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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渠道购药,药店被罚11万

 板桥胡同37号 2021-08-20

▍来源:赛柏蓝—药店经理人
▍编辑:阿茫

敲警钟!多家药店因非法渠购进药品被查,罚款至少10万元。
 
药店非法渠道购药,被罚11万元

日前,据南通当地新闻报道,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星分局于7月26日对辖区零售药店开展药品安全检查时,在三星镇某药房里侧小仓库内,发现盐酸贝那普利片(诺华制药)、非洛地平缓释片(阿斯利康制药)等以降压药、心血管类慢性病药物为主的27个品种,共计337盒(支、瓶)药品。这批药,该药房现场无法提供相关票据,也无法说明合法进货来源。

该药房的行为违反了新版《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对此,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对该药店作出给予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涉嫌非法渠道购药,被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据8月11日中国质量报讯,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武清分局食药环大队联合行动,对4处涉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有人从事药品分类、装箱、打包贴签等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的购进资质及票据等材料,涉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执法人员共查获药品涉及硝苯地平控释片、阿卡波糖片等16种、200余批次、6万余盒。因货值金额较大,且违法所得数额初步统计在10万元以上,公安机关直接对涉嫌犯罪的窝点进行立案处理。
 
中药饮片来源不明,全部没收且罚款10万

8月16日顺德城市网报道,容桂市场监管所收到群众反映,某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中药饮片来源存疑。经执法人员现场查证,发现该公司经营的12种中药饮片现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等资质证明文件,涉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经查,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供货商购进中药饮片构成了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新版《药品管理法》,当事人被处以该医药公司没收违法购进的中药饮片、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
 
购买诊所无证经营药品,二者皆被查办

7月6日海峡导报讯,厦门市思明区梧村市场监管所在抽查某口腔诊所药品时,发现该诊所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利舒安)、乙酰螺旋霉素片、甲硝唑片、布洛芬缓释胶囊“等4个品种7瓶药品无法提供有效购进票据,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经调查取证,涉案的7瓶药品是当事人从另一内科诊所购进。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该内科诊所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药品,执法人员同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目前,两起案件均在进一步查办中。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罚款至少10万

近期,此类案件层出不穷,零售药店当引以为戒,诚信守法。同时,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规定,一旦被认定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罚款至少10万元。

按照规定,零售药店在进够药品时,需要满足以下三点:

第一,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二,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第三,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该法明确,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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