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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出售时的税率问题

 红月亮1926 2021-09-15





问题描述



我们是生产销售饲料的企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现在要出售一个在2014年时购买的散装车(装散装饲料的车),出售对象是同一集团范围内的一个非全资子公司,这个散装车我们当时购买的时候没有抵扣过进项税。想问一下我们现在出售的时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能否自己开票,需不需要找税务局代开票?能否按3%征收率减按2%开票,开票时有什么注意事项,开票项目是什么?




专家回复



一般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时能否适用简易计税,需要根据购入该项固定资产时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区分处理:(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购入该固定资产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自己因为某些原因没有抵扣,则出售时,不能适用简易计税,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一般是13%)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发票,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可按照3%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不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应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开具发票选择税收分类编码的时候,需要按照固定资产对应的税目进行选择。



政策依据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财税〔2014〕57号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财税〔2014〕57号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将“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来源:会计家、中税网、财税书籍等;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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