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申请书》; (二)受理。仲裁委员会审查申请,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属于受理范围的,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受理立案,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仲裁委员当面告知或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举证。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仲裁委员会也可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调查取证。 (四)开庭。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前5个工作日内将开庭《传票》送达至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参加开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仲裁委员会公开庭审案件。 (五)调解仲裁。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节并制定《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案件审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 (六)送达。按照当事人选择调解或仲裁方式,仲裁委员会将制作的《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送达至双方当事人。 (七)执行。一方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裁决书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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