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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包工头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何区分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

 w我的工程 2021-08-10

包工头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用区分,肯定是“生产经营所得”!

有的包工头去税务代开发票时,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政策把握不准确,错误地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开具发票,并且在代开的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报酬方代扣代缴”,导致包工头的税收负担直线上升,其实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在实务中,咱们口中常说的“包工头”总共分为三类,下面举例来说明:

比如:老王是个建筑工地的“包工头”

1、最原始包工头

这种最常见,也是最原始的包工头,比如:农民工老王在一个城市的建筑工地混的还不错,那么,老家的哥们弟兄就很可能过来投奔他,由老王带领大家接活,老板直接与老王结算,老王再把工程款分发给大家;

2、升级版的包工头

因为老王要与老板结算,那么就经常需要去税务大厅代开发票,时间长了,老王嫌每次去代开发票太麻烦,就去申请了一个临时税务登记,自己安装税控机和税控盘,这样开发票省事多了;

3、高级包工头

老王带领大家干的工作口碑很好,接到的工程源源不断,老王去注册了一个个体工商户,用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对外接工程,并开具发票;

以上三种包工头形式,无论哪一种,基本上都是包工头承包建筑劳务,然后再由农民工完成工作,所以,与“劳务报酬”不沾边,代开发票时只能是“生产经营所得”。

可能有人要说,财税小青年,这只是你自己的分析和理解,没有文件规定。

我敢这么肯定,必须要有依据的啊,包工头这个词由来已久,相关政策早有规定,比如: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包工头代开应该怎么交税呢?

1、增值税

按照相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包工头代开发票,应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500元以下的免税。设立了临时登记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并且,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人包工头(班组长)在湖北省范围内承接建筑劳务,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湖北省以外省份承接建筑劳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当然了,如果包工头代开的是专用发票,不适用免税政策;

2、个人所得税

因为“包工头”适用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在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会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预征个人所得税,不过具体地方的规定不一样,核定的比例也不一样,比如四川省是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深圳则是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0.8%预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比例是多少,建议大家咨询一下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综上所述,包工头劳务属于“生产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时应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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