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200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2月10日发布,自2002年1月1日实施。 ·前 言 本标准中第4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该国家标准,过渡期6个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该国家标准的产品。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南京林业大学木材工业学院、北京市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天坛股份有限公司天坛家具分公司、北京居然城装饰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富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顺德市美化家私制造有限公司、顺德市华隆涂料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彬渊、刘曜国、罗娇、余争荣、古鸣、张增彪、汪林朋、何循证、陈伟恒、麦全。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其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万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82-1992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neq ISO3696:1987); GB/T 9758.1-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一部分:铅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双硫踪分光光度法(idt ISO3856-1:1984); GB/T 9758.4-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四部分:镉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极谱法(idt ISO3856-4:1984); GB/T 9758.6-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六部分:色漆的液体部分中铬总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idt ISO3856-6;1984); GB/T 9758.7-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七部分:色漆的颜料部分和水可稀释漆的液体部分的汞含量的测定无焰原子吸收光谱法(idt ISO3856-7:1984); 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甲醛释放量 家具的人造板试件通过GB/T 17657-1999中4.12规定的24h干燥器法试验测得的甲醛释放。 3.2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家具表面色漆涂层中通过GB/T 9758-1988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得的可溶性铅、镉、铬、柔重金属的含量。 4要 求 木家具产品应符合表1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5试验方法 5.1 甲醛释放量的测定 6检验规则 6.1 本标准中第4章所列的全部要求内容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6.1.1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定期或累计一定产量后,应进行一次周期性型式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6.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时; —生产的工艺及其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客户提出要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时。 6.2 检验结果的判定 6.2.1 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若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6.2.2 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要求复验时,应从原封存样品或备样中进行复验,应按6.2.1规定判定,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复验合格”或“复验不合格”。 6.3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6.3.1 本国家标准编号及名称; 6.3.2 样品名称和其他说明; 6.3.3 检验结果和结论; 6.3.4 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律师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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