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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持续稳定降低“案-件比”——检察官办公室实质化运作(一)

 建喜图书馆 2021-10-17

如何持续稳定降低“案-件比”——检察官办公室实质化运作(一)

同步配合制约侦查

   各地都在说要有效降低“案-件比”,也想出了N多方法。我认为只有检察官办公室实质化运作,才可以“釜底抽薪”持续降低“案-件比”。是什么与为什么就不说了,直接讲如何做:

一、检察官办公室仅指派驻GA办公室(派驻海警海关暂且不论)。在讨论“案件-比”过程中,不能忽视的是GA的考核,如复议复核率。若GA考核要求复议复核每年10件,那么这方面的“案件-比”降不下来也没办法。   

二、检察官办公室,不是为了提升法律监督数据去的(我认为一定程度上可以“放弃”监督数据以求检察官办公室工作的实质开展),是为了同步配合制约侦查去的,是“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体现,从源头上规范执法办案。

所以,在检察官办公室要“少谈点监督,多解决点问题”——在民警办案中检察官同步配合制约、在检察官配合制约中民警办案。

一个误区:警察受检察官的监督,感觉好像警察的地位比检察官矮一截,这其实只是角色分工,与地位高下无关。检察权受审判权监督,因为法官可以实质审查(详见审判参考127期),审判权同时也受检察权的监督(抗诉/纠正违法)。那谁又比谁高一等?这只是角色分工,我们应当扬弃高一截矮一拳的想法。刑事案件中,公检法没有谁高谁低,只有不同场景下监督身份的互换,说到底都是为了更快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这个观点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是没有冲突的。

三、一个仅会阅卷的检察官不是合格的检察官——只会在既有的菜品上“评头论足”的美食家是不够的(会被人认为是纸上谈兵),“顶级美食家”不光会吃、会品鉴而且能做菜,时不时亲自逛菜市场到市场上买菜。为什么说检察官是正义化身,因为该追诉的检察官有权追诉,无罪的检察官应当不公诉。这个权力是警察法官都无法同时具备的。

全球各地的检察官都需要侦查与审查业务水平。一个检察官,既要有审查思维(品菜炒菜),也要有侦查思维(买菜)。对于检察官而言,练好“买菜功”很重要!

我们常说办理刑事案件要具备三大意识——嫌疑人思维(代入感去判断供述可信度)、上帝视角(抽离感去站在嫌疑人身旁冷静观摩犯罪)、侦查思维(侦查假设、现场重现/根据一部分证据去推演可能的过程)。

台湾地区检察官是领导侦查的,同时台湾地区检察官也是受法律专业教育训练之人(而非侦查学出身),而警察的训练和专长皆着重于刑事案件。在台湾地区检察官看来,侦查作业以人体为例,检察官就像一个头警察则是手足,前者做方向之决定,后者则是执行检方所为之决定。这个思路其实是有偏颇的,因为即使是警察也是具有侦查思维与审查思维两大方面的。特别是法制民警的侦查审查综合能力是很强的。所以,检察官需要与法制民警多多学习交流。

此外,检察官对于量刑精准是有要求的,而警察对于量刑是没有要求是(只要有罪就行),这就导致了警察在审查逮捕后不会实质性再有效拓展侦查。故在侦查阶段检察官就应当厘清侦查范围;对一个案件很可能有N个警察在侦查(每个人就只做一个片段内容且相互不了解),故需要检察官与法制民警配合统筹侦查思路与侦查范围。

四、检察官被稳定持续派驻至检察官办公室而非巡回(如每周五上午都会有检察官来此定点办公)。也即持续“蹲点”执法办案中心——人家加班我也加班。很多时间法制民警也需要检察官厘清侦查范围,不可能为了案件不计任何成本。

 五、为什么存疑不公诉案件需要退回补充侦查1次至少?立法的意图是要穷尽侦查后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存疑不公诉。为有效降低“案-件比”,对简单案件,检察官需要与法制民警同步审查;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官第一时间参与案情分析会确定侦查思路与审查思路,全程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根据已有材料对个案刑事进行分析评估,协助完善侦查思路,以“不跳档”为标准对证据收集提出意见。必要时到现场对搜查/强制措施情况进行同步提出纠正或补充意见。我们都知道,事后提出意见真心不如同步提出意见效果好。

对存疑不公诉案件,若能有效引导侦查,即使在审查公诉阶段“不退补”也应当直接不公诉。

从阶段上讲,检察官办公室一开始可以确定在对接某一乡镇(如某派出所辖区案件)/警种(如经侦案件/企业合规工作对涉案企业整改是越早越好)的同步法制民警审查,之后将关口不断前挪至案件扩线会、案情分析会阶段、刑拘阶段与立案阶段。

 六、不捕不诉的权力现集中于分管/检委会/检察长,故派驻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也仅仅是提交个人意见,不会出现权力滥用情况。 

七、检察官有权限了解NW数据信息,建立刑事立撤案(下行案件)、数据管理、调取视频监控、查阅案卷、信息传递、典型案例通报及信息共享常态化(说白了给数据权限),当然该权限理应受到严格监督不得泄密。特别是刑事拘留后直接下行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监督(刑行衔接)存在盲区的问题,实现侦查活动全域化覆盖。

八、案件办理时间越长,警察补充追加证据的积极性越弱,故派驻的检察官或资深检察官助理,需要有严格的保密责任感与强大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让法制民警(审核类)与办案民警(侦查类)信服的业务水平,让办案民警第一时间补充证据。

九、检察官当然也需要自行补充证据。该自己走访的局办自己去走访、该证据去的调取的数据自己去调取(如户籍话单聊天记录/特别是数据多跑腿的情况),该自己联系的相关人员自己联系后自己做笔录,不要劳烦他人,谁都不喜欢甩手掌柜。

十、通过检察官办公室,可有效拓展涉公益诉讼、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的案源蓝图。原来“三大检察”常常需要依附与于刑事检察的审查,导致案源不足与案源获取的主动性不够。现依托检察官办公室在有效获取信息化数据前提下,“三大检察”可以通过检察官办公室强大的信息化平台,直接引导侦查实现底层架构的“破局”。以后案源可以更加广阔,最关键的是可以更加“自主化”。

十一、接受诉讼违法投诉举报核查。当当事人申诉情况发生时,可由本单位的另一名检察官第一时间接受举报核查(回避制度)。

十二、即使存在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也可对已进入审查公诉阶段的案件做到了“尽可能少”延期、“尽可能少”退补。

 十三、没有法律规定,GA侦查做笔录过程中检察官不能在场/不能提问/不能做笔录。“一站式询问”模式的常态化运作没有违法。对“联合执法”模式不应当带有有色眼镜评价,检察官与环保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的情况也存在。

同步配合制约侦查模式,是有效降低“案-件比”的唯一“法门”!该模式的工作内容很多,本文仅仅代表个人思考,千万别对号入座,不喜勿喷!

承担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工作量不言而喻是很辛苦的。而做这个工作是有助于“四大检察 十项业务”的,也有助于检察机关的未来,所以谁去做这个工作,组织应当大力支持。

最重要的是,探路者很艰难而且还有风险,在机关做探路创新弥足珍贵。从事这个工作很可能会有“疏漏瑕疵”,对于此种情况,组织更应该“容错”。只有如此,检察机关的未来才能更加辉煌!

PS:英国的检警各自独立模式,即警察拥有独立的侦查权,检察官拥有独立的公诉权,检察官无介入侦查的权限(检察机关只做审查工作不做引导侦查工作/无罪就无罪不会补证——典型的就是香港检控守则);美国的检警各自独立模式,即警察和检察官各自拥有独立的侦查权;德国的检警一体模式,因为检察官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公诉工作,基于履行工作职能的需求,将实施侦查视为提起公诉的应有前置工作,将警察的侦查做为纳入检察官追溯工作的一部分,在此过程中检察官可以要求警察补充侦查收集公诉需要的证据材料亦可自行进行侦查;日本的检察接受检察官只是模事迹,检察官与民警均拥有侦查权(大家在柯南中就经常是看到目暮警官而看不到检察官),案件发生后先由警察进行侦查,检察官一可实施侦查彼此之间应当相互协助。但是检察官对于辖区的警官具有一般指挥权和具体指挥权,警察对于检察官的指示和指挥必须服从;法国的预审法官只为侦查模式不仅警察和检察官依法享有指挥法国的预审法官指挥侦查模式,即不仅警察和检察官依法享有侦查权,预审法官也有侦查权,在检察官和检察在正常的关系而言,属于检警一体模式检察官在实施侦查过程中有指挥检察官和警察的侦查活动的权力,除现行犯的处理外,通常预审法官在收到检察官的公诉书后开始正式进行侦查,有权实施搜索扣押签发羁押材料主持预审法庭甚至裁定不予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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