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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两种情形

 恬淡闲适 2021-10-19

民事判决,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两种情形

2021-10-15 12:44·张灰灰zhy

民事判决,如何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以下两个案由案由 :(一)以“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为由申诉;案由(二)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

【案情分析】本案是法院对于案件基本事实认识错误和程序错误相糅合的再审案件。原审法院以为刘某下落不明而缺席审判,程序错误,导致再审。而在实践中,程序错误是向检察院申诉最为直观的申诉理由,法院可能出现的程序错误也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剥夺当事人辩论的权利、不经传票传唤缺席审判、回避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违法等等。如今各法院都基本上对庭审进行了全程的录像,这也使得当事人在程序错误的举证方面变得更加容易了,程序错误这个申诉理由是争取启动再审程序的重要法宝,不容小觑。

案由(一)

以“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为由申诉

【案例】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刘某等人违法行为监督案。2013年4月,湖南省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民事申请监督案件中发现,某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甘某和某保险索赔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等人,利用所谓“包案”的方式,与车祸受害人签订所谓保险索赔权转让合同,赚取保险公司理赔款与实际赔偿款之间的差价以及其他非法利益。为此,甘某、万某等人向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审判员刘某等人行贿,获得了刘某在案件处理上的关照,主要包括 : 1、在案件受理条件的掌握、审理过程、文书送达上违反法定程序,帮助甘某等人防止车祸受害人获得案件审理的真实情况;2、对明知是伪造的证据仍然予以采信,以提高赔偿数额;3、在执行款项的支付上给予方便等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办理的诸多保险纠纷案件中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民行检察部门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反渎职侵权部门。目前,刘某已因涉嫌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被移送起诉,法律工作者万某、甘某也因涉嫌行贿罪、妨害作证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被移送起诉。

【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案情分析】以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为由向检察院申诉相对其他申诉理由是比较难的,主要问题是举证困难,以此理由申诉需要向检察院提供较为清晰的线索,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案件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然而,倘若有确切线索证明审判人员具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应该果断向检察院申诉,还案件真相,还当事人以公平正义。

案由(二)

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

【案例】贵州黔西南州某市检察院追收土地出让金督促起诉案。2004年6月10日,贵州黔西南州某市国土局与张某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该市某街道办事处8040.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张某使用。2008年4月28日,张某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置业公司,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该市规划局等部门要求置业公司于2010年10月1日前缴清238.8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该公司于9月26日缴纳了3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后,一直未缴纳剩余的208.8万元。检察机关了解到有关情况后,督促某市国土局以原告身份起诉置业公司所欠缴的土地出让金208.8万元并支付滞纳金。某市人民法院支持了某市国土局的诉讼请求,于2013年6月判决被告向原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8.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案情分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国有土地出让、矿产资源转让和财政信贷资金发放等领域侵害国有资产的现象比较突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某些领域诉讼主体的缺位,再加上一些诉讼主体不敢、不愿或不能起诉,致使受损的国家利益难以及时得到挽回。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起诉职责的履行,督促诉讼主体及时提起诉讼,可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一般检察院接到线索后会通过初查去确定基本情况,再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在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支持下,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其实并不会太大。

因此,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检察院申诉不仅仅事关案件的公平,而且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利益。

小结 :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进行一个简要的梳理,当一个判决生效之后,倘若想要申请启动再审程序,需要在案件中寻求新的突破口。这些突破口包括了原审判决书中认定基本事实是否正确、是否有当事人隐瞒的重要事实、原审的证据方面是否存在缺陷、程序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是否精确、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贪污受贿行为以及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从这些突破口中挑选出最容易举证、最清晰明了的突破口,寻找充分的理由进行严谨的论证,运用好检察抗诉这个法宝扭转乾坤,为当事人还案件真相,维护案件审判的公平正义。

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申请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查申请)

新规实施,救济保障 :

《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人民检察院不予监督受理的,一年内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查申请。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

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的休眠者,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合理形使诉权。

同时,在诉讼的每个环节,上诉、再审、抗诉、申诉,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法履行职能,公平公正,也能够切实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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