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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比过程主要!劳动仲裁还是劳动监察?

 劳动法专业律师 2021-08-05

本文目录索引

一、劳动监察与申请劳动仲裁的区别

二、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是申请劳动仲裁

(一)未超过1年仲裁时效的可以自行选择

(二)超过1年仲裁时效未超过2年监察时效的先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三)超过2年监察时效的只能申请劳动仲裁

四、经过劳动仲裁处理后能否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五、山东省劳动监察执法依据及事项清单

六、青岛市用人单位监察投诉的管辖

近期因推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要旨系列,加上近期工作任务杂乱、准备新系列等事疏忽了推送其他小文,正好昨天在一个劳动法律师交流群里遇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而且是实践中常见的、容易产生失误且劳动法律师很少关注的一个问题。稍作整理在此分享。

实践中其实不仅普通劳动者甚至很多法律专业人士也分不清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部门的区别。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都属于劳动关系领域的工作范畴,都是调整劳动关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且一般都是同一个立案大厅立案,这就导致很多人认为都是人社局下属部门,对两者傻傻分不清楚。

今天主要就是以双倍工资为例说明,对于用人单位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选择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一、劳动监察与申请劳动仲裁的区别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保障监察就是我们常说的劳动监察,由于我国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都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特点,将社会保险也纳入了劳动监察的范围,在国外大多数国家都称劳动监察,本文也根据日常习惯简称“劳动监察”。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审理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简单点说,劳动监察部门是行政机关其监察行为系行政执法行为,执法行为是主动行为,超过2年监察时效不予受理。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具有准司法性质,具有被动性,1年仲裁时效需要对方提时效抗辩。根据相关规定,两者区别主要如下表: 

事项

劳动监察

劳动仲裁

性质

行政执法行为

准司法性质

取证方式

主动调查取证

开庭需当事人举证质证

机构

属于人社部门

由人社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受理范围

社会保险等

不包含社会保险

程序

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其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处理时效

2年

1年

结果公开程度

一般不公开,严重的会通报

劳动仲裁裁决书已经在个别地区开始上网,法院诉讼阶段的判决书上网公开

当然两者之间的区别远远不止上述列举事项,本文主要涉及事项是受理范围和处理时效,其他不再详细说明。

二、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有(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三项明确规定了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受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投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更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综上,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劳动者投诉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是应予以受理的,对于实践中劳动监察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劳动者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是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如何选择维权途径可能影响最终的结果,前述已经分析,劳动监察部门至受理2年内的投诉请求,劳动仲裁受1年的仲裁时效限制但需对方以此抗辩。

(一)未超过1年仲裁时效的可以自行选择

对于未超过1年仲裁时效的请求,因劳动者可能存在不同的顾虑可以自行选择。实践中劳动监察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处理周期一般相对较短,劳动仲裁因案件数量多、程序复杂等因素处理周期可能相对较长。例如在青岛市市南区,一般的劳动监察案件会在30天内处理完毕甚至更快,而劳动仲裁安排的开庭时间就得一个月之后有时候甚至是2个月,等拿到裁决书一般至少也得俩月。

如果劳动者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无法查实的,劳动者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但如果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没得到支持后,针对同一事项劳动者是不能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

(二)超过1年仲裁时效未超过2年监察时效的先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对于此类纠纷因已经超过1年仲裁时效,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是极有可能以仲裁时效抗辩的,最终劳动者的请求可能因超过仲裁时效得不到支持。但劳动者如果如果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也可能因双方争议太大得不到支持,劳动者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如果不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的还需要确认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确认劳动关系不难,但是确认工资标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只能想办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当然方法是有很多的。拿到胜诉裁决后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当然劳动者应准备把握各时间点。

实践中劳动监察部门可能出现对此不予受理的情形,此时劳动者可以拿出相关法律依据,劳动监察部门仍然不受理的,劳动者可以让其出具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劳动者对于对此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综上,对于超过1年仲裁时效未超过2年监察时效的二倍工资请求,最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式是先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和工资标准,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一旦申请劳动仲裁,对方提出时效抗辩,劳动者的请求就得不到支持,此时是否可以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面将详细分析。

(三)超过2年监察时效的只能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已经超过2年监察时效,那没有别的办法了,《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经过劳动仲裁处理后能否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一) 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二) 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三) 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因此,已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或诉讼实体程序的,不能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五、山东省劳动监察执法依据及事项清单

类型

序号

随机抽查事项

法律依据

规章

制度

1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89

2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80

劳动

合同

及招

用工

管理

3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81

4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81

5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

6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

7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

8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3

9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

10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89

11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

12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

13

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就业促进法第67条、《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68

14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

15

用人单位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7条

16

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8

17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5

18

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工会法第5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

19

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工会法第5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第2

20

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法第52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第3和第4

21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

22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23

用人单位是否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5条

24

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拒绝就订立集体合同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故意拖延订立集体合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提供订立集体合同有关情况和资料;打击报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违法解除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未将集体合同文本、劳动用工信息、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8条

25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是否超过限制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66条

工作

时间

和休

息休

26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

27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

禁止

使用

童工

28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

29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

30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31

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32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33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34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女职

工和

未成

年工

特殊

劳动

保护

35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1条

36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第2款、第7条、第9条第1款、第13条、《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

37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女职工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工资

支付

和最

低工

38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39

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2、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

40

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45条

41

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是否违反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46条

社会

保险

42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84条

43

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

44

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

45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款

46

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

47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

48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8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49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

社会保险法第87条

50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51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52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53

参保单位是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未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查询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33条

职业

介绍

54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就业促进法第64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0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4条

55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65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6条

56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66条第1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57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66条第2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58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情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1条

59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未在服务场所履行明示义务,未建立服务信息档案或者未履行记录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5条

60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帐,或虽建立服务台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2条

61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3条

62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74条

63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具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37条、第69条

64

职业介绍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人才

市场

管理

65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3条

66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4条

67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5条

68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6条

69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7条

职业

技能

培训

教育

鉴定

70

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71

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

72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73

违反国家职业培训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培训机构或者滥发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

74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

75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

76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77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条

78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2条

79

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情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3条

80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5条

81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6条

82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情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7条

劳务

派遣

83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58、92条

84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第92条

85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第92条

86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92条

87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第92条

88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款、92条

89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第92条

90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7、92条

91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92条

92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92条

93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1款、92条

94

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92条

95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7、92条

96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92条

97

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

98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6、92条

99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22条

100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92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

高温

劳动

保护

101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21条、《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22条

102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22条

外国

人、台

港澳

人员

就业

103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陆就业管理规定》第16条

104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是否存在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情形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陆就业管理规定》第17条

105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行为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陆就业管理规定》第18条

106

外国人是否存在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情形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9条

107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为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30条

妨碍

阻挠

行政

执法

检查

108

用人单位是否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的阻挠检查的情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109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

六、青岛市用人单位监察投诉的管辖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64号)等文件,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按以下规则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1.对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向省劳动监察总队举报投诉;

2.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用工所在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和青岛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向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举报投诉;

3.对其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双倍工资不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应得的对价,作为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尽管个人不建议劳动者死磕,但法律颁布生效后就实施,守法应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遵守的底线,因此不能一味责备劳动者得理不饶人,用人单位首先应该遵纪守法,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否则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服务的普及,用人单位迟早可能得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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