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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你而来|《未成年人保护法》之“网络保护”

 南国红叶LY9 2021-08-09

新一代未成年人出生在网络最为发达、便捷、普及的年代,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要加强网络保护,免受来自网络不良信息和行为的侵害。给孩子们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以下是网络保护方面的重点内容,如果未成年人遇到网络相关问题,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关于青少年沉迷网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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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部分青少年沉迷网络,不仅影响了自己学习成绩,还有害于身心健康发展,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青少年一定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网络仅是帮助我们学习、成长的工具,如果过度沉迷于网络,将会虚度时光,进而影响个人、家庭及国家的前途命运,因此,要做到适度上网。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相关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确保孩子不沉溺于网络的虚拟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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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相互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关于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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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信息泄露,不仅仅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而且泄露的信息还可能导致孩子成为网络欺诈、网络欺凌、网上性引诱等侵害目标。因此,青少年不要向陌生人透露个人、家庭及学校的具体信息。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强化信息处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未成年人信息的保护,并提供了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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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关于网络游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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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普及,中小学生接触到网络游戏,打游戏占据了孩子的时间,家长、老师担忧孩子们沉迷于网络游戏及游戏充值行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详细规定了网络商家在游戏设计、身份认证、提示义务、时间限制等方面的义务,尽量减少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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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关于网络直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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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相应的判断力和自制力,在网络上容易受到个别观众的诱导,做出不良的举动,也容易导致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泄露。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避免青少年因不当网络直播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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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关于网络欺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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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成为人们沟通、交流的载体,但不少人利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及网络论坛等对未成年人进行谩骂、攻击、诋毁、造谣,给青少年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这种通过网络手段实施欺凌的行为就是网络欺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的义务,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救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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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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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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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不履行相关保护义务的责任主体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违反上述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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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来源:房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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