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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及退出方式

 行者无疆8c3m05 2021-10-05

之前一篇文章我们已经讨论过担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有的老板就想,既然有风险,那么我请一个人过来挂名当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就没事了?有的人抵不住亲戚朋友的请求,无偿或以极低的报酬担任了他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又有什么隐患?本文将对“挂名(名义)”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及退出方式进行探讨。

案例:(2021)湘011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目录

1.案情回顾
2.法院观点
3.律师提示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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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注册登记,登记股东为傅M与杨某,杨某为法定代表人。2015年4月9日,Y公司股东变更为某新能源公司、傅M、高某等,同时法定代表人由杨某变更为傅M

2017年6月19日,傅B与傅M、Y公司签订《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约定傅M系公司实际上的法定代表人,傅M委托傅B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签订后,傅B于2017年8月9日变更登记为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后因Y公司涉及一系列诉讼纠纷,傅B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多个法院列为限高人员。傅B与傅M、Y公司协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果,遂于2021年4月1日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并请求将Y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傅M。

法院观点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参与公司管理与经营。

本案中,傅B虽登记为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系基于傅B与Y公司、傅M签订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的约定,从《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的约定内容可知,傅B仅为Y公司的名义法定代表人。

傅B既不是Y公司的股东,且自2019年10月后已不在Y公司担任任何岗位职务,并已不参与Y公司的经营管理,傅B已不具备成为Y公司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如由傅B继续担任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则对傅B有失公允,也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故傅B要求Y公司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法院予以支持。

但傅B主张要求将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变更登记为傅M的诉讼请求,由于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属于Y公司的内部治理事项,目前该公司尚未就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形成决议,故对傅B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傅M为Y公司的股东,亦在《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上签字,但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主体为Y公司,故傅B要求傅M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傅B与Y公司、傅M签订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约定由傅B挂名担任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本意,该协议自始无效,故傅B要求解除与Y公司、傅M签订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期间,法院庭审释明,傅B明确诉讼请求中“将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傅M”实质为要求涤除傅B作为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

最后,法院判决Y公司应就涤除傅B作为Y公司法定代表人事项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提示

“挂名”法定代表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对法定代表人存在的法律风险有过具体探讨。
前文回顾:一文看明白“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在本案中,挂名法定代表人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公司涉及多起诉讼,自己不但成了被告,还被法院“限高”,以至于生活中麻烦不断。
在协商过程中,公司虽然说全力配合变更登记,但是却没有人愿意接手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很可能已经经营困难),于是双方陷入了两难,不得不请求法院解决。
在实践中,除了双方签订协议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还有一些情形,如法定代表人已经实际变更,但是在市场监管部门却没有及时变更登记,也有的是身份证被冒用于注册公司成为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公司用“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对外的代表,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不管是不是挂名,其法律后果都由公司承受。
如果公司找的法定代表人不靠谱,其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签订了不利于公司的合同或者提供担保,日后公司虽然可以利用章程、协议等向其索赔,但是相关个人很可能无法赔偿到位,甚至有的损失是无法衡量,如此将给公司的发展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

公司与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关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身份,并不是一个独立职务,公司可以聘请经理,但是一般没有单独聘请法定代表人之说。若一个人仅仅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参与公司的实际工作,公司也不为其缴纳社保,那么,“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双方都不能以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来约束对方。
上述案例中,“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实际”法定代表人签订有《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傅M“委托”傅B为法定代表人,从协议的文字表述以及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来看,该挂名协议确定的是委托关系。
关于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看法并不一致。有的法院认为挂名协议系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委托合同(如(2020)苏05民终8529号判决);而有的法院则认为挂名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本意,属于无效合同(如本文案例)。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挂名还是非挂名,也不管挂名委托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都是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内部的事情,其对外没有约束力,法定代表人都无权直接依据协议的相关条款主张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或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注意事项

通过检索挂名或名义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案例,发现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的缘由,大多是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后,法定代表人被“限高”,或者是涉及索赔。之所以有人愿意冒险去当“挂名”法定代表人,有可能是因为亲戚朋友请求帮忙,也有的可能是为了获得相应的“挂名费”,还有的可能是领导的要求(如有的司机、保洁员都成了法定代表人)。不管是什么情形,在我们接到挂名的请求时,都要慎重考虑是否接受。

若实在无法推脱而担任了法定代表人,有几点需要注意:

(1)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类似《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对委托挂名事实和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其中要注明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2)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参加公司相关会议,不签署公司文件等与公司经营有实际联系的行为;

(3)将公司管理权(经理、董事长职务及法定代表人)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等法定程序,授权给他人行使;

(4)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免责条款;

(5)随时关注公司经营动态,如果发现公司恶性运行等异常情形,就应当尽早退出公司,规避风险。

“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退出公司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即将被《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取代),若要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进行变更登记,如果公司不配合,那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挂名人要抽身,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然而通过查阅案例,虽有不少法院支持变更登记,但不支持变更登记的也大量存在(如(2020)京0105民初36546号判决、(2020)京01民终7127号判决、(2021)新23民终924号判决),所以,挂名有风险,登记要谨慎,到时不是你想退就能退。

根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登记事项进行变更时,需要公司提交免职、任职等文件进行配合,那么,法定代表人退出公司最好的办法就是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就达成退出协议,公司配合做好变更登记手续。在公司正常经营时,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不大,然而当公司出现异常情况时,公司配合度就比较低,原因可能是公司名存实亡,或者无法选出以及无人愿意接任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登记的必要事项,没有下一任法定代表人,没有相关手续文件,登记机关不会给与办理。

那么,在公司不配合的情形下,该如何退出公司?有以下几点可以考虑:

1.解除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合同关系

委托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不管之前有无书面协议,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委托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自一方的解除合同意思到达对方时即被解除。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采取发送解除通知函的形式进行解除,并且要保留发函的相关证据。

因为挂名协议本身可能存在效力等问题,还有公司不配合(可能拒收函件、也可能收到了置之不理),法定代表人只发解除的通知函是不够的,若公司章程或挂名协议有法定代表人的相关退出约定,法定代表人可向公司发出《辞职通知》或公告《辞职声明》。

2.向公司发函要求变更或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法定代表人可以将变更或涤除登记的要求通知公司,可以是发律师函,也可以是自己发通知。其作用一方面是看还有无协商解决的可能,另一方面是留存相关证据备用。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可以变更或涤除,其区别是看有无明确的下一任法定代表人,如果没有,则是涤除登记。

3.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

若与公司协商无果,发函也无作用,那么法定代表人要退出公司的救济途径,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协助办理变更或者涤除相关登记信息。提起诉讼时,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也可以同时将签订挂名协议的实际控制人列为被告。

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对于自己只是在公司挂名要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自身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作为证据的,有公司章程、挂名协议,在其他公司任职、参加社保的证明,相关证人等,如果公司没有相反的证据,那么基本可证明挂名的事实。法院可能会认为法定代表人没有实际经营管理公司,已经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与基础,继续担任则违背了立法本意,也对公司发展不利,若挂名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对其也不公平,据此,法院会支持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

当然,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特点,我们在查阅案例时,看到很多变更登记纠纷的案件进入了二审,而各个法院也判法不一。如果法院不支持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或涤除登记,那么当事人将陷入无法退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尴尬境地,从而成为一个长久的麻烦。

总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如果没有十分的必要,建议不要挂名担任其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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