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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纠纷典型案例及风险提示

 草原狼155 2021-08-25

  案例一

  化名就医引发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谢某某化名“王某”至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被告)进行面部皮肤美容治疗,被告对其行注射玻尿酸、肉毒素、胶原蛋白等药物诊疗。术后,谢某某面部变形。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谢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万余元。诉讼中,原告谢某某提交患者姓名为“王某”的病历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及术前术后照片等证据证明其本人即为“王某”。原告谢某某称支付医疗费的银行卡账户系其本人名下,支付时间与本案手术时间对应,且病历中患者签字处“王某”笔迹为原告谢某某书写,可进行笔迹鉴定。被告则辩称,原告谢某某提供的病历中患者姓名并非谢某某,不能证明谢某某系实际就诊者,不同意原告谢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风险提示

  部分美容就医者出于个人隐私等因素考虑,在进行医疗美容项目中选择使用化名进行就医。当发生纠纷后,极易引发诉讼主体资格争议,如相关证据无法反映美容就医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美容就医者的权益保障将面临困境。建议美容就医者在医疗美容过程中,使用真实姓名就诊。

  案例二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至被告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被告)行“耳软骨隆鼻尖术、鼻尖成形术、鼻翼缩小术”。术后,孙某因术区出现血肿在被告处行“鼻部血肿清创术”。孙某认为,被告在其网站及电话咨询中进行虚假宣传致使其选择在被告处进行鼻部美容整形,且被告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范与诊疗常规,在缺乏相关技能的情况下擅自手术造成其鼻部肿胀、流脓、左侧凸起、呼吸困难等损害,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在诊疗过程中对孙某存在欺诈行为、医疗过错行为,并要求被告三倍赔偿其医疗费损失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某公司投资设立的营利性机构,系门诊部,并非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且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级。但被告在其网站上及向孙某营销中宣称其系“某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卫生部三级甲等整形外科专科医院”、“某医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 整形外科医院所属 卫生部三级甲等整形外科专科医院”。孙某为行鼻部整形术,全额自费向被告支付两万余元。经鉴定,被告对孙某的医疗美容过程中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过错,与孙某左鼻前庭组织隆起致左侧鼻腔狭窄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虚假宣传对孙某选择在被告处进行鼻部整形产生了误导,构成欺诈,最终支持了孙某的三倍赔偿医疗费的请求及其他合理的诉求。

  风险提示

  医疗美容机构的虚假宣传极易引发纠纷,建议医疗美容机构规范营销,保证营销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不虚构事实、不隐瞒真相、不夸大美容效果,严格在经审批、核准的医疗美容项目执业资质范围内执业,杜绝并自觉抵制虚假宣传,避免因虚假宣传误导美容就医者,减少不必要法律追责。

  案例三

  医疗美容产品质量争议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某到被告某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被告)做隆胸修复术。术后,徐某某被诊断为“右乳房假体破裂?乳房偏大”,并进行手术治疗。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徐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为其植入非合同约定品牌的假体,且假体来源不明,无法证明产品质量合格,故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3万余元。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假体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但因被告无法提供假体产品识别码,且该假体已经停产,不能提供足够的样本数量导致无法鉴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征得徐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假体品牌,且无法证明实际使用的假体质量合格,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最终判决被告退还徐某某植入假体的费用,并赔偿徐某某因对其植入来源质量不明的假体出现“右乳房假体破裂?乳房偏大”问题而更换假体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

  风险提示

  医疗美容机构应使用来源明确、质量合格的医疗美容产品,保障所使用医疗美容产品的安全性,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规范病历书写及保管,及时将医疗产品识别码等相关信息粘贴入病历档案中。

  案例四

  医疗美容机构拒绝提供病历的不利后果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某经被告某A咨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介绍,到被告某B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B诊所)做隆鼻整容手术。术后,原告黄某某被诊断为“鼻中隔中上端穿孔”。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公司和B诊所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整容手术费共计14万余元。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某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因B诊所无法提供黄某某的就诊病历,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依据法律规定,因B诊所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应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且因缺少病历资料导致无法鉴定,进而导致无法查清“B诊所的诊疗行为与黄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案件事实。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B诊所就黄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如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此,医疗美容机构应注意及时书写并保管好病历资料,避免纠纷发生后,因未书写病历或病历资料保管不当,导致无法提供相关病历资料,被推定过错进而判定担责。

  案例五

  美容就医者拒绝申请鉴定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因“自觉形态不佳;双侧上睑皮肤松弛明显、内眦赘皮;自觉近8年来面型欠佳,影响美观”, 先后三次到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就医,行“颞部注射物取出、苹果肌注射物取出术”、“上睑皮肤松弛矫正术和内眦赘皮矫正术”以及“自体脂肪填充双侧颞部、面颊部、颧部、额部、鼻唇沟”手术。刘某主张被告存在“欺骗其脸上有注射物;右眼上眼睑的眼皮剪多了;脂肪注射失败;利用封建迷信恐吓;欺骗其韩某某医生的医疗技术很好,很多明星都找韩医生做手术;擅自将协商内容发到微信群里”等违约行为,并给其造成了“大腿提取脂肪的部位疼痛、不平;全面部凹陷的地方没有注射上脂肪,没有达到整个面部很饱满、年轻二十岁的效果,全脸肿胀,所实施的全麻手术造成其头晕、抑郁”的损害后果,要求被告退还医疗费、支付三倍赔偿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中,经法院释明,刘某拒绝就“损害后果、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违反医疗服务合同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诊疗常规之处以及与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最终判决由原告刘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原告刘某的相关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在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美容就医者需就“医疗美容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违反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法律法规、诊疗常规等,且该过错行为或违反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法律法规、诊疗常规之处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上述事实查明涉及医疗美容相关专业知识,一般而言,美容就医者的举证主要通过申请或配合进行司法鉴定方式完成,如因美容就医者拒绝申请或不配合鉴定,将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美容就医者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建议美容就医者涉诉维权过程中,积极举证,完成应承担的证明责任。

来源:朝阳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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