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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75条中的“等”是指哪个部门?

 冰山1966 2021-08-28

土地法第75条中的“等”是指哪个部门?有人认为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笔者不敢苟同。应该是指自然资源部门管理下的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不是执罚,和农业农村部门一道按职责对治理后的宜农/宜林、草的土地进行验收、技术专业把关。理由如下:

1.土地管理法与其实施条例对应条款的解析,如下截图:图片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法第75条对应的条款中没有提到生态环境部门。

2.百度百科中对“环境行政处罚”解释中例举的主体不合法典型例子(环保部门不能取代自资部门的专管处罚权),如下截图:

    图片

3.根据立法法,专业法的《土地管理法》优于一般法的《环境保护法》,且《环境保护法》中没有罚款项目,只有对环境的一般要求,生态环境部门“抢入”自己的执法目录,从法律上讲,主体资格不适。现行全部法律中对主罚部门从未有用“等”字来隐含的,都是直接明确表述出部门和层级。 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则有处罚细规和执罚部门(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的明确规定。

4.全国人大官网上旧土地管理法的释义,对“责令改正和治理”的释义如下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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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限期改正/限期治理,二种责令都是处罚的种类(造成当事人权益减损),治理不是一个单独的要执法部门去实施“苦差事”工作,谁破坏土地,谁来治理。违法当事人治理后的验收,由农业农村等部门来技术、专业把关,宜农则农,由农业农村部门把关验收;宜林、宜牧的由林业和草原部门来把关验收。

 那么,为何不把“等”字直接写成“林业和草原部门”呢,我想,一是国家不鼓励、不提倡把耕地变成林地、草原牧场(众所周知18亿亩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不写上“林业和草原部门”,只写上协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就是要尽量还耕、还农地,达到“种植条件”。确实治理不成耕地了,才转林果用、草原牧场用;二是林草部门归自资部门管理,同一个大部门;三是或许还有相关部门参与治理检查验收,统用“等”字一笔带过,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为主要和常见方式。

 综上,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的处罚由耕地保护职责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处罚和责令改正/责令治理(如上所述,视活动破坏程度和进程);治理是要达标的,治理后的验收由农业农村部门(宜农的)或林业和草原部门(宜林或宜牧的)专业把关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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