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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惹官司:说一说林俊杰起诉B站及UP主背后的那些事儿

 万益说法 2021-09-26


9月23日,据澎湃新闻记者报道,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原告林俊杰诉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肖某肖像权纠纷一案。林俊杰的主要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披露被告肖某在哔哩哔哩网站上经营的UP主账号“瓜瓜Mars”发布的涉案视频播放量、点赞量、分享量、评论提交量以及涉案视频获得收益等必要数据信息;二、判令被告肖某在哔哩哔哩网站上经营的UP主账号“瓜瓜Mars”的主页以及《人民法院报》上就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及姓名进行商业宣传一事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肖某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000元,以上共计275000元。

具体新闻内容详见《肖像被用于AI换脸视频,林俊杰起诉B站及其UP主并索赔》。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625701)

图片来源:笔者通过天眼查检索、核验


经过检索确认以上诉请属实,笔者认为这无疑再度将制作恶搞、鬼畜视频并在网络平台发布的行为推上风口浪尖。与以往的鬼畜、二创视频引起人格权侵权纠纷不同的是,本案的 B站UP主采用了AI换脸技术进行创作。所谓的AI换脸,是将动态视频中的人脸替换成其他人的人脸,在AI技术的加持之下,替换上的人脸表情神态与原视频十分相近,甚至肉眼难以辨别。这种技术的出现,一方面丰富了视频创作者的素材,但同时涉及到他人肖像的使用无疑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一、B站用户“瓜瓜Mars”的行为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摄影:流 星

其实,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已经注意到了这些新的技术和现象出现对我们生活的影响。按照《民法典》实施前的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使用肖像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而在今年施行的《民法典》关于肖像权保护的条款中,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因此现在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这一条提到的“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便是对AI换脸技术的预判与界定。肖像权作为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格权利,无论公民具有何种身份,从事何种行业,其肖像权本就应该受到最基本的保护与尊重。该B站用户未经林俊杰的同意,擅自将其肖像通过换脸的方式嫁接到某恶搞视频上并发布,该行为显然侵害了林俊杰的肖像权,该B站用户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基于此,作为人格权之一的肖像权遭受侵害,林俊杰就该侵权行为向侵权人提出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该规定。

二、本案是否会涉及肖像权侵权的豁免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肯定有读者会出现疑惑,那是否《民法典》实施之后就再也不能制作表情包和做鬼畜视频?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明确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但在该案中,该名up主未经林俊杰同意制作其AI换脸视频公开发布到视频平台中,在经平台方通知其删除视频后仍未删除,既不属于上述五种肖像权使用豁免的情况,更显示其制作换脸视频时居心叵测。

笔者认为,在闲暇之余利用先进软件技术制作搞怪的视频并进行分享本无可厚非,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各民事主体之间依然有着明确的权利边界。人们固然有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分享快乐的自由,却也不能将自己的快乐凌驾于他人的合法权利之上,或是充当自己吸引眼球甚至营利的“垫脚石”。

三、既然是B站用户的个人侵权行为,那为何林俊杰仍要起诉B站呢?平台方应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侵权纠纷往往具有一定匿名性,网络用户在实施侵权行为后,受害人通常因无法知晓侵权人的个人信息从而导致维权困难。平台方作为掌握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承担对个人信息保密义务的同时,也应尽到对利用平台侵权行为起到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并提示相关网络用户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据此,被侵权人为主张其合法权利,有权通过诉讼程序获取该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

同时,平台方对于利用网络服务侵权问题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进一步加强审核监管,甚至可以要求用户在上传视频的同时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文件,或者在接到权利人告知的侵权通知后,及时进行核查并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哔哩哔哩弹幕网用户使用协议》中的4.2.14明确载明,并通过加粗的方式进行提醒,“如用户提供的上传内容含有以上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信息或者内容的,由用户直接承担以上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如因此给哔哩哔哩造成不利后果的,用户应负责消除影响,并且赔偿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假设B站在本次案件中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其在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后获得了代位求偿权,也能够向实际侵权人即该用户进行索赔。

以上是哔哩哔哩网站截图:种类繁多的恶搞视频

四、林俊杰起诉up主赔偿27万多元,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肖像权等人格权侵权案件中如何证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素来存在不小的难度,司法实践认为,被侵权人的影响力是判断经济损失的重要因素。在胡彦斌与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明确,在认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时,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其肖像已经含有一定商业价值,赔偿数额综合考虑了被侵权人的知名度与对侵权人带来的实际利益、使用被侵权人姓名和肖像的时间长短、对被侵权人造成的影响范围、其行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并以据此认定经济损失,最终判决汉华易美公司赔偿胡彦斌经济损失20万元。由此来看,林俊杰请求判令被告肖某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7.5万元在合理区间内,该诉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仍要结合该案相关证据材料认定。



现如今,观看有趣且适度的恶搞视频早已成为广大网友工作之余排解压力的娱乐方式之一,公众人物的容貌形象被作为恶搞视频素材的情况也已屡见不鲜,虽有相当部分公众人物对此持开放的态度,但并不意味着制作使用公众人物形象的恶搞视频并上传属于合法行为。因此,对于针对本人带有明显主观恶意的恶搞视频,不论是公众人物还是屏幕前的大家,都应当及时积极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特别声明:本文仅用于学术探讨,事实部分引用自其它媒体报道,最终以相关机关调查确认为准。


END

作者简介


王露华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实习律师,钻研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合同纠纷、公司治理、知识产权。


林琪玮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实习律师,钻研领域:合同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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