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酋邦、城邦、帝国和民族国家的实践与想象

 听雪楼75iz4v14 2021-08-18

写在前面的ps:近期许多时事仍然不是新鲜事,转载此文以供参考,感谢作者授权!个别字词、段落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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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必须清楚,政治思想并不等同于政治实践。从亚里士多德到西塞罗,从霍布斯到埃德蒙伯克,政治思想形成多种多样的流派,我们可以看到自由主义者、社会主义者、民族拄义、无政府主义者或是持有其他各种意识形态的学者在不同的国家,彼此之间争论不休。但无论政治思想过去曾经扮演什么角色,未来会发展成什么新的模样,人类文明所存在过的共同体类型,按照经验来看目前可以被划归为以下四种模式:酋邦、城邦、帝国和民族国家。

这四种类型中的前三种占据了人类文明时间的绝大部分,最后一种在最近的100年才成为世界的主流和几乎唯一的共同体建构模式。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发现这四种类型又可以根据“是否依赖合法性建构原则”进一步划分为两种大类,即酋邦和城邦为一类(不依赖或不过多依赖共同体合法性建构),帝国和民族国家为另一类(依赖共同体合法性建构)。所谓合法性建构,是指通过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法理依据,对该共同体代表的政权做出一种超出时间和经验而存在的合理解释,透过该解释,政权和共同体本身可以超越时间而存在。典型的例子在帝国类型中表现为罗马和中华天下体系,在民族国家中则表现为先验式民族拄义建构。具体的细节我会在之后的帝国和民族国家部分重点说明。


现在让我们首先观察一下酋邦和城邦,无论是北欧泛日耳曼(即维京)部落的联合,还是雅典、斯巴达这类泛古典希腊文化城邦。我们可以发现他们的政权在最初的发展阶段,是并不依赖于理论建构的。即使像罗马发展出所谓的“祖先”神话,也是到共和国晚期的事情。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酋邦和城邦的政权,是一种纯粹事实的政权,他的存在主要依靠内部的团结协作和有效统治,只要是在历史上具有行使这种能力的政权,我们都可以把它泛泛得归结为酋邦或者城邦。根据美国人类学家塞维斯的理论,酋邦是国家产生之前人类社会的组织形态。它通常由具有有血缘亲属关系的人们组成,以各部落推选的酋长为中心。这种领导表现为一种神权政治,主要依靠传统习惯和宗教制裁对共同体进行控制与管理,而不是依靠暴力。例如夏威夷的某些联合部族,历史上存在过的高卢凯尔特诸邦,都具有酋邦的典型特征。而城邦相较于酋邦,不单是有了城墙,在内部的阶级划分和组织协调上都更为复杂。其中城墙作为实物,更是提供了一条明确区分“自我”与“他者”的界限,使共同体内部更加团结,好比《周礼》中记载的“国野”之别(在古代汉字中,四面城墙以拿戈的武士把守,谓之“国”),即是城邦思维的最好例证。酋邦与城邦,并不依赖意识与理论的灌输,你无需先验得通晓母系氏族的种种原则,亦或是盎格鲁撒克逊人所谓“我们都是阿萨神族”的后裔,像一位教师爷一样教导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这些人之所能组建成共同体,只是因为从经验上看我们在一起比较舒服,并且政权的运转行之有效,仅此而已。

而帝国和民族国家,都属于更加依赖合法性建构的政权。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些共同体本身是虚构的,他们存在的前提条件都是需要有一个能够行之有效的实体政权。帝国(empire)一般指的是拥有如下特征的政治共同体:在空间上具有广大领域的,在政治上集中权力并对外实行或曾实行扩张主义的,在兼并新的族群时依然能维持等级差异的,在文化人口上多元的政治单元。在古代社会,帝国是超越邦国而存在的主要政治形式,而在近代以后则逐步由民族国家取代。也就是说,无论是帝国还是民族国家,他们最初在政治共同体上的表现形式都是城邦。《人类简史》的作者认为,智人相较于其他人属物种,其最大的特征来自于想象,而帝国和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建构,则同样是想象的产物。帝国最早产生于城邦或者酋邦对外的征服而带来的政权行使权力范围的扩大,为了使这种扩大的权力获得稳定,就有必要对既成事实进行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因而产生的合法性构建,又会对该共同体的主要统治成员有一定的益处,这可以说是帝国合法性构建的原始动机了。合法性构建成功的帝国,可以超越时间和空间,借由后来的事实政权不断借尸还魂,在想象上延续其生命。

其中最为中国读者熟知的诸如罗马帝国,其与基督教结合后诞生的宗教普世帝国,经由罗马教廷神学家的解释,罗马帝国政权在理论上成为世俗世界(基督教已知的世界)的执政官,为上帝意志在人间的代理人。在其毁灭的几个世纪后,依然经由改信天主教的日耳曼封建诸邦,以查理曼为代表在精神上断暂复活,其宗教遗产大部分由天主教会继承,其世俗遗产直到20世纪,甚至在今天依然影响着类似俄罗斯那样自称为“第三罗马”的东正教民族国家。另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拥有“正统”观念的中华帝国。每一个重建天下体系的王朝,都会召集文官向上追溯与自己在文化上可能并没有太大的关系的前一个体系中心的政权,来表明王朝之间存在连续性。正因为这本身就是一种构建的产物,从20世纪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质疑王朝存续的真实性,例如内藤湖南著名的“唐宋变革论”,陈寅恪的“隋唐政治渊源”等等。此外,伊斯兰诸族群,特别是阿拉伯人,也存在着哈里发帝国的正统王朝观念,不同的教法学家,都会认为自己所理解的王朝序列更为合理。

同样,民族国家的民族(nation)构建,也是一种想象的产物,正如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所说,民族是一种“想象的共同体”。作为19世纪兴起的共同体构建思潮,“民族”最早可以追述到法国大愅命。可以毫不客气的说,在这之前世界上根本不存在“民族”而只存在族群。族群的认同标准一种是之前提到的事实政权,也就是类似一个诺曼底农民,之所以认为自己是诺曼底人,只是因为他在税务上与诺曼底公爵威廉有着契约关系。第二种是血源和语言,依然以诺曼底农民为例,在没有现代基础教育的情况下,他首先觉得自己跟父母亲戚更加亲近,在往上就是同样操一口法语的诺曼底方言的人更亲近。第三是宗教文化认同,这是一种在封建帝国时期最大的范围的认同标准,例如德意志地区的封建领主会把所有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叫做“萨拉森人”而不管他们来自突尼斯还是阿拉伯,阿拉伯的埃米尔会把所有信仰天主教的十字军战士叫做“法兰克人”而不管他们来自尼德兰还是威尔士。萨拉森和法兰克,可以同义于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和信仰天主教的人。并且在中世纪,族群的身份并不是绝对的,德意志地区的萨克森奥古斯特二世可以受波兰贵族委托出任波兰国王,如果按照现在的民族观点,那么奥古斯特到底是德国人还是波兰人?在封建社会他既可以是德意志人也可以是波兰人。因此用我的话说就是:18世纪前你在历史书上看到的某某民族,都是后验的(后于当时人的经验)。假如你乘坐时光机到当时的诺曼底,按照今天民族构建原则指那个农民说你是法国人(法兰西民族),他会瞪大眼睛不知道你在说什么。

法国大愅命则创造了“民族”。因为处死国王的历史意义,就在于民众通过暴力方式,将欧洲绝对君主从上帝那里继承来的主权观念,转移到“国民”身上,而拥有这种“主权”的国民,就是法兰西民族。从此,民族成为主权最高的承受者,并具有高度排他性。像前面提到的奥古斯特二世就必须面临今天的民族主权排他原则,正如你如果想做美国的总统,就肯定不可能是中国的主席。成为法兰西民族,首先要承认“自由、平等、博爱”原则,这也就注定了接受封建王朝叙事的布列塔尼人,在成为“法兰西民族”的道路上要经历一场血雨腥风。因为“自由、平等、博爱”的原则过于泛化,在理论上任何一个前民族状态的族群只要接受就都可以变成法兰西民族,因此法国在后期发展成一个帝国,而英国和的德意志诸邦对此作出的反制,由此引申出了与法国“国民民族拄义”构建模式截然不同的另外两种构建模式,并在此后成为了世界上所有民族构建的范本。

尽管帝国和民族国家都合法性构建,但这两种共同体也存在着严重的差别。第一,多元性整合与单一性整合。帝国从理论上讲,把所有自视为“文明”地区的人类视為一个整体,要破除小团体的界限,要打破小团体之间相互仇恨和内部的凝聚力,使大家在一个普遍的、抽象的仁爱和公正的观念之下,实行一种天下一家的统治。帝国允许存在多元的文化,但一般都反对地方主义和具有过强自主性的异质文化社区。奥斯曼帝国可以允许叙利亚基督教米勒特存在,沙俄帝国也可以允许喀山的穆斯林按照自己的宗教习惯法进行判决,但是两个帝国都致力于剥夺所有文化社区的自主行政权力,特别是在军事上的自主能力,以一种“因属而治”的原则允许他们生存。因此无论是叙利亚的基督教长老会,还是喀山的毛拉,在除了自己内部社区民众的判决和教育上,没有额外的权力。这样的“因属而治”的方式,通行于辽、蒙古、波斯等内亚草原帝国,也被19世纪的大英帝国采用。不同的文化社区如何有理有据的生活在同一个俄罗斯沙皇、同一个奥斯曼帕迪沙和同一个满洲大汗的领导下,是帝国构建者需要考虑的问题。而民族国家的整合方向,往往是单一的。民族拄义理论的构建者往往强调讲某一种语言,信某一种宗教或有某一种文化的民众,应该被整合在同一个共同体中,他们或许是拥有相同的血缘或者相同的祖先。

无论如何,民族国家通常是将某一些单独的元素抽取出来,组建一个相对狭隘的、单一的共同体。我们不难发现,这其实是对帝国共同体构建的一种反制。由此,我们又引申出了两者在构建过程中的第二个区别,整合的方向。帝国的整合方向是横向的。奥斯曼帕迪沙选拔的苏丹亲兵,不会过多的在乎勇武者的出身地和肤色;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也非常乐意英格兰国王和波西米亚国王(今捷克)同时成为他名义上的封臣;明朝的皇帝不会因为你说的是吴越、山东还是巴蜀的方言,只要是经过儒家科举选拔上来的优秀人才,都可以集中到北京的朝廷。“天下英雄尽入吾瓮”是对帝国横向整合最好的表达,统治阶层是来自各种制度、宗教社区的显贵精英,透过该办法,帝国可以形成一个凌驾于地方之上的超级利益阶层,相应得达到了割裂地方精英与本地氏族的作用,配合中央军队维持其帝国的稳定。而民族国家的整合方式却是纵向的,正如上文所述,民族拄义者强调同一种语言,宗教信仰或者特殊的制度文化下的所有民众应该组成同一个政治共同体。比如说19世纪德意志某个邦国的民族拄义者,通过先验性原则认为所有讲德语的人应该组成同一个共同体。那么讲德语的人当中必然包含着从贵族领主,到行会领袖,一直到手工业者,农民等等各行各类人士,一句话,他打通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界限,同时割裂了讲德语的贵族领主在原先的神圣罗马帝国体系里,与讲意大利领主之间的友谊关系。

维克多·雨果在其著作《九三年》中,描绘了法国大愅命时期,布列塔尼某城堡的侯爵朗德纳克,在英格兰的亲戚贵族那里得到援助,来反攻共和国军,在民族拄义者看来,讲法语的朗德纳克必然就是法兰西民族的“卖国贼”了。但是朗德纳克本身是以封建帝国的意识行动,如果站在上帝视角,则两方都对也都不对。这个例子充分体现了法国大愅命时期,传统的帝国构建在遇到新兴的民族国家构建时,思想意识界的混乱状态。

在目前的世界上,类似于酋邦的政治共同体在90年代全球一体化的浪潮下,减趋消亡。但是,城邦、帝国和民族国家这三种政治共同体依然存在,虽然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和各种民族危机,民族国家依然是目前世界观察到的主流政治单位,特别是在全球化开始消退,单边主义和各种地区民族拄义盛行的背景下,了解四种整体共同体的来龙去脉,对我们把握未来的发展方向,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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