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按】 近期,法信公号继续推出全新的 今天推出第八十五期 《民法典关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1.光污染损害应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以及是否超出公众可容忍度等进行综合认定——指导案例128号:李劲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由于光污染对人身的伤害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个体差异性等特点,人民法院认定光污染损害,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以及是否超出公众可容忍度等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公众可容忍度,可以根据周边居民的反应情况、现场的实际感受及专家意见等判断。 案号:(2018)渝0116民初6093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第128号 2.三名侵权人未办理海洋倾废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损害了海洋生态环境和海域周边民众的精神利益,应承担海洋生态环境连带赔偿责任——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南中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陈锶、海口浏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侵权人未就建筑垃圾倾倒入海行为办理海洋倾废许可证,其海上倾废行为已构成违法,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及持久影响,亦侵害了海域周边民众所享有的美好生态环境的精神利益,三名侵权人构成环境共同侵权,应承担海洋生态环境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海口海事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3月28日第3版 3.侵权人排放噪声、光及类似污染物,超出正常忍受限度的,邻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王晓东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动产权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噪声、光及类似污染物,超出正常忍受限度的,邻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案号:(2018)渝0116民初7608号 4.水泵房产生的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规定的要求,影响和危害被侵权人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噪声责任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南京新国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诉黄宽、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水泵房产生的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规定的要求,长期的噪声超标环境对于被侵权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有较为严重的影响和危害,即便尚未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身体损害的严重后果,产生该噪声的责任人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支付被侵权人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 案号:(2017)苏01民终845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南京裁判文书网 2017年9月26日 5.居民楼内水泵运转产生的噪声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导致被侵权人一家身心受损的,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韩某诉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居民楼内水泵运转所产生的噪声高于国家标准中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相应标准,影响了被侵权人一家的正常生活、休息,导致其身体、精神比他人附着以更多的负荷,噪音构成精神损害事实成立,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应尽快对水泵做降噪处理,保障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法院 来源:江西法院网 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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