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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hercules028 2021-09-10

罗尔斯在《正义论》里提出了他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哪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第14页)。对此,下文将予以评析。

(1)把平等与不平等都放入正义的篮子

卢梭主张实现平等而排斥不平等,他说不平等是罪恶的原因和结果。功利主义主张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不提“每个人的幸福”,意即允许不平等的存在。罗尔斯既主张实现平等也主张允许不平等,只是要用平等的理念限制不平等,即必须符合“对每个人有利”的条件。罗尔斯的特点就是把平等与不平等都放进了同一个正义的篮子。

罗尔斯说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实际上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那是长期以来早就被学者们熟知的原则,1868年美国宪法的第十四修正案,首次用法律条文确立了这一原则,需要加以评析的是第二个原则,即关于不平等的原则,亦即所谓的差别原则。

既然罗尔斯把平等的全体一致的状态认定为“公平的正义”,那么他为什么要允许不平等的存在呢?在“正义的主题”这一节中他写道:“这类不平等是深刻的不平等,……然而人们大概并不能通过诉诸功过为这类不平等辩护。假使这些不平等在任何社会的基本结构中都不可避免,那么他们就是社会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意思是因为不可避免,所以迫不得已把不平等也纳入“正义的主题”。可是,为什么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呢?罗尔斯没有说。给某些不平等冠以正义之名的理由是什么?罗尔斯也没有说,他的注意力在于如何限制不平等以实现平等理念,而不是正面论述不平等现象。实际上,不平等之所以是正义的,不是因为它得到了“最少受惠者”的同意,而是因为其本身具有正当性。

罗尔斯谈“分配”的正义,但分配什么?当然是分配生存、发展所需资源,这些待分配的资源是哪里来的?当然由人们付出劳动和智慧而创造出来。由于每个人的“付出”不平等,那么每个人的“得到”也随着不平等,这应该说是正当的,或者说不平等分配是正当的。这种正当性已经被人们所默认,当人们在集市上交换各自的产品之时,由于产品所凝聚的劳动、智慧的不同而导致交换所得也有所不同,这种自愿交换的过程体现了不平等的正当性。所以,某些不平等之所以能冠以正义之名,不是因为它被外加的条件所批准,而是因为它自身的正当性。可是罗尔斯却说:“不能为这类不平等辩护”,或者说他拒绝认可某些不平等自身的正当性,却把这种正当性交给“最少受惠者”来批准。

他忘记了分配的资源是付出劳动和智慧而创造出来的,“付出”是“分配”之源;如果资源分配是否正义由“最少受惠者”审核批准,就等于对“付出”进行审核批准,因为分配的结果必将影响此后人们是否“付出”、如何“付出”的选择,由此,罗尔斯的这一正义原则就变成对“付出”的审核批准,这就相当于说人们在付出劳动和智慧之前,在从事一项创造资源的事业之前,先要经过“最少受惠者”的审核批准,如果真是这样,人类社会将会变成何种状态,是繁荣进步还是逐渐衰落?这不免使人联想起在“劳苦大众翻身作主”的社会里所发生的事情,即把一切发财致富的行为都按“走资本主义道路”加以批判、制止。在欧美发达国家里的人们,就像罗尔斯们那样,很难体会这类情景的深刻含义。

(2)关于“对每个人有利”

罗尔斯说他提出了一种“正义观”,即“公平的正义”,他写道:“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是人们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中接受的,……这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我将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第11页)。可是,当第二个原则把不平等也纳入“人们接受“的范围之时,一个问题出现了:平等状态中的人们为什么会选择不平等?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回答是:因为人们认为这种不平等将”对每个人有利“。

但是首先,处于平等的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又是处于”无知之幕“之后,在这种无知的、平等的状态下,人们的头脑里怎么会出现不平等的景象?难道他们在“原初”之前就有过不平等的经验?而且还有过“不平等对每个人有利”的经验?当然不可能!或者,某个先知对他们灌输了有关不平等的想法?同样不可能!由此可知,原初状态下的人们不可能提出第二个正义原则,这是个无本无源之说。

其次,罗尔斯说不平等之所以被接受,是因为它“对每个人有利“,于是,判断是否正义的标准不再是平等还是不平等,而是“对每个人有利”还是“不对每个人有利“,“对每个人有利”就达到了”全体一致的同意“的状态,这符合罗尔斯的正义观;但是,人世间的所有事实都证明了,”对每个人有利“或者“每个人都满意”的社会是不存在的,仅仅指出一点依据即可对此做出解释:任何社会都存在不平等现象,包括罗尔斯设计的“正义”社会,这就无法避免某些人的不满,这跟资源分配对他们是否有利无关,因为这种不满是针对“不平等”本身而产生的,不平等总是作为一个避不开的现实摆在人们的面前,底层的民众在生活的各个方面经常地感受到不平等的处境,这只有经历过这种处境的人才有这种感受,他们感到自尊心受到伤害,他们感到失落、悲观,深感自己低人一等,他们不可能对社会现实表示满意。罗尔斯深知“不平等不可避免”但仍然要实现他的“平等的全体一致的状态”的理想,于是把把判断是否正义的标准由“平等”转换成“对每个人有利”,以圆他的正义理论,可惜,“对每个人有利”无法实现,这一“转换”帮不了他的忙。

(3)关于“对最少受惠者有利”

或许罗尔斯也知道“对每个人有利”这一标准难以达到,于是接着又说:“尤其是哪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后来,他又把第二原则修改一下:“第二原则可以表述如下: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据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第83页)。修改以后把“对每个人有利”删去了,并且花了些功夫论证“对最少受惠者有利”也就等同于“对每个人有利”,条件是“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可是不管他用什么方法论证,不管用什么“利益的广泛分布“概念还是用什么”链式联系“概念,都是徒劳的,因为他要论证的是”全部“与”部分“的关系,举例说,如果“每一个人(全部)都增加了收入”,那么可以认定“其中一部分人也增加了收入”,这是说得通的;反过来,因为“一部分人增加了收入”所以认定“每个人(全部)都增加了收入”,就说不通了。所以,他说 “当地位最不利者获益时,处于中间状况的人们也将获益”,或者说“改善了较不利者的状况,也就普遍地改善了所有公民的状况“(82页),都无法令人信服。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获益多少一般由市场决定,而使”最少受惠者有利“则是由政府做决定的,当政府做出财富再分配政策的决定时,恐怕市场不一定会与之配合以保证”改善所有公民的状况“。

(4)是“倾斜”还是“平衡”

罗尔斯把平等与不平等放到同一个正义的篮子里,把平等与不平等都看作是正义原则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那么他必定要论述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他是这样处理的,即由平等来限制不平等。他的论述中凸显出一种倾向即把否决权交给最少受惠者,而且强调“那些状况较好的人不应有权否决可为最不利者提供的利益”(81页),他用倾斜的办法来处理二者的关系。

一般来说,不平等反映着社会分化及利益差异,它既是推动发展的动力,也将导致恶性争斗,利益差异的悬殊化会激化社会矛盾而引起社会动荡。平等反映了对不平等导致恶果的抗拒和抵制,反映了对经受不公待遇的弱势群体的关怀,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的激化,但也可能走向偏激而导致恶性竞争,严重侵害他人财产,还将削弱创造、发展的动力。总之,平等与不平等都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有着正负两面的影响,所以,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需要平衡”的问题,而不是“需要倾斜”的问题。如何平衡?这就必须建立良性竞争的秩序,让“左右”双方在平等合作的竞争中,基于对个人利益及社会利益(进步繁荣、安全有序)的考虑而制定法规、政策,沿着时左、时右的路径达到动态平衡。当然,平衡的动态过程也包含着“倾斜”的成分,只是这种“倾斜”不是单向而是双向的。

至于把否决权交给“最少受惠者”这种意图,恐怕在民主政治秩序的环境里难以实现,因为政府在制定有关资源分配的法规政策时,不可能按照少数人的意志做出决定。

(5)关于“福利国家“

有些学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为“福利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当然也可以这么说,但是理论只是竞争的产物和工具,福利国家的出现及其发展并不是理论的产物。一般说来,强势群体(包括富人、强者、雇主、精英、权贵、上流人士等等)在设计策略战术、组织人际网络、拉党结派、领导才干、运用经济手段、掌控信息等方面比较弱势群体而言具有明显的优势,其中有些人受贪婪本性的驱使动用强制、暴力、欺骗等手段去占有尽量多的资源,而弱势群体在竞争中常常为了维持生存而被迫接受苛刻的条件,在这种竞争力相差悬殊的情势下,任何市场都无法自动调节强势与弱势之间利益分配,然而这种情势将导致普遍的不满、社会矛盾日趋激烈,让雄心勃勃者有机会获取大量民众的支持而形成政治竞争中的强大阵营,冲击现有秩序。一种结果是造成武力相争的恶性竞争的局面,另一种结果则是通过政治的、法律的途径调节强弱双方的利益分配,这就是出现“福利国家”的原因。第二种结果是在怎样的条件下实现的呢?恐怕难以归功于“正义观”的推动,首要条件是民主政治体制的环境,其次是左与右双方的竞争按照合作方式进行,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即大多数人在维护社会利益(繁荣进步、安定有序)方面形成共识。

总之,真正推进“福利国家”的动力,来自于参与竞争的各方之间的博弈,取决于参与竞争的人们对资源分配政策的选择,人们总是根据有关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考量对资源的分配政策做出选择,而不是考量是否“正义”。事实是,正当罗尔斯的理论产生影响的时候,哈耶克对“福利国家”的批评开始发挥作用,在里根和撒切尔夫人时代以后,平等的呼声又一浪高于一浪。应该可以相信,只要上述条件保持下去,“福利国家”将沿着时左时右的路径趋于成熟。

罗尔斯想用一套理论、一种观念去构建良好社会,推动良好社会的实现,而不是从现实的竞争环境出发。在社会演变的历史中,观念之所以被认为起着重要作用,并不是它具有“真理”般的权威的作用,而是因为观念、理论是竞争的产物和工具。良好的社会基于现实的、真实的社会,而不是建立于幻想的社会,真实的社会是竞争的社会,到处可见不同的诉求、观点,利益,不同的善恶观、美丑观,真假观,这是人类社会的真实情形,也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的情形,我们必须首先承认参与竞争的各方的平等地位,必须承认各种观点、理论的平等地位,使竞争纳入良性的轨道,把竞争可能带来的祸害降到最低程度,这才是改善社会之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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