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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与规制

 律师戈哥 2021-09-28
上海松江法院 2019-03-28

现如今,囿于劳务者自身安全保护意识不足、雇主安全监管和保障缺位、劳务用工市场部分领域规范欠完善等因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日益频发。

本文以松江法院2015年至2017年审结的204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为研究样本,总结分析类案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剖析审理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希望能为类案审理以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减量化提供有益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

2015年至2017年,松江法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收结数整体呈逐年上升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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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主体多元,且多为诉讼过程中追加

涉案劳务普遍涉及承揽、帮工、发包、分包、转包等情形,承担责任的主体除雇主外,还涵盖了定作人、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等。原告起诉时一般仅向雇主、发包人主张,案件审理中,经法院释明原告申请或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往往追加其它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共同参加诉讼。

(三)结案以判决方式为主,调撤结合

此类案件由于涉及多个被告,调解难度较大,故以判决居多,调撤率低于民商事案件平均调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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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鉴定普遍,部分存在再次鉴定情形

在审结的204案中,司法鉴定启动率高,有一部分案件被告对诉前原告单方申请鉴定机构有异议,并申请法庭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五)上诉数量增多,且上诉理由复杂化

2015年-2017年上诉案件数量增多,上诉理由多为对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法律关系、具体赔偿费用项目认定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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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主要特征

(一)受害人以中西部地区来沪务工的青壮年居多 

在审结的204起案件中,受害人中有58人系上海户籍,且多为退休返聘人员;146人为外地来沪务工人员,其中东部地区有35人,中部地区有74人,西部地区有37人。

(二)被告多承担主要责任,且赔偿主体多样

在判决结案的112件案件中,超过九成的案件判令被告承担责任,被告败诉率较高。就责任承担主体身份而言,以雇主居多,其次为发包人、转包人、分包人,在少量案件中还判令定做人、收益人承担责任。

(三)涉案行业分布和事故发生原因较为集中  

经梳理,这些纠纷的涉案劳务市场主要分布于建筑工程、家政及物业服务、加工制造、装修装潢、仓储物流等行业。

事故发生原因主要有:

 一是 受害人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缺乏安全保护意识不规范作业,如高空作业未佩戴安全帽、未遵照操作规范违规使用机器设备等;

 二是 雇主未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和设备,如未及时更新老化的生产设备导致故障发生、明知条件恶劣仍心存侥幸指示工人继续工作;

 三是 发包人或定作人未尽资质审查义务,如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及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加大事故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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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理重点及难点

(一)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大量劳务活动系亲友间相互介绍,且是临时性,导致劳务关系认定困难,在个案中还可能同时交织着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承包合同关系、帮工关系等多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二)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部分案件中,存在提供劳务者另接私活或同一时间兼职几份劳务的情形,如建筑工程行业中存在劳务层层转包,部分受害人仅知道跟着组长和工友干活,而不知道自己受谁雇佣、由谁指派工作和发放工资,存在实际雇主识别难问题。

(三)因果关系难以确定

部分案件原告虽与被告存在劳务关系,但原告受伤的劳务活动却并非受被告指派和安排。此外,对于并发事件、被害人自身体质因素、持续性事件对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参与度问题,也存在认定的难题。

(四)城乡赔偿标准适用仍存较大争议

审理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就城镇与农村标准的适用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针对该适用标准提起的上诉比例也偏重。

(五)涉刑事后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处理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和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侵权案件中被告已受到刑事处罚的,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应赔偿的仅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故在审理涉刑事的类案纠纷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项目暂时不予处理,但保留原告对该项诉讼请求的诉权,故对于后续如何处理及何时处理,均留有很大的空白,为最大程度保护劳务者的合法权益,亟需出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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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策及建议

(一)案件审理层面的建议

1、认定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宽松”化,并逐步实现统一适用 

在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问题上宜采用“宽松”化审查标准。对于部分省市初步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登记户别性质为居民户口的情形应明确居民户口即可直接适用城镇标准。

2、加强法庭调查和释明引导,厘清法律关系,统一司法尺度 

◆ 首先在事实认定方面,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实际需要向律师开具调查令或依职权向安监、工商、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调取第一手笔录资料,尽力还原事实真相,审慎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其次,审理中需要加强法庭释明和引导,以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建议细化有关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规范意见。加强内部合议庭的案件讨论学习。

3、联动调解,强化法律宣传,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功能

◆ 应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院与安监、住建、工商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多方力量的沟通交流,并联合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共同开展调解工作。

◆ 应适当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畅通立案审判执行绿色通道,实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保障受害者及时获赔。

◆ 要积极开展审判延伸工作,举办法官送法进社区、进厂区等普法巡讲活动,提高劳务者的安全规范意识,以及增强用工方的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降低事故的发生。

(二)社会治理层面的建议

1、居委会、街道、派出所、劳动监察等基层管理部门要强化对流动人口及务工人员的登记备案和核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登记备案和居住证明制度。

2、对于用工单位而言,要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完备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机制,确保施工安全。同时鼓励用工单位为劳务者缴纳人身意外险。

3、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要严格资质审查,完善市场准入,制订负面清单,对用工过程中出现多次用工事故的个人或单位淘汰出用工市场。 

作者:万小兰

图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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