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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需要学生学籍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特教梦 2021-08-22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需要学生学籍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石绍成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特殊教育学校

【摘要】

自2013年9月教育部印发并实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来,建设了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了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了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但是,该《办法》未能照顾到特殊教育的特殊性,给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学籍管理带来了不便。如何完善学籍管理办法,以照顾到特殊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需求,是教育行政部门和特殊教育管理人员应该重视的问题,以下问题及对策仅各级教育部门在完善学籍管理办法时参考。

【关键词】

学籍管理  特殊教育需要学生  个别化教育计划  课程设置

一、前言

    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自2013年9月教育部印发并实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建设了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了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了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但是,该《办法》未能照顾到特殊教育的特殊性,对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学籍管理造成了困难。

二、现状

(一)对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实施形成制约

个别化教育计划是一份由学校与家长共同制定的针对学生个别需要的书面教育协定,它记载学生的评定结果,该年度需要提供的教育安置、相关服务及教学目标等[1]。虽然我国尚未在法规的层面对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实施作明确规定,但个别化教育计划正在越来越广泛地在各个特殊教育学校所接受和实施。

个别化教育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必定会出现超前或滞后的现象,需要不断地评估、修订和实施,以期达到预定的教育和康复目标。而未完成目标的学生则需要延长时间进行反复训练,在此过程中,有部分的学生存在一个学期(或学年)不能完成课程目标,需要延期,进而导致在校九年时间不能完成学业任务,在特教指导中心对学生作全面评估和分析、监护人要求留级的情况下,这些学生是十分必要留级学习和康复的,而目前的学籍管理系统是按照时间递进自动为学生升级到下一个年级。虽然《义务教育法》中没有规定学生不能留级的规定,但也不支持学生留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只有关于休学的内容(第十九条),没有关于留级的条文,在学籍系统的操作界面上也没有让学生留级的处置功能。从而制约了特殊儿童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实施。

(二)对特殊教育需要学生学籍档案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各省教育厅印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档案表》(以下简称“学籍档案表”)采用的是普通中小学学科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的标准,与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和评价标准有很大出入。以湖南省教育厅印制的《学籍档案表》为例:

“学科成绩”一栏的课程有语文、数学、外语、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科学、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研究学习、社区服务、劳动教育、科技活动、生命与健康常识、地方文化常识、校本课程[2],共21门课程。而特殊教育学校的课程设置与普通中小学有很大的区别,根据2016年教育部颁布的特殊教育课程标准,以《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为例,设置的课程是:生活语文、生活数学、生活适应、劳动技能、畅游与律动、绘画与手工、运动与保健、信息技术、艺术休闲、康复训练10门课程[3],与《学籍档案表》上的学科内容有很大出入。另外,普通中小学的学生学籍档案主要体现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而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目标主要体现学生的认知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康复效果等;从评价方式来看,普通中小学对学生学科成绩的评价主要以考试成绩来体现,而特殊教育学校对学生的评价采用的是过程性评估,评价形式有观察、问答、笔试和操作等。两者不论从教育目标、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都是不同的,用相同的内容和方式来评价不同的教育对象,显然是不够科学和合理的。此外,聋校和盲校的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三)对特殊教育学校班主任工作带来困扰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七条,各个中小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学籍信息证明材料、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4]。

其中的《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包含的内容有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有些省(市)以此为基础,制定了各省(市)的《综合素质发展报告》,用的名称各异,如《中小学生素质教育报告册》、《中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书》或《综合素质发展水平报告书》等等,不论是哪种版本,都是以普通中小学的学生作为评价对象,没有考虑到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实际情况,无法体现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学习与康复状况。 

以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教育和体育局印制的《小学生素质教育报告册》为例,内容包含基本信息、身体状况、品行表现、学科课程学习、、活动课程学习情况、学习兴趣、学习习惯、奖惩、出勤、学生自我鉴定、教师寄语、附告、签章、家长意见、毕业会考成绩等[5]。其中“品行表现”栏里面的很多内容是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难以达到的;学科课程成绩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与特殊教育评价内容和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区别;由于特殊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很多学生无法完成自我鉴定(如智力障碍、精神障碍等);在培智教育领域,是不要求进行毕业会考的。在特殊教育学校,该《素质报告册》仅仅起到学生证和放假(开学)通知书的作用,无法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习和康复情况。

其它地区的《综合素质发展报告》,虽然名称和内容有所不同,但都与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实际状况不相符。根据各地教育局要求,各校的《综合素质发展报告》由班主任保管和填写,每学期转交学生家长查阅签署意见。由于上述原因,特殊教育学校的班主任难以据实填写。

三、对策

鉴于以上问题,各地教育部门可召集特殊教育专家、特殊教育学校有经验的一线教师和学籍管理员等相关人员,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框架为蓝本,参照《聋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盲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共同制定针对特殊需要儿童、少年的学籍管理办法,作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补充,以适应特殊教育学校学籍管理的需求。

(一)恢复留(跳)级制度。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四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6]。”这意味着特殊教育需要学生在未完成学业指标或康复目标时,是可以延长在校年龄的,所以,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留级是有政策依据的。建议在学籍管理系统上增设留级功能,方便各校学籍管理员进行相关操作,有利于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实施。

根据特殊教育儿童的定义和分类,超常儿童也属于特殊教育的对象,在随班就读的过程中,存在跳级的可能,因此,在学籍管理系统的操作页面增设跳级功能是必要的。

(二)新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需要学生学籍档案》

针对特殊教育学校的课程设置和评价方式,印制《义务教育阶段特殊需要学生学籍档案》,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

(1)在原有《学籍档案表》的学籍基础信息上增加学生障碍手册,按照《残疾证》的信息填写。

(2)用教育部2016年颁布的特殊教育课程标准所设置的课程,替换现有《学生学籍档案》中课程。

(3)酌情取消惩罚记录。在特殊教育的对象中,有部分学生是不具备刑事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如精神障碍、情绪行为障碍学生。

(三)用个别化教育计划取代《综合素质发展报告》

与《学生学籍档案》的问题类似,《综合素质发展报告》的学科课程评价内容和方式与特殊教育评价内容和方式存在很大的出入。在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档案中,可以采用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将《综合素质发展报告》进行适度调整和修改,以反映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发展状况,可更名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需要学生学习与康复报告》。考虑到残疾学生的障碍类别多,同一类别学生的障碍程度不同,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仅以课程设置来看,特殊教育的课程就有聋校课程、盲校课程和培智学校课程,意味着要针对不同类别的学生制定不同的《学习与康复报告》。

第二,根据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特殊性,制定通用的个别化教育计划框架,以取代学生学籍档案中的《综合素质发展报告》,操作起来相对容易。根据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定义和内容,其功能和《素质报告册》是相似的,两者都是记载学生的考核(评定)结果,是学校和教师研究改进教育教学的重要依据,只是评定的内容和方式不同。

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和随班就读以及送教上门学生的学籍管理层面上,在落实《学籍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也是目前全国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上建议只是一个粗略的思路,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以供教育行政部门在完善《学籍管理办法》时进行参考。

参考文献:

[1]刘春玲 蒋琴娣《特殊教育概论》 华东师大出版社  2016年11月  第66页

[2]湖南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档案表》 第3页

[3]教育部《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  2016年  

[4]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七条  2013年9月 

[5]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1月11日修订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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