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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遭丈夫砍脚威胁持刀将丈夫砍重伤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个案说法 2021-08-17

吴俊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

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案情




浙江省江山市的38聋哑男子王某某和小自己13岁的毛某某是夫妻。因为本身残障,父母年迈多病经济条件不好,又加上有酗酒的习惯,王某某长期经常酒后打骂妻子毛某某。
 
2019年6月25日中午,丈夫得知妻子将被打的事情告诉了朋友,说晚上回家要砍断她的脚。妻子听后就买了一把刀,藏在卧室衣柜内。当晚,丈夫王某某回家后在客厅一边喝酒一边打妻子,并将菜刀放到饭桌上。后因孩子哭闹,妻子回卧室哄孩子。
 
丈夫王某某酒后进入房间,继续打她妻子,还说要用菜刀砍断她的脚,并走出房间拿菜刀。于是,妻子从衣柜拿出刀,向丈夫身上乱砍,分别砍在王某某的头顶、手臂、腹部等处。丈夫王某某夺下刀后,受伤倒地。妻子到丈夫的二姐王某娟家求助,王某娟的丈夫报警。经鉴定,男子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妻子毛某某为轻微伤。
 
检察机关派员多次走访,了解到王某某一家6口生活困难,王某某的父母年迈患病无劳动能力;王某某案发前在当地务工,被砍伤后没有收入;毛某某在家照顾两个孩子,低保补助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村民反映,王某某经常酒后对毛某某实施家暴,还多次殴打亲友、邻居,认为毛某某的行为是反抗家暴,希望对其从轻处理。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采访对话


方弘:毛某某事先购买了一把刀,并且丈夫拿菜刀,但是并没有具体实施伤害行为,毛某某就对丈夫乱砍,这种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吴俊:在这个案件当中,首先毛某某虽然事先买了一把刀,但是从案情上可以看到,其买刀的动机并不是要主动故意去伤害他的丈夫,而是因为毛某某的丈夫得知毛某某将自己被打的事情告诉了朋友,并且毛某某的丈夫放话说,晚上回家要砍断毛某某的脚。在这个背景之下,作为妻子毛某某买了一把刀,并且把刀藏起来,应该说这个行为或者说买刀并藏刀的行为,结合案件事实的背景,就有买刀用于自卫的目的考量。
 
其次,也要看毛某某当时用刀伤害他丈夫实际的事实场景。事发当天,丈夫王某某是酒后进入房间,又像之前那样打他的妻子。这个案件中毛某某作为女方长期受到男方的家暴并且丈夫还说要用菜刀砍断她的脚,而且他实际上已经做出了走出房间去拿菜刀的动作。虽然王某某并没有实际实施用刀砍毛某某脚的行为,但是丈夫王某某已经有砍妻子的脚的动机或者说行为的预兆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指望面临人身危险的人非常理性、非常科学,甚至非常准确的去识别危险的系数和真实性。
 
可以想象在当时那个场景之下,作为妻子,作为一个女人,毛某某是处于恐惧当中的,在正当防卫标准的识别上,不仅仅需要常人的理解和认知,还需要从当时、当地的危险处境中去判断,而非是事后一种安全状态下来评判当时的危险系数。
 
因此,我认为从整个案情来看,毛某某作为妻子,她的行为还是构成正当防卫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毛某某的丈夫最终被她砍成了重伤,应该说她的丈夫在醉酒的状态下,行动能力还是有一定受限的,并且毛某某拿刀进行自卫,而他的丈夫并没有实际的拿刀来攻击她。
 
在这个过程中,毛某某的丈夫被毛某某砍伤了重伤,应该说很大程度上超出了防卫的限度,她要制止这种伤害的可能性,或者及时逃离这种危险的状态,不需要把丈夫砍至重伤这种程度。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虽然她的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但是由于超出了防卫限度,因此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方弘:因为这个案件属于家庭矛盾引发的,毛某某有自首的情节。所以江山市检察院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毛某某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不追究毛某某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定性上检察机关还是认为构成防卫过当,在实践当中构成了防卫过当,但是不追责,这种情况多吗?
 
吴俊:严格来说,这个案子不是构成防卫过当不追责。防卫过当之后的法律评价,就是她构成什么犯罪就是什么犯罪,防卫一般也是一个伤害行为。因此,防卫过当往往涉嫌的就是故意伤害罪。应该说本案当中毛某某所涉嫌的罪名也是故意伤害罪,并且造成了他的丈夫重伤的情况。这个案件当中就是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是因为实施正当防卫,并且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造成的,应该是这么一个情况。
 
关于检察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对毛某某不起诉的这个决定,我觉得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产生很好的社会效果。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我们国家刑法当中其实有大量的免除处罚的条款,比如《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正当防卫的条款第二款也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即使超出了防卫限度的防卫过当,刑法也是规定可以减刑或者免除处罚的。因此,从既有的实体法角度对毛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认为毛某某可以免除刑罚,也符合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且这个案件当中毛某某有自首的情节,所以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从社会效果的角度,这个案件中是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而且是夫妻之间的矛盾,并且他们这个家庭也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夫妻感情有继续维系下去的可能性,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同时他的丈夫也有悔改的意愿。从这样一个角度不追究妻子的责任,其实更有助于家庭这个社会微单位的稳定,而且家庭当中还有小孩需要照顾。
 
检察院不仅仅履行了法律上的职责,还拓展履行了社会职责,比如说案情披露出来,检察机关申请了司法救助,并且跟村委会等社会力量一起来对他们的家庭,特别是毛某某的丈夫王某某的行为实行跟踪,这样更有助于这个案件中的矛盾从实质上进行化解,而非简单的去追究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因为在很多刑事案件当中,或者说所有的矛盾纠纷当中都存在矛盾纠纷表面上从法律上解决了,但实际上矛盾这个问题仍然在社会上,在当事人之间客观存在的情况。检察院这样处置,不管是法律上对毛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还是事后做的案外的一些工作,都有助于这个案件中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也有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


结语

面对一个对自己经常施以暴力的男人,尤其是在醉酒后要拿菜刀声称砍断自己脚的丈夫,可以想象妻子该有多么恐惧和无助。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决定,来之不易。检察机关对二人进行动态跟踪教育,经回访,王某某未再对毛某某实施家暴。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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