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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吗?

 我爱学知识 2021-08-06

小A进入某单位,由于单位从事的是专业性较高的行业,所以所有入职人员单位都要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单位还与他们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如果违法协议,就要支付违约金。小A他认为单位无权收取违约金,单位行为是违法的。小A的想法正确吗?

小A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关于违约金,单位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收取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如果单位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相关事宜,劳动者违反了相关约定,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在现实情况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且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劳动者违约,单位也是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下面用案例分析。

案例:

2020年5月1日,王某入职天天培训机构任职教师,月工资为2万元。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约定:1.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6个月内,王某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该培训机构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业;2.该培训机构向王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如王某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全额返还该培训机构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向该培训机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

2021年5月1日,王某提交离职申请,载明离职原因为转换行业。同年6月20日,王某入职常常培训公司。天天培训机构认为王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于2021年7月提起仲裁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5万元。

经查明,天天培训公司及常常培训机构属同行业,且王某的岗位均为教师。庭审时,王某认为,天天培训机构并未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其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王某向天天培训机构支付违约金15万元。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上述的两规定看,用人单位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而劳动者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给付义务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有约不守,但双方义务是对等的,当用人单位拒不履责时间过长超过3个月时,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中,虽然天天培训机构未按时支付补偿金,但时间尚未超过三个月,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王某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但王某2021年5月1日在天天培训机构离职后,隔月便入职常常培训公司,前后两份工作衔接紧密,其行为明显属于主观故意,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其应当对其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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