳收到这50万元后,没有进行挥霍,而是将其用于公司的经营。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应判决李某艳无罪。

涉骗无罪辩5:虽然使用了欺诈手段,但欠条还没有到期的,无罪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发:

其一,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都含有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行为,被害人都遭受了损失,被告人也客观上获取了利益,因此在客观构成要件上,两者是一样的。

其二,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关键点在于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主要依靠当事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当事人的在案件中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辩解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只能依靠其在案件中的行为来推定。

其三,在推定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分为两个阶层:第一个阶层,现有证据能不能证明其当事人有没有还款能力,如果没有还款能力,基本上就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能够证明有还款能力,就要进一步证明当事人有没有还款的意愿。如有还款能力,并且有还款意愿的,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有还款能力,却没有还款意愿的,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四,当事人还款能力的证明,主要是提供银行流水、房产证、公司股权登记、股票等证据资料,证明当事人的资产价值大于债务金额,并且这些资产可以变现。

其五,当事人还款意愿之证明,就比较复杂了,并且没有统一固定的做法。通常可以从当事人对款项的使用,譬如有没有挥霍、有没有用于违法犯罪、有没有用于炒股之类高风险投资、有没有用于拆东墙补西墙等等;当事人对债务或债务人的态度,譬如有没有想办法筹钱还债、有没有提供财产作担保、有没有找人做保证人、有没有逃逸、有没有转移财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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