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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的侵权案件,索赔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YOLESTAR 2021-06-02

噪声污染有关的起诉案件,原告能提供噪声违反《声环境质量标准》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证明,或噪声导致的医学损害证明,或能证明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都可以认定噪声污染侵权,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直接的经济损失等,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则只能要求被告停止制造噪声的其它侵权行为,当然要能证实制造噪声的行为,有违反相关法律,或者噪声是一种过错,进而侵犯了个人的其它合法权益,比如民法典隐私权中的生活安宁、物权中的相邻关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等。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等。

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噪声,就可认定噪声对人有危害,法院才会支持原告的索赔诉求,不能单凭噪声存在视频或录音,就认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当然,不是所有类型索赔精神损失费都要提供证明,只要是能直接证明造成伤害或经济损失的,就可以索赔。

对于没有超标的噪声,一样对人们的生活有很大的影响,只要能证明噪声的事实存在,且是一种违法或过错行为,可以降低或者消失的噪声,一样可以起诉维权,法院也会给予原告支持。

民法典有几个地方都提到了与噪声有关的内容,比如物权之相邻关系、人格权之隐私个人生活安宁、侵权责任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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