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法庭调查期间,律师的注意力应当高度集中,全力以赴,一丝不苟。具体来说,有以下内容: 1 .按规定就座; 2 .注意是否需要代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 .法庭对当事人情况的核对是否有误; 4 .认真倾听各方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并做好发问准备; 5 .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 6 .对公诉人的讯问方式和内容提出反对意见; 7 .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方式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改变发问的方式。 8 .对控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1)对控方证人进行质证,内容包括: 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证人感知案件事件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 律师应综合以上内容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方展开辩论。 控方通知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要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2)对于控方申请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及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鉴定人的资格; 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 (3)对控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律师可以对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进行质证;对控方宣读的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对控方出示的物证进行质证: 物证的真伪; 物证与本案的关系; 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5)对控方出示的书证进行质证: 书证的来源; 书证是否为原件; 书证的真伪; 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6)对控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的质证: 证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对控方宣读的未出庭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7)对控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周围的环境; 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播放视听资料设备的状况; 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视听资料是否有伪造、变造; 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9 .控方举证完毕后,经审判长批准,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出示本方证据。 辩护律师出示证据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来源; 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 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证据的关联性。 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在法庭审理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律师发现法庭调查中有程序违法的情况时,应及时提出异议,要求予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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