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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时劳动关系的处理及二倍工资支付丨威科先行

 律师戈哥 2021-08-05

 昨天

以下文章来源于劳动法阵地 ,作者靳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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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靳亚兰

机构丨德恒律师事务所

法律分析

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但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此时劳动关系的处理以及二倍工资的支付也就成为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面临的首要问题,下面就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劳动关系的处理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1】对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时劳动关系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并区分了固定期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1、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

《司法解释一》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时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随后最高院民一庭发布了对《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首先,对此规定中的“原条件”进行了说明,其是指原劳动合同中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如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奖金、福利待遇等,而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不宜以劳资双方的履行默示来认定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就是双方合意,而需要根据当事人明示意思表示来确定。也就是说,“原条件”中不包括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不能当然的视为对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复制。

其次,明确了即使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亦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如果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依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仍然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2】、七【3】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次,就是强调了本条款内容并非赋予用人单位任意终止权。劳动合同期满1年内,为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终止情形(即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不以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论。但需要说明的是,北京市高院持有不同观点,其倾向性的意见认为此种情形不宜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情形,用人单位更不宜享有1年内的任意解除权,用人单位在1年内若要行使单方解除权,还需满足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2、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

《司法解释一》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最高院对《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也对该种情形进行了解释说明,其表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4】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视为双方已经依照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未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不再享1年内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但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二倍工资的支付

针对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时二倍工资的支付,最高院在对《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亦作出了解释说明,其表示为使劳动者对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订有合理预期,以便提前准备再就业等,用人单位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劳动者,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事宜。如果用人单位按时履行相关附随义务,就不会出现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附随义务,用工关系继续的,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续订法律后果之日。也就是说,首次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最长期限不超过11个月,而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的,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原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最长不超过12个月。北京市【5】持此观点。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地区亦持有不同观点,其从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如:天津市高院印发的《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则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参考案例

在杨某与金和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中[(2021)京02民终507号],杨某于2014年4月1日入职金和顺公司,担任检测员,双方于2018年8月1日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杨某在金和顺公司实际工作至2019年12月15日。杨某诉请要求金和顺公司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4 364.75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劳动合同到期后杨某在金和顺公司处继续工作至2019年12月15日,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就未续签原因,金和顺公司主张合同到期前后曾多次提示杨某续签劳动合同,并表示愿意在提高工资待遇的基础上与之续签劳动合同,但杨某拒绝续签,故杨某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责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双方就工资待遇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及时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否则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金和顺公司主张不支付杨某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金和顺公司支付杨某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4 364.75元。

合规建议

1、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到期预警机制,筛查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作出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用人单位决定续签的,应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与拟续签的劳动者协商续签事宜。

2、用人单位应避免出现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的情况,并要求续签的劳动者限期签订,逾期仍未签订的,用人单位及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书面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以及因劳动者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应妥善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3、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的续签亦应尽到注意义务,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可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续签或终止事宜,一方面为续签劳动合同做准备,另一方面亦可为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再就业做好应对,从而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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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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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亚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具有多年劳动仲裁机构工作经历,擅长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在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修改及合法性审查、代理劳动争议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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