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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救女儿,被歹徒连砍3刀后夺刀反杀,法院是怎么判的?

 博采简纳 2021-09-06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一直以来都是存在争议的话题。在危险发生之时,如何在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正当防卫?许多人因为不懂法,不了解法律,从而防卫过当,最后反而担负了刑事责任,自己承受了牢狱之灾。

贵阳的李先生就是典型的例子,李先生为了救被歹徒劫持的女儿,勇敢和歹徒搏斗。被歹徒连砍三刀后夺取了歹徒的刀具,反杀歹徒。最后却被当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检方还声称:夺刀可以,但反杀犯罪。

2011年11月15日凌晨,贵州省贵阳市的李先生在家中听到了女儿的大声呼救,于是立刻下楼查看。只发现原本下楼买东西的女儿,正被一名持刀的歹徒劫持,歹徒还要求李先生拿钱赎人。

李先生年轻时也是一名热血青年,看到自己疼爱的女儿被歹徒劫持,当即怒不可遏。他冲到歹徒身前就准备夺取砍刀,而歹徒看到李先生冲了过来一时间也慌了神,连忙朝李先生连砍三刀。

李先生硬生生的扛住了三刀,反手夺取了砍刀,随后解救了女儿将歹徒刺伤。等到李先生的女儿拨打救护车时,歹徒就因为腹部被捅伤,流血过多死亡。而李先生因为肩部被砍伤,并没有伤及要害,且及时送医,最后脱离了危险。

但是令李先生没想到的是,他刚刚脱离危险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贵阳市云岩区检察院以李先生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向法院提起公诉。对此李先生表示不服,他在歹徒行凶时将刀夺下反杀,是在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时正当防卫。

对此检察院却做出解释,歹徒持刀时固然威胁到了李先生的生命安全,但是李先生夺取了砍刀后,歹徒也就不构成生命安全。因此李先生夺刀可以,但是反杀就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同时检察院还拿出了《刑法》的理论依据,根据《刑法》二十条规定: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构成正当防卫的核心要件之一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且造成的现实危险威胁刻不容缓。

根据检方的理解,持刀的歹徒确实会对李先生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但在李先生将刀夺下以后,这种威胁就不存在了,所以夺下刀的李先生用到杀死了歹徒,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样的逻辑当然经不起推敲,我国自建国以来就有一个司法误区,那就是“谁受害谁有理”。在很多案件中,无论受到伤害者是否违反了法律,无论受到伤害者是否曾是行凶者,只要最后谁受伤最严重,谁死亡,那么就有理。

秉持着“谁死谁有理”的错误判断,歹徒的母亲一而再再而三地纠缠检察院,迫使检察院提出公诉。然而这种说法完全违背了我国的法制精神,法律也不会予以支持,法律是公平公正不容偏颇的。

在《刑法》第二十条中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作为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法侵害不应限定在犯罪行为,因为其他违法行为也可能造成法益的损害。之所以刑法使用不法一词,表明对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也并非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应将其范围限定在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之间。

不法侵害即因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侵犯法益的行为。并不仅仅在歹徒拿刀时才构成,从歹徒挟持李先生的女儿开始,其不法侵害便已经存在,直到歹徒被控制时才结束。因此李先生夺刀反杀时,歹徒依旧存在不法侵害,故而李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不仅仅是贵阳李先生这起案例,著名的昆山龙哥反杀案也是典型的例子,国家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依旧日益成熟,认定的概率也逐步加大,令人欣慰。因此这起案件最后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以李先生构成正当防卫,无罪并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告终。

法律之所以能够维护社会安定,就在于其公平公正,类似于“谁死谁有理”的错误观点,应该被彻底抛弃。同时那些深受不法侵害的人,也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防卫过当而畏手畏脚,这样最后受伤的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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