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业主委员会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

 东东85nuh7gdm8 2021-09-22
文章图片1

【案例链接】官某诉无锡某业主委员会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官某某于2017年12月15日进入某国际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业委会)工作,岗位为前台,月工资4000元。双方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7月2日,某业委会以不服从岗位调动为由,辞退官某某。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之间在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8月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某业委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6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某业委会辩称:其是非营利性组织,根据相关政府的要求和规定,无劳动用工权,不是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无法与官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官某某仅仅与其物管团队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关系调整,应当适用民法调整,请求驳回官某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审判要旨】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依据法律规定成立且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常设机构,其不符合法定用工主体资格,与其雇佣的人员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官某某要求确认与某业委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劳动关系下的权益于法无据。

【律师说法】就业委会用工监管问题而言,会涉及到三个主管部门。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能。其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协助和监督职能。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法条的梳理不难发现,三方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业主委员会用工问题上均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其最核心问题在于业主委员会有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业主委员会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因此劳动行政部门很难依据劳动法对其用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在当前法律框架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委员会用工不规范问题行使指导、协助和监督职能较为合适。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