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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节福利的涉税处理!

 梦里的飞星 2021-10-11

金秋送爽,我们又迎来了中秋国庆“双节”。在这美好的节日里,许多企业会向职工发放福利增强归属感,向客户赠送礼品增进合作感情,向慈善机构捐赠一些物品奉献爱心。小小的节日福利,承载着人们浓浓的情意,今天我们就来一起说说节日福利背后的税事吧。

Part 1

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01

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

政策依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将外购的货物作为福利送给员工,所取得的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的,需要作进项转出。

02

企业所得税应当按视同销售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03

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Part 2

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01

增值税应当按视同销售处理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02

企业所得税应当按视同销售处理,按企业同类产品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同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Part 3

以现金形式向职工发放过节费

01

以现金形式发放过节费,应该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02

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03

不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且符合国税函〔2009〕3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Part 4

向职工发放购物卡(预付卡)

01

预付卡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2

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03

放给员工的购物卡,属于取得的非货币性福利,应该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Part 5

将自产或外购的货物赠送客户

01

增值税应当按视同销售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公司将货物赠送给客户,无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均应视同销售。

02

企业所得税应当按视同销售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03

应计入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04

企业向客户赠送礼品时,需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Part 6

将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

01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应当按视同销售处理

政策依据:(同将自产或外购的货物赠送客户)。

02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根据《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03

符合扶贫捐赠条件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04

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来源:昆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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