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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货,能缓刑吗?实证探讨假冒注册商标罪之缓刑问题

 知产刑辩律师 2021-09-30

作者:何国铭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缓刑 刑事辩护 律师

“家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抓,涉案数额350万,能缓刑吗?”“您好!何律师,我非法经营数额69万,现被取保候审,能缓刑吗?”笔者经常会接到一些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关于缓刑的法律咨询。那么,那些案件有可能被宣告缓刑,达到那些条件才有可能适用缓刑呢?

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当被追诉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假定被追诉人假冒了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的规定,当被追诉人“情节特别严重”,其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我国对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仅当被追诉人可能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能宣告缓刑。依照这样的规定,当非法经营数额达即几十万、几百万的案件,被追诉人被宣告缓刑的机会是非常渺茫,事实真的如此吗?

为此,我们挑选出以下十五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并对被追诉人被宣告缓刑的理由进行剖析。

案例一:涉案非法经营数额不大,被追诉人具有自首情节

案号:(2021)苏08刑初3号

裁判要点:陈某、李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4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犯罪情节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判决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二:主动赔偿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

案号:(2020)苏03刑初120号

裁判要点:魏某、潘某、郑某预谋共同出资购买原材料、加工设备,并雇佣工人,在一处出租房内生产带有假冒“MI”注册商标标识的小米品牌背包。后通过三家拼多多店铺及一家淘宝店铺进行线上销售,并在线下向被告人李某等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40余万元。

鉴于魏某、潘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赔偿赔偿商标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三: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处于哺乳期

案号:(2020)粤03刑终1935号

裁判要点:孙某甲、陈某、许某等人假冒“HUAWEI”“honor”及“360”注册商标的手机,非法经营数额达10310316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孙某是组织者和负责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邱某、许某、张某受雇为孙某拆装、翻新、擦拭、包装假冒的手机产品,许某为孙某的假冒他人商标手机提供配件及包装盒,该五人均起辅助作用,均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许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予从轻处罚。且许某处于哺乳期,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案例四: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且已怀孕

案号:(2020)苏08刑初29号

裁判要点:张某在未取得MO&Co商标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假冒MO&Co品牌服饰,并在其淘宝网店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9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76000元,且已怀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案例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预交罚金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案号:(2020)鄂13刑初5号之二

裁判要点:范某江未经注册商标“黄鹤楼”和“白某边”所有人的许可,生产销售假冒“黄鹤楼”和“白某边”两种注册商标的白酒,非法经营数额191112元,情节特别严重;范某兵明知范某江实施犯罪,还帮助其运送货物并收取部分钱款,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范某兵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退缴赃款48000元,又预交罚金20000元,本院综合考虑其所具有的自首、从犯的量刑情节和该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案例六:被追诉人间具有亲属关系,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基于人道主义,对一方适用缓刑

案号:(2020)粤06刑终916号

裁判要点:程某与杨某假冒“劳力士”、“浪琴”等手表,涉案总价值948000元。基于程某、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程某、杨某为夫妻关系,基于司法人道主义考虑,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七: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缴纳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

案号:(2020)豫01刑初2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兵、李某霞、李某蝶收购茅台酒瓶盖、标识、防伪等假冒包装材料、购买低档酒的工具,在租赁的房屋内加工制作假冒茅台白酒。经鉴定,已销售假冒茅台酒金额为2734970元。经统计,现场查扣未销售的白酒价值256455元。涉案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991425元。

基于李某蝶系从犯,当庭认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故可对被告人李某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八: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取被害人谅解

案号:(2020)苏03刑初33号

裁判要旨:彭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带有“THERMOS”注册商标的杯体、包装盒、标签、吊牌、说明书等配件,雇佣李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包装后销售给胡放(另案处理)、邓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人民币220万余元。该案考虑到彭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后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赔偿了100万元,获得了被告人的谅解。故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例九: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

案号:(2020)苏03刑初22号

裁判要点:李某图、揭某、李某立、何某生产假冒嘉实多、长城、壳牌等注册商标的知名品牌润滑油、油品向外销售,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工厂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嘉实多”“长城”“壳牌”等注册商标的知名品牌润滑油、油品,价值4万余元。李某等人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3万元

基于李某立认罪认罚,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应当减轻处罚。故对李某立、何某适用缓刑。

案例十:数额刚超过情节严重的认定,被追诉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

案号:(2020)苏03刑初77号

裁判要旨:钱某、崔某在某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仓库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江苏某士电池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其购进的白板蓄电池上使用“*”注册商标,并共计2600块,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09200元。之后,又未经广州某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其购进的蓄电池上使用“JAPATOYO”注册商标,共计152块,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17560元。钱某、崔某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26760元

此案中,基于钱某、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十一:涉案金额刚超过情节严重的认定,且被追诉人具有自首情节

案号:(2020)苏07刑初17号

裁判要旨:陈某非法生产假冒的“舒肤佳”“奥妙”商标的肥皂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17588元。鉴于陈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具有悔罪表现,故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案例十二:主动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取被害人谅解

案号:(2019)内03刑初2号

裁判要点:江某假冒广东某环保设备公司的直饮水机99台,涉案非法经营数额为888320元。鉴于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征得广东顺德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谅解,系初犯、偶犯,故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6320元。

案例十三:被追诉人系涉案单位的主管人员,具有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的,且涉案单位系从犯

案号:(2018)苏09刑初55号

裁判要点:陈某与被告单位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母线冒充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的母线进行销售,涉案非法经营数额为717118.44元,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起帮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被告人孙某作为被告单位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认定孙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十四:被追诉人主动退赔及预交罚金

案号:(2021)苏刑终57号

裁判要点:丁某大量生产假冒“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洋河蓝色经典”“国缘”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的白酒,非法经营数额达348640元。依法认定丁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出赃款177350元,并积极预缴罚金,为此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案例十五: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且具有自首、立功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

案号:(2020)川刑终138号

裁判要点:廖某、冯某、黄某、周某、林某等人在未经“金路”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原金路牌树脂粉拆包,加入碳酸钙等物质,用原金路包装袋或仿冒的金路包装袋再封装,假冒正品金路树脂粉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771万余元,五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黄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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