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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质证常见的八个失误,你知道吗?

 留侯张良1710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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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判决的基石。举证、质证是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是审判的核心,其后的辩论和判决都是建立在举证质证基础之上的。在民事审判中质证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质证技术是诉讼代理律师主要技能之一。娴熟地运用质证技能,是对每位民事诉讼代理律师的基本要求,是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必备素养。但在法庭质证之时,仍然会时常出现部分失误。以下是对庭审质证中容易出现的八项失误的归类。

质证失误一:未经当事人确认,擅自放弃对证据真实性异议。

在实务中,轻易放弃对证据真实性质疑, “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甚至成为个别代理律师的口头禅和质证的开场白。

对于当庭出示的书证、音像资料,单凭代理律师的感官是难以甄别真假的。特别是己方当事人未出庭时,代理律师更是无法判断。只能庭后向当事人询问核对,才能确定真假。

真实性是证据效力的基础,一旦你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也就交给法官决定了。但是在庭审中代理人未经询问当事人核对,便随意放弃对证据真实性质疑的情形时有发生。

对于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代理律师不应盲目认可,随意放弃异议。举证方有义务证明己方所递交证据的真实性。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不是刁难,不是阻碍法庭调查,而是对委托人负责,是代理律师职责所在。

未经当事人确认,代理律师不应放弃,也无权擅自放弃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

质证失误二:告知对方如何证明,逾越质证的边界。

质证,顾名思义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异议,否定其证明力。主要方式就是通过指出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缺失或存在瑕疵,从而否定证据的证明力,仅此而已。但是部分律师在指出对方证据存在的瑕疵和缺失,完成对其证明力的否定之时,没有停止,却进一步指出应当提交或补充什么证据才能证明欲证明的事项或才有证明力。

律师的职责是通过否定对方证据的证明力,从而否定对方的诉求。在否定对方的证据之时,同时告知对方应当提交何种证据,才能证明其主张,才有证明力,指导对方如何举证。这种好为人师,助人为乐的神操作,显然逾越了职责,混淆了角色。质证亦应适可而止。

质证失误三:将对证据的异议变为对事实和是非的论证

质证是指出对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缺失,无证明力。如对复制件书证提出无证明效力即可,却大谈为何应当认定复制件无效力。再如对对方出示的录音质证,提出该录音使用的是侦查专用设备违法录制,不具有合法性不能采用,即完成了质证。但却引证为什么使用侦查专用设备录音无效。另外将辩论阶段的是非责任论证挪用在质证中。导致辩论阶段表述重复,陷入被禁言的被动态势。将不同阶段的工作职责混淆。

质证失误四:质证意见空泛,只有态度没有依据。

在庭审调查质证过程中,时常会见到这样一种情形,对对方出示的证据,法官只要问,质证意见,代理人立马说不予认可,没有证明力。至于为何不予认可,为何没有证明力,却没有提出具体意见。这种空泛的质证方式专业律师是少见的,一般是非专业的当事人自己发表质证意见时常见说辞。作为专业律师应当避免这种空泛的质证方式。这种只有态度,没有依据的空泛抽象的质证没有任何价值。言必有据是质证的最基本表现形式。

质证失误五:仅指出证据缺陷,对证明力有无和证明力大小没有明确。

仅指出对方证据存在的瑕疵和缺陷,而对证据的证明事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证明力大小,没有任何表达,失误四是只有态度,没有依据。而本项失误则是仅指出具体问题,却没有结论和态度。证据存在瑕疵和缺陷,并不必然影响和导致该证据无证明力或证明力降低。所以在指出证据存在的缺陷和瑕疵时,应当继续明确表示对其证明力的否定。有事实,也要有态度。

质证失误六:对证据的关联性缺乏具体的质证意见。

质证主要是围绕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指出缺陷,提出异议,最终否定其证明力。真实性是证据的基础,合法性是证据效力的保证,关联性是证据价值的所在。作为判决依据的证据必须具备完整的三性,三性缺一法院就不能采信,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代理律师一般都予以充分的质证。但是对于关联性却往往被忽视,提出充分的质证意见者相对较少。

关联性是证据与证明事项的逻辑联系。关联性包含直接关联、间接关联,整体关联、局部关联。关联性决定了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的质证大多关注于证据形式和表象,因关联性本身具有多样化,时常需要借助于适当的逻辑分析,难度系数较大,因此极易被有意或无意忽略。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便失去了证明力,失去了作为证据的价值。证据的关联性,应当是质证的最后一道关口,理应严守。

质证失误七:遗漏对证据来源的质疑

证据的来源合法,是证据合法的前提。但是在对证据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注意力往往只集中在证据本身上,而遗漏对证据的取得和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没有对证据来源给予足够的重视,遗漏对证据来源进行质疑也是极易发生的低级失误。

质证失误八:仅对证据的三性质疑,未对证明事项、证明力有无及大小质疑。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往往偏重于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通过否定证据的三性从而达到否定该证据的目的。相反,如果证据三性完备,就能够完全证明要证明的事项吗,就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吗?回答是否定的。

即使证据三性完备仍可以对其证明事项,证明力的有无和证明力大小提出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完备无暇,只是确定证据有效可以采信。但对其证明事项、证明力的大小,需要多个证据结合完成。所以在对证据三性提出异议的同时,不应忽略对证明事项,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大小提出质证意见。

民事诉讼庭审质证常见的八项失误,只是本律师个人拙见。避免庭审质证中发生失误,是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应有之责。以此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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