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现行的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50502里 这个定义我感觉缺少了重要的两点:一是资源需求,二是进度约束 资源需求,就是项目总体资源数量和根据计划设定的采购时间表 进度约束指的是合同约束条件以及自身及环境的约束条件 进度计划是不能随意调整的,我们在项目上看到每月每周任意调整推后的计划按照合同是不可以被接受的 因为新版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这么规定: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任何导致进度计划延后的结果都会导致进度基准变更和索赔的发生 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对每一次工期延误进行判定,确定合理延期或者延误索赔后,批准新的进度计划,这个检查的频次应该是每月一次,周计划滞后可以作为制定赶工措施的依据,不作为总进度计划调整的检查节点。 以后大家要记住 计划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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