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非政府采购行为亟待规范

 心态归零 2021-10-09
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制定出台相关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随着各单位的重视程度和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力度的加大,政府采购行为不断规范。但随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不断提高,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货物和服务的非政府采购行为规模和金额不断扩大,风险隐患增加,极易形成“自由”采购、“随意”采购。部分单位非政府采购行为存在不规范问题,如:采购制度不健全,采购随意性大、口径不一致,三方询价执行标准不统一,询价企业为关联公司等问题,未能切实发挥询价比价作用,降低采购价格,节约财政资金,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形象。

一是未建立健全规范性制度文件。主管部门对采购单位的采购管理侧重于政府采购范围。青岛市、我区每年都发布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文件,对政府采购行为作出详细规定,有明确的操作流程,但对非政府采购行为无明确的制度规范。

二是采购单位重视不足。目前各采购单位普遍制定了“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办法,但对“三重一大”标准以下的采购行为,未制定采购管理办法。部分单位虽制定相关办法但未立足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导致非政府采购行为变成了自由采购,随意性较大,基本为“定点采购”或“定向采购”,即使询价比价,也是让已确定的供应商找几家公司陪同报价,走过场。

三是监督管理存在盲区。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采购金额相对较小,业务分散,监督检查力度不足,一定程度上使得非政府采购行为成为监管盲区。

对此,建议:

一是出台规范非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非政府采购行为的指导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定出台非政府采购行为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采购人的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良性发展。

二是各采购单位要完善内部管理。各单位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明确内部牵头和实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牵头部门与项目业务需求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分工协作,按照工作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实施、管理与监督职能;可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选用各采购方式的标准、程序等;对采购环节、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资料档案管理制定详细规定,规范组织采购。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要将非政府采购行为纳入监督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采购行为监督全覆盖,监管无盲区。

图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