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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雪飞扬热点关注——《扬州的拒绝加班判赔案让公众大跌眼镜》(四)

 怡心延年 2021-09-10

(2017)苏1003民初8759号民事判决:被诉人明知出货紧急且脱离岗位,酌定赔付15%的违约损失。上诉人还是不服,继而上诉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才有了(2019)苏10民终1749号判决书。

仔细阅读不难发现,1256、1257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恰当,判决公正。8759号在事实认定上存在立场问题。请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常学红、石纪美系群发公司单位检验科工作人员。2014年5月20日,群发公司与石纪美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2015年6月1日,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


       两份劳动合同均约定,群发公司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依法安排劳动者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上述劳动合同同时约定,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疑问①:2016年5月14日是星期六,下午被上诉人是正常休息,上诉人至今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拒绝加班的证据,那员工存在主观故意吗?

疑问②:公司2016年5月14日星期六加班是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有在公司通知栏里公告吗?这样的关键证言为何没有?

在这份判决书里,我们并没有见到一审判决对关键证据或者对这日的文字叙述,能够强有力的证明员工违反《劳动合同》。

见判决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常学红、石纪美是否应对群发公司因交货延迟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对此,该院认为,常学红、石纪美对上述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结合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加点规定,以及出勤记录表中调休的记录,可以确定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已经同意群发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安排加班加点(当然常学红、石纪美有权要求调休或者由群发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其次,在加班之后进行调休已经通过双方的实际行为确认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而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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