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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丨劳保费用究竟谁来付?

 轻松悦分享 2021-09-01


(图片来源Unsplash网站)
劳保费用,即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的简称。

根据建设部1996年09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

即该项费用在项目开工前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最终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施工单位。

该办法还规定,劳保费统一计取之后,仍列入工程总造价,但不参与竞标,即在工程招标和投标时,不列入标底和标价,并且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缴纳的劳保费转嫁给施工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或截留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劳保费。

因此,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不计入劳保费用或约定实际由施工单位承担,是否有效?

(图片来源Unsplash网站)

案例解析

下面将通过几则典型案例介绍实务中的裁判情况。

情形一

合同约定不计劳保统筹费用,法院认为约定有效

在陕西宝陵公司与金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劳保统筹费,系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本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在收取了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后,不为从业人员缴纳劳动保险费用现象的发生,国家规定该费用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在项目施工完毕后按规定的比例退还给施工企业。劳保统筹费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双方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工程预结算取费时不计劳保统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陕西中辉公司、陕西泰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持同样的观点:

认为劳保统筹费用对建设方为工程造价,对施工方则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两者在含义和金额上并不完全相同。本案鉴定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作出的诉争的劳保统筹费数额是建设单位应当缴纳的数额,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因此,泰洲公司根据双方在合同造价条款中“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的约定,主张将鉴定意见中计取的该部分造价予以扣除,其该项再审请求有事实依据。

情形二

合同约定不计劳保统筹费用,损害劳动者利益,约定无效

中煤地公司与陕西华洋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虽然建设部的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对施工企业依法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具有保障作用,有利于维护建筑行业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且劳保费包含在建安工程造价内,用于职工养老专项资金,是建设单位必须支付的费用。中煤地公司与华洋公司约定不计劳保统筹违反了上述规定要求,不利于保障职工社会保障权益,本身即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且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能产生效力。

情形三

合同未约定劳保统筹费用,建设单位未向统筹机构缴纳,则应径付施工单位

陕西华山公司与华电榆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榆林公司应否支付劳保统筹费用的问题。首先,案涉两份施工合同及相应条款未约定包含劳保统筹。其次,劳保统筹费系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本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在收取了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后,不为从业人员缴纳劳动保险费用现象的发生,国家规定该费用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在项目施工完毕之后按照规定的比例退还给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该项费用作为人工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造价中列入规费计取,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因此,劳保统筹费用相对于建设方而言为工程造价,对于施工方而言则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本案中鉴定单位鉴定意见审定金额未包含劳保统筹费用,榆林公司未提交其已缴纳劳保统筹费的证据,故华山公司主张劳保统筹费用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情形四

合同约定建设单位缴纳后,可从工程款中扣除,最终全部或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无效的约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市公司与汉中泽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认为: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是用于建安施工企业职工的养老费用,建设单位必须支付或缴纳,不得随意减免。如按泽顺公司对上述合同条文的理解,其作为建设单位只缴纳应缴社会统筹金总额的40%即可。上述合同条文的本意如若如此,则该约定将会损害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泽顺公司关于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40%,余下的60%应予以返还的理由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图片来源Unsplash网站)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虽然实务中劳保统筹费用的裁判并不统一,但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协议免除建设单位的劳保统筹费用缴纳义务,施工单位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避免因此损害劳动者等第三人的利益。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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