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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换掉我的“脸”——AI换脸恐侵犯他人肖像权

 轻松悦分享 2023-11-06 发布于广东

近日,人民日报发布了一篇报道,有关“AI换脸”引发的肖像权纠纷。 

原告林某是某短视频平台网红,在平台上曾发布过一段自己的古装古风视频。某天林某意外发现自己的该视频被用于被告南京某公司运营的一款“AI视频换脸”微信小程序中。小程序付费会员可将该视频中林某的脸换掉,除此之外其他内容均和原视频相同。林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现如今,不管是个人娱乐性质的恶搞,还是商业性的营销,这类操作比比皆是。通过PS技术、AI换脸技术等替换面部特征的方式剪辑一些网络流传甚广的图片或者短视频片段,以达到娱乐大众目的或者用作商业营销。 

今天我们就从法律角度来讨论一下“AI”的娱乐性与侵权性的边界问题。 

最初,《民法通则》中规定侵权人必须具备营利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才构成肖像权侵权;后来,《民法总则》删除了“具备营利目的”的要素,扩大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之后,《民法典》进一步具体细化了公民肖像权的侵权方式。可见,我国法律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越来越完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性责任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

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为

一是以 “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认定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则以“情节严重”为认定标准。情节轻微,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对肖像权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是新的传播技术和传播媒介的出现,使传统的权利界定标准(法律),面临新的挑战。这要求相关法律的修订,必须与时俱进,及时回应新的变化。 

当然,AI换脸、PS恶搞已成为网络时代的亚文化,彻底杜绝并无必要且难度很大。技术其实是中立的,其“后果”关键看使用者的态度。在法律上明确“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不是打压新技术应用,而应该是研究技术开发的同时制定技术的开发、使用的合规制度。 

本文中的案例,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比原告发布的短视频素材,结合'AI换脸’视频中未被修改的装饰装束、肢体动作及场景细节等要素,可以识别出视频中身体形象所对应的主体是原告,故原告对该身体形象享有肖像权。”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AI换脸”作为一种深度合成技术,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新奇体验,同时也打破了“人脸即真实”的传统认知。肖像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须具有充分指向性。对于“AI换脸”技术,即便换脸过后的新图像高度逼真、画面流畅,但如果一般公众结合未被修改的场景细节、装饰装扮、肢体动作等能够将该身体形象与特定主体建立起对应关系,则该身体形象可作为肖像权的客体,受肖像权保护。因此,大家不必担忧高新技术不受法律规制、亦或是人脸被改变缺乏证据,如你也遇到了相似情况,可以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深圳优秀女律师

最高院第一巡回庭优秀志愿律师

深圳优秀才艺律师、体坛风云人物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深圳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律师权益保障志愿团团员

热爱游泳,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作为第一名女子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游泳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每天一分享  做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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