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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来看新法如何保护农民征收利益

 浩君xez31ft49v 2021-08-04

本文作者: 黄小仙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网站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落实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完善土地征收程序、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加强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等,以全方位保护农民土地、财产以及人身权益。而在当下,随着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环保养殖等政策推行,征地拆迁项目在农村已经大范围铺开。因此,规范农村征地拆迁程序,保护农民正当权益,迫在眉睫。而《条例》的落地实施,解决了这一困境。下面在明律师就来分析分析《条例》是如何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征收补偿利益的。

一、实施“预征收”办法,农民有权决定自己能获得合理的补偿利益。

(1)什么是预征收?

《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先以“预征收”的办法开始。

预征收,是指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没有公布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是开发商先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到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才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2)《条例》正式将“预征收”落实为法律条款,有什么实际意义?

这在《条例》实施以前,有部分地区在实施预征收。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范,在预征收过程中存在非常多的违法操作。比如,征收开始时,以预签的补偿协议代替正式补偿协议,其结果往往是补偿利益过分偏低。

但预征收确实有它可取之处,实施预征收,有利于被征收的农民全方位把控征收补偿利益。比如,被征收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利益去衡量是不是值得被征收;如果征收,应该以多少价格补偿才合适;征收的话,怎么进行补偿等等问题,这些都可以在预征收过程中与征收方进行实质性谈判。如果谈判不能达到被征收人预期的合理补偿利益,是不能进行正式的征地拆迁工作的。

这样的操作利于被征收人掌控谈判主动权,制约行政征收方的滥权。

当然,这需要具体的法律程序予以落实。这在《条例》里的具体规定为:

1、应当发布预征收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3、多数被征地的农民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后依据听证会等情况确定正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征收前期,被征收人是有权左右征收补偿方案内容的。也就是对于征收方前期拟定的补偿方案里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等内容有异议的,被征收农民是可以要求听证。听证的意义就在于修改补偿方案,达到被征收人的合理预期,据此根据修改的补偿方式开始征收。

也就是说,《条例》下的预征收,有利于被征收农民充分把控自己的房屋土地价值。如果征收方要征收方,必须征得被征收农民同意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内容的前提下才能实施。这在客观上提高了农民的自主权和谈判上的主动权,农民有权对不合理的征收或者补偿偏低的征收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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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来看新法如何保护农民征收利益

二、征收实施过程中,保证补偿款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杜绝村委会截留、贪污、挪用补偿款。

《条例》第三十条到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征收补偿利益的归属。具体为:

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2、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上述规定细化了补偿利益的具体归属,能规避村委会截留、挪用、贪污补偿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此基础上,《条例》还规定,补偿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这点再次强调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该规定在于保障被征收农民的补偿利益切实到位,防止行政征收方违法瓜分、侵占老百姓补偿利益的事情发生。

据此,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正式颁布施行,完善了农村土地征收拆迁的法定程序,一方面能制约行政征收方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更加全面地保障了被征收农民合理补偿利益的获得。对此,被征收的农民朋友,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合理或者补偿偏低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大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律会给你公平、公正的补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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