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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高院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

 劳动法专业律师 2021-08-0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创新,提升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结合山东省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在看过几遍指引后,感觉没有太多的新意,在国内要素式审判提出至少已有7年时间,山东省高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指引,所以还是决定逐条仔细阅读。但相信有一定劳动争议从业经验的律师看过劳动争议的要素表后,就会发现即使没有要素表,里面的信息也会通过证据目录、计算明细等予以体现。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来说,裁判者也不能仅仅依靠双方的认可就作出判决,对于一些复杂案件来说一张要素表的作出可以说是杯水车薪,但是对于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和接触劳动纠纷较少的律师来说确实有一定的作用。

第一条  要素式审判,是指对固定案情的基本事实要素进行提炼,就各要素是否存在争议进行归纳,并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审理,简化裁判文书制作,从而达到简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类案专审简案快审的审判方式。

本条是关于要素式审判的定义问题,所谓要素式审判法,是围绕案件的基本要素进行庭审并制作裁判文书的一种审判方法。通过双方当事人填写要素表的方式,简化双方无异议的要素,重点审查双方当事人存在异议的要素。通过“要素式审判”方式,法院通过提炼、归纳案件中的固定要素,简化双方无异议的要素,重点审查存在异议的要素,能够提高法院案件审理质效,对于当下大部分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有很大的帮助。也可极大提升律师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也可极大提升律师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要素式审理最早出现在2012年2月人社部与中央编办、财政部联合发布的《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该意见强调完善仲裁工作制度,提高仲裁科学管理能力。国内要素式审理的创新者为深圳市,2012年5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 关于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若干规定 》,将民事裁判文书简化种类分为令状式 、要素式、表格式三种,力求简案简写。

第二条  以下九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三)买卖合同纠纷;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五)侵害商标权纠纷;

(六)劳动争议;

(七)离婚纠纷;

(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九)信用卡纠纷。

其他适宜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也可视实际情况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进行审理。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指引,此次山东省高院规定的适用范围与此前青岛市中院要求的十一类施行“要素式审判”方式案件相比,少了不动产、股权、以物抵债、租赁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多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和离婚纠纷案件。因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纵观全国各地施行要素式审判的地区来看,都会将劳动争议案件列入其中。

第三条  将当事人诉辩的基本案件事实要素进行列表,并将《审判要素表》嵌入网上立案系统,原告申请网上立案时按照系统自动提示填写《审判要素表》;现场立案的,由立案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指导原告填写《审判要素表》。

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未填写《审判要素表》为由不予立案。

该条是关于要素表的填写的指引,根据本条的规定,不管在网上立案还是现场立案,原告都应该填写《审判要素表》。

但因法律、法规未将《审判要素表》纳入立案的必要条件,因此本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未填写《审判要素表》为由不予立案。

第四条  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该条是关于审判程序的指引,根据《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山东省高院规定在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应该适用简易程序,应该在一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的审限。在目前案多人少的现状下,靠《审判要素表》提高办案效率的效果有待观察。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和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填写的《审判要素表》副本,告知被告和第三人针对《审判要素表》内容进行答辩,表明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对于否认的部分,写明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被告和第三人应填写《审判要素表》,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人民法院。逾期不提交不影响案件审理。

本条是关于庭前送达的指引,根据本条指引,甚至可以说山东省高院将《审判要素表》视为起诉状的组成部分,将原告填写的《审判要素表》和起诉状一并送达被告及第三人,被告、第三人针对要素表进行答辩,不认可的还要写明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同时,被告和第三人也应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审判要素表》提交人民法院。与答辩状一样,不提交不影响案件审理。

第六条  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简便灵活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做好工作记录。

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有约定的,按其约定送达。

本条是关于送达方式的指引,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该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第七条  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再确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可立即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并计入笔录;当事人坚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超过十五日,答辩期间不超过五日。

该条是关于举证期和答辩期的指引,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原文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山东省高院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条作了变通规定,原则上不再确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但当事人坚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需依法确定举证期限、答辩期间。

第八条  法官或受法官委托的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完成核对当事人身份、交代诉讼权利和义务、组织交换证据等相关程序性事项,并审阅原、被告和第三人提交的《审判要素表》,总结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归纳争议焦点,主持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由主审法官审核签发;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报请主审法官直接开庭审理。当事人要求另行确定开庭日期的,应当即确定时间后计入笔录,不再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日期一般应安排在庭前会议后三日内。

本条是关于庭前会议的指引,该条借鉴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和二百二十五条,但有一定的创新。山东省高院规定的庭前会议可以看作是开庭前的调解工作和准备工作,可以由法官助理主持工作,能够调解的制作调解书,主审法官审核签发即可。不能调解的原则上通知主审法官直接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要求另行确定开庭时间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在庭前会议后三日内安排开庭时间,开庭时间计入笔录无需另行送达开庭传票。

第九条  开庭审理可采用互联网视频等方式进行。

开庭时应当围绕相关事实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对庭前会议确定的案件事实,不再进行审理。

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要素予以确认并计入庭审笔录,不再进行举证、质证;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要素重点审查,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的限制。

本条是关于庭审方式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采用互联网视频方式开庭,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要素无需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对有争议的要素事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且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的影响。

第十条  采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可以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与是否采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无关,只要能够当庭宣判的都可以当庭宣判,当然采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可能当庭宣判的可能性更大。

第十一条  将《审判要素表》嵌入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自动生成要素式裁判文书,辅助法官制作裁判文书。

要素式裁判文书不再分开当事人诉辩意见、证据认定、本院查明、本院认为部分,而是围绕争议的特定要素进行分析论证,依据相关法律作出裁判。对无争议的事实要素简单罗列,不再分析论证。

本条是关于文书制作的指引,采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的判决书可以不受一般民事判决书的约束,不用严格的区分一般民事判决书的各层次作出判决即可。但是对于很多进入法院诉讼阶段的劳动争议案件来说,双方的争议点可能还是比较大的,只靠这样方式,基层法院的工作量可能确实减小了一部分,但是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办案法官无法从判决书中获取很多信息,会不会增加二审法官的工作量?

第十二条  当庭即时履行的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在法庭笔录中记载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法律文书。

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详细规定即时履行,本条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型、庭审情况等对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及说理进行繁简分流。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说理。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的简单案件,加强说理;其他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最后是关于试行时间的规定,即从2019年10月8日开始试行。

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要素表(本表为青岛市发布的版本,与山东省公布的内容基本一致,只在个别用词和格式上有差别) 

提示:

1.为了帮助您更好的参加诉讼,保护您的合法权利,特发本表。

2.本表所列各项内容均系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如实填写。

3.您在本表中所填内容属于您依法向法院陈述的重要事实,不如实填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4、由于本表的设计是针对一般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其中有些项目可能与您的案件无关,对于本表中与您案件无关的项目可以填“无”或不填;对于本表中勾选项可以在对应项打“√”;您认为另有重要内容未予列明的,可以在本表尾部填写。

案件事实要素

当事人填写

1、主体性质 

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

2、入职时间

                

3、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次数

是□ 签订时间           日 次数   

否□

4、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多次的,填最后一次签订的)

固定期限          日至        

无固定期限□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5、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

              日至            

6、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


7、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


8、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数、工资构成及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9、实发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发放形式、发放周期

现金□银行转账□当月支付□次月支付当月□

10、最后一次支付工资时间

           

11、欠发工资及加班费数额

是□工资       元 加班费       

否□

12、办理社会保险及险种

是□投缴时间自       月至       

五险□仅工伤险□

否□

13、发生工伤时间、工伤认定情况

              

经过工伤认定 是□ 否□                            

14、住院起止时间

             日至             

15、伤残等级鉴定时间及结果

          日鉴定结果: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案件事实要素

当事人填写

16、停工留薪期限时间

劳动者:       月   

用人单位:      

17、需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及数额

医疗费         假肢安装费        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       陪护费       生活护理费       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他       

18、加班时间

是□正常工作日加班时间       小时

法定休息日加班时间       小时

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       小时

否□

19、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20、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数额

金额         计算期间           

21、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22、未休带薪年休假天数

是□应休天数    天 实休天数    

未休天数    

否□

23、扣除加班工资后十二个月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数额

金额         计算期间             

24、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间

                

25、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

劳动者提出□原因              

用人单位提出□原因             

26、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间

              

27、已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是□ 否□

28、申请仲裁时间

              

29、涉及群体性

是□ 否□

■原告认为本表中有遗漏的重要项目:                                             

■被告认为本表中有遗漏的重要项目:                                             

劳动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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