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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借名买房人什么情况下享有足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于律师资料库 2021-10-11

关键词

名买房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排除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 不动产物权登记

裁判要旨

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借名买房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且借名买房行为并非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地方政府限购政策违背公序良俗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应予支持进而可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案例索引

陈武平、罗士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3543号

案        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06月30日

裁判理由

最高院审理认为:
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
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具体到本案,罗士奇与陶慧君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罗士奇也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案涉房屋实际出资人及占有人,案涉房屋因尚未还清银行贷款未及时变更产权登记。且罗士奇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陶慧君名下,并非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地方政府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二审判决据此认定罗士奇为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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