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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中有关合同的规定

 昵称64574355 2021-09-25

民法典总则中有关合同的规定

有关合同的规定除合同编外,还有大量的规定散落在民法典中,其中有关合同的基础规定或者说原则规定,授权规定等在民法典总则中就有不少,在学习合同法时,不得不加以关注。

一、民法典总则中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均适用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终止,如民法典总则中规定的平等、自愿、诚信、公平、守法、环保原则以及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从逻辑上讲,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当然适用于民法各编。

二、民法典总则中对自然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有重要影响。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一方是自然人的,必须对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甄别、确认,以免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这里又多了一个环节,即确定此法定代理人系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三、民法典总则中对法人、非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规定也会对合同的签订产生影响。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无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授权对合同的有效性会产生重要影响。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还是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对债务的清偿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四、合同的效力或者说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来自民法典总则的规定。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可以证明合同非依法成立,否则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五、合同自由原则来自民法典总则的规定。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民事主体有签订合同的自由,也有不签订合同的自由,有签订这种合同的自由,也有签订那种合同的自由。相反,一些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却不得歧视性的拒绝提供服务,这看起来似乎违反了合同自由的原则,但实际上更好地平衡了不同主体实际地位“不平等“的差距。

六、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自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中签订合同是民事主体最主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签订合同就是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表现为合同谈判过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和承诺等。

七、合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均由民法总则规定。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是合同有效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合同大厦将倾。

合同无效的情形也由民法总则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另外,总则中还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以及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对于因重大误解、欺诈行为、胁迫行为签订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等,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八、民法总则中还对债权的行使期限作出了诉讼时效的规定。权利人应及时行使权利,以免丧失胜诉权。对债务人而言,诉讼时效经过简直就是法律送来的大礼,但你必须向法官提出来,你不提,法官是不会帮你提的。不是法官不待见你,法律就这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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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团队:陈慧律师

       擅长公司法,合同法,专注企业治理,股权纠纷,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纠纷。知名基金公司十多年的股权投资法律顾问经验,对投资流程,尽职调查,投资协议,投后管理等非常有经验,先后参与项目投资百余家、项目退出近二十家、成功上市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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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多次赴英国、德国、法国、瑞士、荷兰、丹麦、挪威、瑞典、斯洛文尼亚、阿联酋、印度、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进行商务、法务谈判、仲裁、并购及参观学习.

Experince of commerical, legal negotiation, acquisition and mergers, arbitration, training in England, Germany, Switzerland, Holland, Denmark, Norway, Sweden, Slovenia, Dubai, India, Japan, South Korea, USA, Canada etc. 
曾从事会计、审计、翻译、国际贸易、物流、管理等行业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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