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6年1月10日,在纽伦堡帝国议会会议上颁布了加盖金印的关于国王选举和选侯权利的帝国法,即1356年的金玺诏书。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查理四世颁布的这道金玺诏书在中世纪历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卢森堡家族的查理四世当选德意志国王之后决心改变这一局面。他要将选举德意志国王的方法规范化、制度化,具体的行动就是颁布这部金玺诏书。诏书规定,德意志国王由七个选候选举得出,获胜者必须至少拥有四票,少数派必须承认选举结果。以前中文材料大多把“选候”翻译为“选帝侯”,这是错误的。因为选候选出来的是“德意志国王”,而不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皇帝还是要教皇加冕的。 确定要七名选候是因为七在中世纪欧洲是一个神秘、吉利的数字,比如一周有七天、七个贤人等。这七名选候中有三个是宗教界人士,分别是美因茨、科隆和特利尔的大主教,这是德意志王国最古老最富裕的教区。另外四个理应是组成德意志的四个部落(民族)的代表:法兰克尼亚公爵、施瓦本公爵、萨克森公爵和巴伐利亚公爵。同时拥有法兰克尼亚和施瓦本两大公爵领的霍亨斯陶芬家族已经灭亡,这两个位置由莱茵行宫伯爵(即帕拉丁伯爵)和勃兰登堡藩候顶替。但是由于维特尔斯巴赫家族同时拥有这两个头衔(由两个支系分别持有),查理四世宣布维特斯巴赫家族两个支系轮流担任选候,共享一个名额,而波希米亚国王上升一级成为第七个选候。需要指出的是,波西米亚人不是德意志民族,本来没有资格选举德意志国王,但由于查理四世本人就同时担任波希米亚国王,硬是抢到一个选候的位置。他的这个算盘打得可是叮当直响。另外要注意的是,属于哈布斯堡家族的奥地利公爵并没有选举权。 金玺诏书同时规定,选举国王的地点为法兰克尼亚首府法兰克福,继位在亚琛,美因茨大主教为召集人。四个世俗贵族各有身份,波西米亚国王司酒(侍从)、莱茵行宫伯爵冢宰(负责膳食)、萨克森公爵为马房主管(大元帅)、勃兰登堡藩候为管家(御前大臣)。 金玺诏书颁发之后终结了选举德意志国王的争议,直到三十年战争爆发,再也没有同时出现两位或两位以上“国王”的情况发生了。但德意志诸侯的权力也由此进一步加强,加速了神圣罗马帝国衰败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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