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但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此时劳动关系的处理以及二倍工资的支付也就成为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面临的首要问题,下面就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劳动关系的处理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1】对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时劳动关系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并区分了固定期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1、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
《司法解释一》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时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随后最高院民一庭发布了对《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首先,对此规定中的“原条件”进行了说明,其是指原劳动合同中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如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奖金、福利待遇等,而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不宜以劳资双方的履行默示来认定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就是双方合意,而需要根据当事人明示意思表示来确定。也就是说,“原条件”中不包括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不能当然的视为对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复制。
其次,明确了即使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亦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如果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依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仍然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2】、七【3】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次,就是强调了本条款内容并非赋予用人单位任意终止权。劳动合同期满1年内,为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终止情形(即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不以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论。但需要说明的是,北京市高院持有不同观点,其倾向性的意见认为此种情形不宜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情形,用人单位更不宜享有1年内的任意解除权,用人单位在1年内若要行使单方解除权,还需满足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2、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
《司法解释一》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最高院对《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也对该种情形进行了解释说明,其表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4】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视为双方已经依照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未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不再享1年内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但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二倍工资的支付
针对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时二倍工资的支付,最高院在对《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亦作出了解释说明,其表示为使劳动者对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订有合理预期,以便提前准备再就业等,用人单位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劳动者,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事宜。如果用人单位按时履行相关附随义务,就不会出现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附随义务,用工关系继续的,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续订法律后果之日。也就是说,首次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最长期限不超过11个月,而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的,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原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最长不超过12个月。北京市【5】持此观点。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地区亦持有不同观点,其从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如:天津市高院印发的《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则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