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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戈哥 2021-10-20
精品文档 二审答辩状范文 二审问难状范文(行政) 问难人:____省屏南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问难人于20____年6月3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________不服____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________年5月15日屏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正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在理。依法问难如下: 一、一审法院维持问难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二、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理想上,咱们执法人员9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讯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分歧是因执法人员依照下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三、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犯法定程序。问难人于20________年9月22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诉书并于20________年9月30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1 / 12 精品文档 四、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诉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问难人是在法定期限10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根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 五、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和执业医师资历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问难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在1996年11月12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历,依法不得行医。 六、问难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历,按照《____省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和执业医师资历状况下不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犯了《医疗机构治理条例》,问难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依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瘦弱和生命安全的需求。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2 / 12 精品文档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问难人:____县卫生局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审问难状范文(离婚) 问难人(被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云南省________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________官南路怡园________小区____幢____单元____号。 问难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现就上诉人魏________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10________号民事判决提起的上诉,发表如下问难意见: 一、原审判决认定单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并无不当 本案中,单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只管不算短,但是这是在极特殊的状况下存续的。男女单方自从建立婚姻关系后在较长的时间内,一直是随同着争论和吵闹,二人一直没有能够做到互谅互让,没有做到家庭的和和谐睦。早在1993年2月就曾提出过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定。因为多年来单方当事人均需上日班,如果离婚独自一人无奈单独照顾年幼的女儿,出于为孩子着想,才不断未办理离婚手续,使早已破裂的婚姻外表上舶 得以延续而已。原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还有于开庭后征求了如今已独立生活并在本案中居 3 / 12 精品文档 中立的女儿的口头及书面意见后,认定本案单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离婚并无不当。 二、原审中上诉人已表态情愿有条件离婚,其现认为单方还有和好可能无任何根据 一审中上诉人曾在庭审中提出多种意见,要么在何情形下才赞同离婚;要么错误地认为晋宁县的房子为其个人财产,两处房产都归其一切才赞同离婚等所谓处理单方纠纷的方案(对此可查询原庭审笔录)。这就阐明在心坎里,上诉人已完全认可单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现状。现在,上诉人上诉称单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不知这可能出于何处,根据又是什么。本案的理想是,两人在1993年协定离婚但未办理离婚注销后,上诉人并未进行自我检讨,意识其本身错误,并未包容和宽待女方,反而至今还一味把争持和感情破裂的缘由归咎于被上诉人,认为是被上诉人的在理取闹。持别要阐明的是本案中单方目前已分居近一年,在两级法院审理过程中及一审判决离婚后至今的时间内,单方并无任何沟通或者交流,和好之说如何谈起。被上诉人过去已忍耐了多年苦楚的婚姻,身心俱疲,目前身体情况也不好,心灰意冷,无奈再维持这有名无实的婚姻,上诉人竟然还宣称单方还有和好的可能,这几乎就是对本人的一种伤害。被上诉人坚决要求离婚~ 三、上诉人称一审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宰割不公的主 4 / 12 精品文档 张不能成立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称的屋宇出租的租金,无任何证据证明,所谓租金目前并无结余。对此,一是自女儿读初中后,上诉人的工资担任家庭的日常伙食费,被上诉人的工资及后来的房租,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用品购买及女儿的教育收入。女儿毕业后就业费用也由被上诉人领取;二是夫妻单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晋宁县的屋宇,而装修则是由被上诉人一人担任并出资,购房款与装修款花光了包括所收取的房租在内的一切的积蓄;三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被上诉人身体不断不好,需求不时治疗。同时,还需照顾92岁高龄的老母亲,被上诉人一切支出无余以弥补各项开支,而多次找上诉人协商,上诉人均不愿拿出钱来,以致被上诉人在退休后至今还不断在昆明打工,辛勤劳累,补贴家用。由此可知,被上诉人如今手中哪儿来积蓄,如果说到积蓄,上诉人在一审问难状第三页中倒是陈述其保管有“2万3千元存款单”,假使如此,那倒是夫妻共同存款,该当在本案中进行宰割。 至于本案中单方的共同财产即对两套屋宇的宰割。宰割时应基于两人已经年老,次要思考养老、寓居的成绩,依据实际状况,昆明市官渡区的这套屋宇作为被上诉人单位的福利房,被上诉人的同事、朋友大都在该小区生活,判给被上诉人便于被上诉人日后的生活。并且,被上诉人92岁高龄的母亲,住在昆明,需求被上诉人不时进行照顾,被上诉 5 / 12 精品文档 人目前的工作单位也在昆明,在昆明寓居方便被上诉人的工作、生活及对老人的赡养。而上诉人目前已经融入到晋宁县房子所在社区的生活中,由其在晋宁寓居生活有助于其享用暮年生活。故,原审法院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单方协定解决;协定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决”之规定,做出一人拥有一处房产的判决并无不当。 因此,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宰割财产不公等主张不能成立。我方在此要重点阐明的一点是,原审判决还没有遵循离婚时对财产的宰割该当照顾妇女一方的准则进行判决。如果说财产宰割不公也应是被上诉人认为宰割不公才对。 综上所述,网,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单方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宰割,属于认定理想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裁判基本公允,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相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由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问难人(被上诉人):________ 6 / 12 精品文档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审问难状范文(合同纠纷) 问难人:赵子珍,女,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民盟盟员,现执业:邯郸市电视台影视中心副秘书长同时任邯郸市慈善家协会副会长,住邯郸市丛台区联防路302,9-9联系形式*** 问难人就上诉人邯郸市“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任文君与赵子珍、周润霞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问难意见。 一、原审判决认定的理想基本正确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请原审判决根本违犯理想不成立。认为一审判决决定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昊立公司承担了部分债务,且说债务应属于赵子珍、周润霞在股权转让之前应承担的债务。但上诉人与问难人赵子珍、周润霞2011年7月15号签订的《涉县昊立污水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定书》以及2011年7月30号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定》不涉及债权债务成绩。所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是合同纠纷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是债权债务纠纷案,上诉人主张“依据2011年6月26日昊立公司与国信公司签订的《关于昊立污水解决厂转让协定书》中载明的内容,该当由问难人承担该项目运作之前、运作之中、运作之 7 / 12 精品文档 后一切的债权债务。”该主张和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由于不是本诉审理范围。本诉首先要研判的是何种法律关系,毫无疑难本案是合同纠纷和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不是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即便合同和股权转让协定、补充协定涉及到债权债务成绩,也是上诉人另行起诉成绩,而不是合并审理成绩。 二、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认为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错误没有根据。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一审判决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本人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次要债务来解释本案中邯郸市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从未表达过不履行转让协定,而是多次向法庭陈述,在确定了债务抵消数额之后,邯郸市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将一次性领取被上诉人应得的股权转让金,一审判决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二项判令解除合同显然没有理想基础。”问难人认为原审判决应用《合同法》第94条第二款是正确的,该条款适用于任文君和国信环保公司,基于以下理想:2011年7月15号,问难人赵子珍、周润霞与任文君签订的涉县昊立污水解决有限公司与任文君签订的《涉县昊立污水解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定》,7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定》是为了完成昊立公司赵子珍、周润霞的全部股权转让,单方对同一意 8 / 12 精品文档 见表达的协定,其共同指向的法律关系就是昊立公司的股权转让。上述两份协定均是上诉人与问难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协定。问难人签订协定之后,又帮助上诉人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将赵子珍的20%股份及周润霞拥有的40%股份变更为任文君,使任文君拥有了涉县昊立污水解决有限公司的60%股权,其出资额为36万元(所定36万元也未领取)同时昊立公司的法人也由赵子珍变更为任文君,2011年7月15日,问难人赵子珍周润霞与任文君签订的涉县污水解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定书,是为办理工商过户手续签订的协定,与涉县污水解决厂转让协定有关。 三、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关于2011年7月15号涉县昊立污水解决厂转让协定书与2011年7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定书不具有依法解除的主观基础是错误的。 合同的签署该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成绩解释》的立法或司法精神,也就是意思表示分歧、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誉的基本准则来履行签订的合同。而本案的上诉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誉的准则在单方签订了协定当前,上诉人接管了涉县昊立污水解决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昊立污水解决有限公司所属的,涉县昊立污水解决厂开始了施工,并没有依照2011年6月26号签署的涉县昊立污水解决厂转 9 / 12 精品文档 让协定书商定的,一次性补偿给付问难人对该项目建设发生的费用。也没有领取与问难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定书》及《股权转让补充协定书》所商定的给付被上诉人100万定金及股权转让金450万元,毫无疑难上诉人的行为已造成守约,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当然可以解除转让合同。本案中邯郸市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和任文君违反了“诚实信誉”的准则,在合同法的可撤销条款中,违反诚实信誉的体现之一是欺诈行为,本案任文君采用规避法律的形式,用天然人的身份和赵子珍、周润霞签署《股权转让协定》《股权转让补充协定》,同时应用任文君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再签署《转让协定》,以此来拒绝领取100万元定金和450万元股权转让金,由此签署的协定当然自始无效,依照合同法的商定当然可以解除。因此,原审判决毫无疑难是正确的。 上诉人称邯郸市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替昊立公司承担了部分债务应冲抵转让金,因问难人不赞同导致迟延领取转让金之说。从单方签订的关于涉县污水解决厂转让协定书的内容来看,仅仅商定在项目运作之前、运作之中、之后的一切债权债务乙方不负任何责任,此协定不是股权转让协定而是涉县污水解决有限公司名下的污水解决厂工程转让协定,同时也未商定由上诉人承担昊立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而上诉人以承担昊立公司债务为由抗辩迟延或拒绝给付问难人股权转让金显系守约。 10 / 12 精品文档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上诉人接管昊立公司后以投入资金达4000余万元,以此来主张上诉人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本案的过错方是上诉人。上诉人守约在先,客观上有过错故意,主观上没有领取问难人的100万定金及股权转让金450万元形成的损失与上诉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四、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垫付280余万元的成绩由于股权转让金的诉讼应由原审法院审理。没有法律根据垫付资金成绩应该是股权转让纠纷案的组成部分,上诉人将其中的280余万元作为一个单独的起诉理由向原审法院起诉,问难人依法请求原审法院全体回避,法院给予了采纳。 五、原审判决书将问难人赵子珍的丈夫范振峰分三次向任文君借款28万元列入案由是错误的。本案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并不是民间借贷案件。 原审判决书驳回问难人的其他请求,我方将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理想基本正确,适用法律精确,请求人民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问难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11 / 12 精品文档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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