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实现了,缴不了,该咋办?

 刘刘4615 2021-09-07
不少的纳税人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实现了税款,也正常申报了,却因为资金问题,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想想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真是让人上火,该咋办?别着急,让白羊税月一起陪你来理一理:
一、分期缴纳
对于有一部分资金,但无法全部缴纳应交税款的纳税人来说,分期缴纳,是比较好的选择。简单说,就是纳税人因资金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所实现的全部税款,可以先缴纳一部分税款,然后在资金到位后再缴纳其余税款,从而尽可能地少缴滞纳金。假设某纳税人2021年7月实现各类税款共计100万元,其中:增值税80万元、城维税及附加8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2万元,截止到征期结束时只筹措到资金20万元,纳税人可先缴纳城维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20万元,或者缴纳部分增值税,从而可以尽可能地少缴纳滞纳金。
二、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对于既有留抵税额又有增值税欠税的纳税人来讲,用留抵抵欠也是一种解决资金困难无法正常足额缴税的措施,要注意的是,留抵抵欠只能抵欠缴的增值税,无法抵缴其他税种欠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一、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加欠税金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三、多缴抵欠
相比留抵税额抵缴欠税来说,多缴抵欠的范围更加宽泛,只要有多缴税款,又产生了欠税,无论多缴的是那一税种,都可以抵顶欠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凡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后还有应退余额的才予以办理退税。以欠税抵顶退税具体操作办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中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一、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一)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二)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三)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四)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五)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二、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一)欠税;(二)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三)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三、税务机关征退的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四、关于抵扣凭证的使用及抵扣金额的确定 (一)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二)确定实际抵扣金额时,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应退税款的应付利息的截止期,计算应付利息金额及应退税款总额;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期,计算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及欠缴税款总额。若应退总额大于欠缴总额,按欠缴总额确定实际抵扣金额;若应退总额小于欠缴总额,按应退总额确定实际抵扣金额。
四、先缴正税,后缴滞纳金
对于实在无法缴纳欠税的纳税人来说,最大限度地少缴滞纳金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做法,国家也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为此,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出台了第48号公告予以明确: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这个规定的核心在于欠税纳税人可以先缴纳欠缴的税款,暂缓缴纳滞纳金,待资金状况好转后再全部缴纳,从而最大限度地少缴了滞纳金,减轻了资金的压力。
此外,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形和处置办法,那就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说到延期缴纳税款,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这是一种未雨绸缪的措施,可以做到既延缓缴纳税款,又不用缴纳滞纳金。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换句话说,就是延期缴纳税款是有前提条件的,那么什么是特殊困难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给出了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当然了,对于纳税人来说,在实现税款后,最好的做法还是筹措资金,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给企业和个人带来税收风险。逾期未缴纳,有哪些税收风险呢?欢迎阅读《逾期未申报&逾期未缴纳有哪些税收风险?
水平有限,欢迎拍砖。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