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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性骚扰中的常见抗辩理由篇

 劳动法专业律师 2021-09-24

本期继续职场性骚扰专题,推送的是职场性骚扰中的骚扰者在法庭中的常见抗辩理由。

本期目录索引

一、员工认可聊天记录中有大量的言语不当行为,但主张的恋爱关系与举报信相悖,不予采信

二、不采信职工将拥抱行为解释为“不慎”

一、员工认可聊天记录中有大量的言语不当行为,但主张的恋爱关系与举报信相悖,不予采信

2018年7月31日,罢霸公司向楠楠送达《员工辞退通知书》,内容为:“鉴于您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本公司收到离职女员工实名举报和相关证据,本公司认为您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有鉴于此,本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与您进行了当面沟通并当场作出辞退决定。本公司将于辞退决定作出后的第一个发薪日将2018年7月应发工资(截止至2018年7月18日)支付至您的工资账户,并将为您缴纳社保、公积金至2018年7月31日。另鉴于您在接到本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当场作出的辞退决定后,在钉钉群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全部佣金及员工激励股权,本公司因此不再向您支付与佣金或员工激励股权有关的任何款项。请您于2018年8月10日前到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并于该日前按照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全部的工作交接手续”。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罢霸公司及M公司提交了:贝贝的举报信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工作期间对本人进行口头及肢体骚扰,给本人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作为个体,在交流过程中未尊重本人意愿和意志,长期让本人觉得人格遭受极大侮辱。在此人已有女朋友且订婚,我有稳定男朋友的情况下,仍对本人进行骚扰,实为道德缺憾。简要择取微信及钉钉聊天记录如下,切勿外传:自11月底加入医疗组以来,此人偶尔对我有拉手、拍背或者将头靠在我肩上等举动。当时我未视其严重性,口头进行劝告,无果。2018年1月14日-1月18日三亚团建,期间让我去他房间,对我表白(有录音),我以以下两个理由进行了婉拒:1.我有男朋友2.不希望在工作场合发展除同事之外关系并影响正常工作。此后又多次要求我去他房间,并对我进行强抱、强吻等手段,多次拒绝,劝告无果。回京之后,我再次试图用言语劝解,试图理解、体谅他的动因,并希望他能够尊重我的决定和意见,不暴力强迫我进行越矩的行为,多次劝告无果。工作期间,多次在公司要求我告知所在会议室,并在会议室中强迫我进行身体接触,如强抱、强吻、强摸”。楠楠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其与贝贝是自由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不存在强迫的行为

2018年7月31日,罢霸公司向楠楠送达《员工辞退通知书》,以楠楠被员工投诉性骚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罢霸公司及M公司提交的案外人贝贝的举报信及微信聊天记录,楠楠认可真实性。根据举报信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确实存在案外人贝贝举报楠楠性骚扰的情况,微信聊天记录亦显示有楠楠大量的言语不当行为。楠楠主张与贝贝系正常恋爱关系,不属于性骚扰,但根据举报信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与楠楠主张不一致,本院对楠楠的主张不予采信。楠楠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罢霸公司解除与楠楠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本院对楠楠关于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9)京0105民初36878号】

二、不采信职工将拥抱行为解释为“不慎”

罢霸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解除与楠楠的劳动关系,并出具解除通知书载明解除理由是楠楠于10月26日晚夜班时对公司女同事进行骚扰、经查他对其他女同事有不雅举动,造成不好的影响,导致女同事不敢上夜班的恶果;楠楠不认可罢霸公司的解除理由,罢霸公司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义务。楠楠保管的员工手册与罢霸公司仲裁时提交的员工手册中关于解除条件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罢霸公司将解除条件中原“犯有其他过失,如厂内打架、偷窃者等情节特别严重者”的规定,修改为“犯有其他过失,如厂内打架、偷窃者、性骚扰等刑事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者”,上述修改系罢霸公司对“其他过失”的具体情节的补充描述,本质上仍然是员工犯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过失”时,罢霸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楠楠保管有罢霸公司的员工手册,楠楠应当清楚知晓相应的规定并遵守,罢霸公司有权依此规定对楠楠进行日常管理。根据该员工手册的规定,劳动者犯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过失,罢霸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仲裁时出庭的M1M2M3的陈述,可以证实1027日晚,楠楠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对女同事M1有不雅、不当的举动,已经超出同事之间正常交往的尺度,且事后楠楠仍然不以为然、未主动道歉,请求当事人原谅。楠楠在仲裁庭审时及本案诉讼中,均辩解当天是与同事之间的玩笑、打闹、只是不慎拉了M1,但是根据楠楠仲裁申请书上的描述,楠楠承认1027日对M1有拥抱的行为、且事后曾向M1道歉、请求原谅,楠楠在仲裁申请书上即对自己行为辩解的第一时间未对当时的拥抱行为解释为不慎,原审法院对楠楠辩称当时只是不慎拉了一下的意见不予采信男女同事之间的交往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不得超出正常交往的尺度,而楠楠1027日晚上故意对女同事M1的不雅、不当行为,已经违背公序良俗,应当予以制止和惩治,且事后楠楠对此轻描淡写、并未有深刻的认识和反省,楠楠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符合罢霸公司员工手册中犯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过失的情形,罢霸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在征求工会的意见后解除与楠楠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之处,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楠楠要求罢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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