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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主体如何确定

 thw8080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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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4日,H省人民政府收到李某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6月17日,H省人民政府向该省自然资源厅转送李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告知根据该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委托H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通知等规定,将省政府于6月4日收到李某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件进行转办处理,并要求按期答复。6月24日,H省自然资源厅向李某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6月26日向李某邮寄该告知书,李某于6月28日签收。2019年8月,李某向自然资源部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该告知书表示不服。请问应当以谁作为本例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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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主体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4〕67号)中“申请人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法做出答复。你们2011年商省法制办、省高院等单位确定的答复方式,即省政府办公厅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由省原国土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予以答复,法律上可视为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省原国土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并将这一委托行为告知申请人。这一处理方式并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只是其法律后果依然由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的规定,H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受H省人民政府委托作出的,且是以H省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由该行政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依然由H省政府承担。同时,参照《行政诉讼法》第2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H省人民政府委托下级部门做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以H省人民政府为被告。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的规定,本例中,李某对H省自然资源厅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H省自然资源厅受H省人民政府委托做出的,实质上是对H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因此李某请求撤销该告知书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复议机关驳回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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