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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关于建设工程工期的索赔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limu0921 2018-01-09


一、工期延误、工期顺延与工期索赔的概念


1.工期延误,又称工程延误或进度延误,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实际完成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


2.工期顺延,是发包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落后于合同约定工期或超出合同工期,承包人请求延长合同工期的情形。通过工期顺延,承包人一方面可以免除该部分工期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停工、窝工、合理利润等损失。


3.工期索赔,一般是指承包商依据合同对由于非自身的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向业主(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顺延或主张停工、窝工、合理利润等损失要求。


二、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和条件


(一)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主要有:


合同中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施工日志、气象资料;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确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7.5.1项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三、工期索赔的具体分析


工期索赔的分析包括延误原因分析延误责任的界定网络计划分析工期索赔的计算等。(篇幅有限仅分析网络计划图)


双代号网络计划图是应用较为普遍的一种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的表现形式(图2)。它是以箭线及其两端节点的编号表示工作的网络图。现阶段一般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都是应用双代号网络计划图。因此判断工期是否延误双代号网络计划图就变得十分的重要。


运用网络计划图分析延误事件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以决定延误是否可以索赔,在工期索赔中,一般只考虑对关键线路上的延误或者非关键线路因延误而变为关键线路时才给予顺延工期。



由图可知该工程的关键线路是A-B-D-G-K工程,总工期140天。而其他线路A-C-F-H-K,A-B-E-G-K等则是非关键线路。


一般情况下,只要关键线路A-B-D-G-K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延误都将导致总工期的延误。而其他工程只要延误的时间没有超过其自由时间,则不会影响总工期140天(关于自由时间计算日后详解)。


1.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程序主张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19.1条“承包人的索赔”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程序主张,分情况确定。


首先,工期顺延是承包人法定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者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


其次,承、发包双方地位悬殊。目前建筑市场发包人处于强势,承包人施工过程中要取得取得签证十分困难,也难以取得监理或发包人关于承包人主张顺延的签收资料。


因此,对于该种情形分以下情形处理:第一,看承包人是否主张过权利。如果承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主张过工期顺延,则可以顺延工期;第二,如果没有主张工期顺延,要看工期顺延事由是否出现在关键线路上并且影响总工期,或其他非关键线路工程的延误时间超过了其自由时间影响到总工期的,则应当顺延工期,否则不予顺延工期。


四、工期顺延的天数的认定


如果确定工期延误后可以顺延工期,那么是否因此延误的所有工期全部可以顺延?如果不能全部顺延关于顺延天数的如何认定?需要分如下几种不同情形考量。


第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工期延误情形发生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并且经过发包人的认可,那么发包人认可的顺延天数法院应当全部予以认定。


第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的了工期顺延的索赔申请,而发包人没有回应,根据施工合同中不作为默示条款的约定,法院一般会对索赔的天数予以认定。


第三,发包人对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请求工期顺延请求提出异议的,法院一般需要结合工期延误是施工过程中关键路线的延误还是非关键路线的延误进行判断,如果是关键路线的延误,一般应当予以认定,如果系非关键路线的工期延误,一般结合案件酌情认定或者通过司法鉴定确认。


第四,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程序主张工期顺延的,法院可能认定工期顺延权丧失,对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天数全部否认;如果法院认定承包人仍然享有工期顺延权的,一般会结合案情酌定或者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五、实务中的建议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于工期延误与否,发包人只要根据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对比即可得出。一旦出现工期延误,则对承包人极为不利,法院一般会将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承包人。因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事由后,应当积极做好工期的索赔工作。


承包人为有效保障合法权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主张工期索赔,即便施工过程中处于弱势。如果发包人对申请不予理睬,承包人可以利用合同中不作为默示条款顺延工期,如果发包人不予认可,承包人主张了权利不会导致工期顺延权丧失,诉讼中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认定。故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和期限主张权利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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